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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变更章程范例

2024-07-15 阅读 2374

法人代表变更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及自然人***、***等八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配件,化工产品(非危险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办公设备,装卸、运输等。

兼营农林开发。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法人出资: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参股比例: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四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

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2月底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章程修订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规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15份,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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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或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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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安全规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并严格落实。当行业技术规程标准修改时或本行业工种、岗位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3、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技措经费,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4、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组织机构,配备、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为企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6、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积极开展安全质量达标活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7、落实企业全体职工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保证不漏岗位、不漏工种、不漏人员、人人承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达到管理层人员不违章指挥,执行层人员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8、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组织救援,配合调查处理。

篇3:A企业法人代表承诺制度

企业法人代表承诺制度

1、企业法人承诺制度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生产经营企业从开办到结束贯穿始终的一项重要承诺制度,要长期执行。

2、企业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3、企业法人要向县级人民政府承诺企业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要认真落实企业法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4、企业法人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各层次职工(全员的)所承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项有责任督促检查和落实,确保不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企业法人承诺事项要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标准和本企业实际,要科学合理的制定,认真的履行和落实各项承诺条款,保障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