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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购物中心营业部利责中心分红办法

2024-07-16 阅读 1467

营业部利责中心分红办法

一、主旨:为激励员工。坚持公司理念。共创佳绩,特推行利责管理办法,实施利责分红制,以贯永绩经营。共创共享。

二、组织:

1、利责中心以派任之营业主管为核心,选中坚干部,报请总经理可并向董事长报备之任免均同。

2、经核定后之同仁,公司不提在核定有效期间内,随意调动其职务。若有中途离职,收受广商馈赠及表现不佳者,公司具裁决及任免权责。

3、利责中心同仁,应每周定期举行会议,督促业绩达成。

三、时间:

自民国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至民国八十六年二月廿八日为止。

四、办法:

1、每年营业目标,经呈报上级核事后,营业主管依核定之数据负责管理,力求突破,以期达成目标。

2、利责圈负自己店之全体开源节流全面之推动,控管合理毛利率,经管费用,人事合理化,流程效率化,商品结构合理化,市调售价之控管,::回转率之提升,坪效之掌握,以及切实控制可能之损耗为最低。

3、各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之规章,制度与流程,管理方式依现行之规则办理,确实遵行之。

4、总提拨分红金额计算如下:

(1)营业额-销货成本-部门可控费用+其它收入=分红基数

(2)分红基数×20%=总分红数

(3)达业绩目标100%各员实际所得之分红,下列规定级数进行分红。

职称

级数

副总

5

协理

4.5

经理

4

副理

3.5

襄理

3

课长

2.5

副课长、活动文宣

2

组长、储备、美工、助理

1.5

营业员、客服

1

(4)分红总额/(各职称级数×人数)之总和=基本数

基本数×各职称级数=个人所得

全部门业绩未达100%则以总分红数乘达成率计算,未达60%者,不予分红。

全部门业线超过100%则以总分红数乘达数计算。超过200%则以200%计算。

次月业绩若较上月达成率低5%(含)以上者,该单位主管则次月假日留店加强业绩半日。

各课月达成率低于全部门总业绩者,该单位主管于次月假日留店加强业绩半日。

专案奖惩以点数计分,每点10分。依据专案达成率予以加扣分数。

发放:

财会部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后,计算分红金额,会营业部后转呈董事长核可后,先于次月核发2/3奖金,其余1/3奖金则列入店内盘损备提准备金。若有盈余再列入部门员工福利金。

五、管理:

营业部之可控费用以人事、管销、租金等费用为主,为由店内直接发生之实际费用,依其性质可分为部门可控制成本及部门不可控制成本。所有部门费用均由店长全盘掌握与控制,故所有费用之支出、分摊或吸收均得经营业部主管(指定之代理人)确认后始执行。

除明显直接发生于各店,由店长确认后,列入各店收入、支出外其余之费用或收入各系分摊如下:

伙食费:前勤人员之费有币各店支付。

各店之灯箱,背心袋等广告,由营业部负责与厂商接洽,接洽结果转采购负责与厂商订立合约,广告之收入分别归入营业部。

寄物柜、卖场租金、临时拍卖花车租金及废纸贩售等收入归营业部负责执行。

端架费、陈列费、赞助费等,归营业部收入。

上、下班租用之交通车,及公司所属之交通车、货车其费用由总务处支出。

属需由各部门共同分摊之费用,一定要经该部门主管签认,并依受权原则办理。

六、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可实施,修改亦同,并列入公司机密文件,不得私自复印外漏。

七、本办法以专款专用为原则不列入年终奖金等他用。

八、试算:(略)

篇2: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我国对物业管理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大家了解过相关的法律条文吗?如果还不清楚的朋友欢迎阅读这篇: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篇3: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格式是怎么样的呢?大家可以参考这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习管理办法的书写标准!

中华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华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