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煤机操作规程
一、开车前的检查
1.检查各紧固件是否牢固可靠,各联接螺栓是否松动。
2.减速器润滑油位是否适当,各润滑部分润滑是否良好。
3.检查行程销、联接销、给煤机滚轮、导轨是否完好。
二、开车与运行
1.接到开车信号后,待受煤设备转动正常后,按下起动按钮起动给煤机。
2.运行中,应随时观察受煤设备的运行情况。
3.观察出料口有无大矸和煤块堵塞,如发现有应发出信号,立即停机,同时将上山皮带即停开关关闭,然后进行处理。
4.测听减速器和电机温度有无异常情况。
三、停车
1.接到停车信号后,按下停止按钮停机。
2.工作结束后做好设备保养和文明生产。
篇2:洗煤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给煤机司机是给煤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给煤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给煤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给煤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给煤机司机必须保证给煤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给煤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给煤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给煤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给煤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给煤机司机要熟悉本岗位给煤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给煤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给煤机司机要保证给煤机各转动部件的销子、螺钉都必须牢固。润滑必须良好。
第11条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禁止用手直接清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时,应停机进行。
第12条给煤机司机捅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
第13条给煤机司机捅煤时应站在适当的平台上进行,严禁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
第14条注意观察各联接部件是否适当可靠,有无松脱或缺少。
第15条开车过程中要注意给煤量要均匀,煤中不得有杂物,如发现杂物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16条停车后检查溜槽有无堵塞或漏煤现象。
第17条给煤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8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9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负责进行给煤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1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2条按照“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3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4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给煤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8条给煤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30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3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4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给煤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6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篇3:皮带区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工区给煤机司机是皮带运输系统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给煤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1.给煤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给煤机司机要做到“三懂、四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性故障)熟练掌握给煤机的操作程序。
3.工作时要随时注意各部位声音是否正常,润滑是否良好。
4.司机上岗后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睡岗、玩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
5.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6.熟悉设备性能,认真进行巡回检查,防止设备带病运转;当班出现问题及时向跟班人员反映、解决;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工区值班人员反映。
7.保持岗点清卫生,随时清理机头浮煤等杂物,作到文明生产。
8.按规定认真填写岗点各项记录。
9.上岗后、下班前要及时将安全和生产情况向班长汇报清楚。对本岗点的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负责。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给煤机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2条、给煤机司机对给煤机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负责;给煤机司机对所发送信号清晰、准确程度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13条、给煤机司机对皮带运输系统的使用负责,出现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4条、给煤机司机有对所操作设备负责,并积极提供现场使用情况、维护情况的责任。
第15条、给煤机司机对本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给煤机司机对单位的机电事故,按规定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不得隐瞒事实或制造假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事故分析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