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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

2024-07-16 阅读 6638

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范文(三)

尊敬的各位业主(用户):

首先,请允许我代物业公司为您成为本小区的业主而表示衷心的祝贺和热烈的欢迎。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统一及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住户享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务必请您在准备房屋装修时(包括车库和小棚)会同您聘请的装修负责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仔细阅读本装修管理规定,并请遵照执行。谢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一、装修流程说明

1、业主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物业公司领取《住宅装修申请表》、《防火责任书》等相关装修管理资料,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如实填写。

2、业主本人确定装修方案,选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

3、已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业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1)已填写好的《住宅装修申请表》及《防火责任书》。

2)装修单位资质证书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修合同复印件。

4)房屋装修施工图(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管线图等)。

4、物业管理公司查验装修申报材料齐全,装修方案符合装修规定要求,签署审批意见。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

1)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2)不能破坏建筑物的立面;不能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室外顶楼阳台平台不得搭建;花草苗木只能盆栽,防止植物根系破坏屋面防水。

3)不能改动上下水管道、供暖分水器、烟道、消防管线、供电、通讯、智能化线路;电源开关箱及楼宇对讲不可移动;水、电、暖、煤气、下水管道检修口装修时不得完全封闭,以免影响日后正常的维修。

4)根据设计院提供的楼板设计荷载,审核楼面及吊顶材料。

5)确定用电负荷(大型设备必须严格接地)、用电工具及相应用电保护措施。

6)厨房、卫生间的防水措施(墙裙立面防水20厘米)。

7)无大量使用易燃材料。

8)装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9)地面禁止用钉、打孔、打楔以免破坏地热管线;墙面和顶棚因有暗埋管线,施工时应先了解管线分布以免破坏。

10)冷热水管延伸连接必须做耐压实验。

11)电气施工必须符合施工规范,且对户内用电负荷重新分相平衡。

12)要求每50平方米配备一个两公斤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

13)禁止任何有损其他业主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业主和装修单位负责人持《装修收费明细表》到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交清费用。

6、装修人员进入现场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将进行巡查,纠正违章。对违反装修规定者,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7、在装修过程中,若需要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单位负责人亲自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人员增补手续,其他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8、装修竣工后,由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安排装修验收,经验收如无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请携带《装修施工许可证》及《装修出入证》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退证及退领房屋装修押金手续。

二、装修管理规定细则

1、装修工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实需要延期,应由业主或授权委托人办理延期手续。

2、家居装修施工作业时间每天7:00――12:00、14:00――20:00,节假日原则上允许施工,但不得进行有声及散发刺激性气味的工作。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墙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墙体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4)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污水管引入雨水管内;

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装修人员在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原设计外立面;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封堵煤气管道和设施;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5、为保持小区建筑外观美观、协调、统一,以下内容为禁止之列:

1)门窗外安装防盗网,改变外墙的颜色及窗的形状和颜色(更换窗户玻璃或在其上喷漆)。

2)擅自占用楼宇外墙、楼内公共走廊及墙面,在公共走廊等公共用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铺设。

3)一切屋外更改或加建。例如:遮阳蓬、天线、附加建筑物及标志等。

4)改动进户门的位置;改变房屋附属的铁栅栏、不锈钢栏杆等。

5)空调安装要严格按售房合同执行(禁止安装窗式空调)。其支架、螺栓必须进行防锈处理;禁止安装太阳能。

6、为保护环境卫生及保证电梯正常使用,请注意下列事项:

1)通道和室外场地严禁堆放装修材料;水泥从车上直接搬运到楼上,沙子在车上直接装袋;楼梯间内搬运装饰材料不得污染墙面、地面。损坏楼道内设施照价赔偿。

2)使用电梯装运装修材料不得超长、超宽,水泥、沙石等零散材料袋装后均匀摆放不得超重。

7、施工人员的行为:

1)装修户须将《装修施工许可证》固定在入户门内侧明显位置。装修单位必须负责所属装修工人的行为,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在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吐痰、喧哗、打闹、赌博、酗酒等。

2)严禁工人在小区内随意留宿或生火,如确需留宿,应由业主本人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如私自居住在小区内,一经发现,则移送当地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3)工人进入小区内需佩带装修出入证,并主动出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决定能否进入。装修人员严禁串楼、串户,违者酌情处理。

