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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搬运车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7584

1.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证者方准进行操作。持证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交接班制度。

2.工作前应严格按照润滑规定进行注油,并保持油量适当,油路畅通,使电瓶车经常保持良好润滑。

3.检查电器装置、安全装置、传动装置状态是否良好。

4.检查各部轴承是否灵活可靠,一旦发现卡死、严重过度磨损和异常音响要及时更换。

5.转向盘空转角不应超过25℃。

6.作业时,不得超负荷承载或牵引,并经常检查板簧有无断损现象。

7.行驶中,决不允许踏着加速器进行换向,防止损坏机件与烧毁主线路。当出现异响和发热现象,必须及时查找原因,予以排除,严禁带病操作。

8.电瓶车在转弯、倒车、进出库房时必须减速,鸣笛,密切注意四周情况,防止碰撞,保证安全。

9.电瓶车应在平坦、干燥、硬质道路上行驶。蓄电池不宜经受强烈展动。因无防爆装置,故电瓶车严禁在易爆场所内工作。

10.电气系统应保持正常状况,接线头防止松动,如有损坏须及时更换.电线、熔断器等元件规格不得任意更改。

11.工作后必须检查、清扫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关闭电销,使车处于制动状态,方可离去。保证设备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12.按规定撰写各种有关记录。

篇2:蓄电池机车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充电工必须在井下现场向区调度打电话进行交接班,做到上班不来,下班不走。

各点班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充电职责,认真检查电瓶的电液配比、电池电压、充电电流等情况,并认真做好充电记录。

认真检修机车,做到出车无影响、完好,无失爆出车。

充电工必须认真督促司机和跟车工按时换瓶,以保证每个电瓶都有充电时间,一般应不低于6小时,有事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并做好记录。

认真按电液配比浓度要求配比酸水,比重一般要求初充前为1。22±1°,充电后达1。26±1°严禁超过此标准对电瓶进行充电。

配比酸水时,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戴上护目镜,防酸水套等,将硫酸徐徐倒入蒸馏水中,并不断搅拌,严禁向硫酸内直接加水。

充电工必须由持有充电工合格证者担任,并坚持持证上岗。

篇3: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检验规范规定了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术语和定义、安全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检验规范适用于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900.11-1988蓄电池名词术语(eqvIEC486:1986)

ISO/IEC导则51安全性部分-标准中包含的方针

3术语和定义

GB/T2900.11-1988和ISO/IEC导则5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锂离子蓄电池lithium-ionbattery

由一个或多个单体锂离子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并且可以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包括外壳、极端并且可能含有电子保护装置。

3.2

充电限制电压limitedchargevoltage

按制造商规定,电池由恒流充电转入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

3.3

终止电压finalvoltage

规定放电终止时电池的负载电压,其值由制造商规定。

3.4

泄漏leakage

可见的液体电解质的漏出。

3.5

泄气venting

电池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防爆装置释放出来。

3.6

破裂rupture

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壳体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

3.7

起火fire

电池有可见火焰。

3.8

爆炸e*plosion

电池的外壳猛烈破裂导致主要成分抛射出来。

3.9

参考试验电流referencetestcurrent

参考试验电流为5h率放电电流。

注:参考试验电流用安培(A)表示,I5A=C5Ah/5h。

4安全性能要求要求

4.1挤压BE-6045

电池按5.2.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2热冲击BE-101系类

电池按5.2.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3过充电

电池按5.2.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强制放电

电池按5.2.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短路BE-1000W

电池按5.2.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150℃。

4.6针刺BE-9002

电池按5.2.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150℃。

4.7重物冲击BE-5066

电池按5.2.8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中各项试验应在以下大气条件下进行:

a)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安全性能

5.2.1试验条件

下述试验是模拟电池在滥用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安全性问题。

下述试验都应在有强制排风条件及防爆措施的装置内进行。除5.2.4、5.2.5外,试验前所有电池都要按规定充电,并在充电后24h以内开始进行试验。外部安装电子保护装置的电池,进行试验时应拆除保护装置。

5.2.2挤压

将电池放置在挤压设备的两个挤压平面之间,逐渐增加压力至13kN,保持压力1min。

圆柱形或方形电池在接受挤压试验时,其纵轴要平行于挤压平面,垂直于挤压方向。方形电池最大面垂直于挤压方向。每只电池只接受一次挤压试验。

5.2.3热冲击

将电池放置于热箱中,温度以(5℃±2℃)/min的速率升温至130℃±2℃并保温30min,然后取出,恢复至室温。

5.2.4过充电

试验应在20℃±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电池先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将电池置于通风橱中,连接电池正负极于直流电源,调节电源输出电流至15I5A,输出电压不低于10V,持续充电7h或电池电压不再增大。

内部安装可恢复式温度或过流保护装置以及电极不能承受大电流的电池,可选用不至于使该装置动作或电极损坏的最大电流对电池进行充电,直至电池电压不再增大,持续充电时间不小于7h。

5.2.5强制放电

试验要求在20℃±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电池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然后以5I5A的电流对电池进行反向充电90min。

内部安装可恢复式温度或过流保护装置的电池,可选用不至于使该装置动作的最大电流对电池进行反向充电,直到电池的端电压低于0.2V。

5.2.6短路

试验应分别在20℃±5℃和55℃±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将接有热电偶的电池(热电偶的触点固定在电池大表面的中心部位)分别置于通风橱和高温箱中(进行55℃±5℃的短路试验的电池应先在高温箱中在55℃±5℃下保持1.5h~2h),短路其正负极,线路总电阻不大于100mΩ。直到电池负载电压小于0.1V,并且电池表面温度恢复至不高于环境温度10℃时,结束试验。每种温度试验3只电池。

内部安装可恢复式温度或过流保护装置的电池,可选用阻值不至于使该装置动作的最大负载短路电池正负极。5.2.7针刺

试验应在20℃±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将接有热电偶的电池(热电偶的触点固定在电池大表面上)置于通风橱中,用直径3mm的无蚀锈钢针以20mm/s~40mm/s的速度刺穿电池最大表面的中心位置,并保持1min。5.2.8重物冲击

电池放置于一平面上,将一Ф15.8mm的钢柱置于电池中心,钢柱的纵轴平行于平面,让重量9.1kg的重物从610mm高度自由落到电池中心上方的钢柱上。

圆柱形或方形电池在接受冲击试验时,其纵轴要平行于平面,垂直于钢柱的纵轴。方形电池的最长轴垂直于钢柱,最大面垂直于冲击方向。每只电池只接受一次冲击试验。

6检验规则

6.1.1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取。

6.1.2检验的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样品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序号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样品数量1安全性能挤压BE-60454.15.2.232热冲击BE-1014.25.2.333过充电4.35.2.434强制放电4.45.2.535短路BE-1000W4.55.2.666针刺BE-90024.65.2.737重物冲击BE-50664.75.2.83

6.1.3进行检验时,应按表1中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在进行某一项试验时,如有一只样品不合格,即判该项不合格;如有一项试验不合格,即判检验不合格。在进行某一项试验时,如有样品不合格,影响到其他试验项目时,应使用备用样品进行其他项目的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