4)装修施工时为保障公共楼道内卫生请将房门关好。

8、装修垃圾由物

业管理公司委托清运公司集中统一清运。各户装修垃圾必须装袋后,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堆放。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走廊及通道上),违者视情节处理。如经通知后,装修户未作清理,物业管理公司安排清理后,费用则从装修押金中扣除。严禁高空抛物,并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9、防火责任

1)施工现场必须自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如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每50平方米必须配备1个2kg灭火器。物业公司可有偿提供。

2)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易燃装饰材料要做防火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4)各施工单位要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住宅小区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范和住宅小区管理制度。

5)凡因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所发生的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雇请施工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10、安全

1)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操作证的电工、焊工,负责施工用电、电气焊作业。

2)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3)施工使用的电动工具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工具须配开关箱,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电源线须采用橡胶电缆。

4)施工动火,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

5)未经批准,装修户内严禁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施。照明灯瓦数一般限制在100W以下,不准使用高瓦数照明灯。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的,应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离灯灭。

6)装修工人使用电器设备时,务必采取一切安全措施,包括采用绝缘电线。临时接驳电线必须安放于地面上,在施工完成后立即拆除。

11、违章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将不定时派专人对装修户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现象,轻者现场予以纠正,重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赔偿经济损失;

5)参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章进行处罚。

以上几种情况可同时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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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部位,对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装修人擅自诉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加大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人未按第七条规定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人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装饰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篇3:小区房屋装修有关规定

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住户的生活秩序,使住户安居乐业,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现将房屋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凡业主(用户)进行室内装修,均需遵守。

一、装修审批

1、室内装修应提前7天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到管理处申报,并如实填写《装修申请表》,经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业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装修公司(施工单位)应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提供其带红章的复印件给管理处备案。

2、装修作业人员,凭身份证或暂住证等有效证件到管理处办理装修出入证,凭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入小区进行装修。

二、装修范围

1、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房屋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只许凿毛。地面装修材料不得超过20毫米。

3、窗户允许在内侧安装防盗网。安装防盗门不准改变原有门洞尺寸,不得损坏门洞旁边墙面瓷片,不能占用公共通道,防盗门必须是不锈钢材质,防盗网外面门洞边不准包门套。

4、允许改换厨房的灶台、洗涤池和卫生间的便器、洗脸盆、浴缸等,但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外门窗不得随意改动,天台花园的栅栏不准改动,不准私搭乱建。

6、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屋

面的防水隔热层、室内防水层等。

7、楼宇外墙、楼内公共走廊及墙面均属公共建筑,严禁擅自占用,严禁在公共走廊等公共用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铺设等。

8、如需拆、改煤气管道,须到燃气公司办理相应手续,由燃气公司专职人员施工,严禁私自拆、改。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从装修开工起立即采取防火措施,确保户内外安全,管理处对装修每天不定时进行巡查。装修人员凭装修出入证出入小区,工作时需佩戴装修出入证。(装修出入证于管理处办公室办理)。不佩戴证件、涂改或转借出入证的人员一经查出,将处以罚款和没收证件,直到取消装修资格。

2、装修施工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时间(含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施工。

3、装修垃圾必须按照管理处指定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用管线、道路绿化的,可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如有同一栋楼两户以上同时进行装修施工,不能分清责任的,各装修住户共同负责。

4、装修施工用电,应提前7天向管理处申报,并说明电器工具的品种、负荷、使用时间、操作人员等。用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照章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5、用户安装空调,必须到管理处申请,并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支架应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料,不得使用铁架子;否则,装修住户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损害后果(如铁锈污染外墙面等等)。

6、用户装修时,进户门允许更换(加装)防盗金属门,但不得改变防盗门原有的安装位置及原有门洞尺寸,不得妨碍邻近住户出入及占用公共通道。

7、装修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条例及管理处关于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装修屋内必须备有2只以上灭火器。

8、装修人员必须保证公共设施完好、清洁,不得随意在楼道堆放装修材料,不得在楼道、电梯内乱涂乱画。否则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9、需暂住楼宇内的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由业主本人出面到管理处办理担保手续后,方可准许暂住,如私自居住在楼宇内,一经发现,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或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四、违章装修处理

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装修情况,装修人员应自觉接受管理处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