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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章程草案范例

2024-07-15 阅读 6092

社团章程范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2】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英文:ShanghaiMedicalInstrumentTradeAssociation。

缩写:SM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主要为本市医疗器械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㈠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对医疗器械产业导向的要求,经政府授权和委托,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供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参考;

㈡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行业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并向会员发布;

㈢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较集中的呼声与要求,代表行业利益,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㈣参与或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行业检查、评选;

㈤根据企业需要与市场情况,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博览会、展示会。帮助企业多渠道建立营销“窗口”,拓展国际、国内二个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㈥组织与行业发展需要相关的各类专业培训,搭建人才凝聚平台;提高产业相关人员素养,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工作、评选;

㈧开展行业相关的各类咨询服务。参与和承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开发和融资投资项目的推荐及前期咨询服务等;

㈨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积极推荐“上海名牌产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组织评选“上海医疗器械名优产品”等;

㈩充分依靠政策,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开发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十一)拓展信息服务功能,多渠道、多层次开展信息工作,通过《网站》、《简讯》、《刊物》等形式,充分发挥专业信息的传递、交流和资源共享作用;

(十二)加强同国内外同业和相关团体组织、人士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部分产品的价格进行初审、管理和协调;

(十四)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五)接受政府、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利于行业和社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统计、专业培训、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国际交流、制订标准,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和任务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本市医疗器械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经济或行业相关组织;

㈡承认本会章程;

㈢志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按规定交纳会费。

㈣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开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行业有关事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8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Z社团请假制度章程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社团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以及监督社团工作人员的考勤制度。于此,结合本社团实际情况,特制订严格的【蓝墨轩请假制度章程】。以本章程的约束力,保障蓝墨轩文学社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能正常运作,望诸位工作人员予以重视。

2,制度遵守对象:蓝墨轩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请假程序

1,工作人员需请假时,必须写好请假单,包括请假原因、请假事由、请假种类、假期、时间、日期,当事人,等发送到主编空间本章程下跟帖,经主编批准,报人事处备案,方算请假;

2,较长时间请假(3天以上)必须找好交接工作人员,并在请假单中注明工作交接人员姓名,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超过假期时间若需续假须提前上报主编处批准;

4,假满回社工作需报主编,并报人事处销假;

第三条:各种假别及规定

一、事假:

1,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2,若因考试等原因需要及时复习情况者,待找到合适接任人员后方可请长期假期。

3,工作人员请假期间无工资补助,望予以谅解。

二、病假:

1,部门员工请病假一天(含一天以内)者可由各部部长酌情处理,一天以上需写请假单上报主编处;

2,员工如若因病无法亲自去请假者可委托部长代为请假;

3,员工病假期间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员工关怀本社团发放其原职位30%的工资,但需将医院开出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图片形式发送主编邮箱,经审核以及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发放;

第四条:请假相关规定

1,事先无法请假的需向主管部长电话说明情况,并在一个工作日时间内补办请假单于主编处,否则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工资100%;

2,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3,请假的审核权,任何人员无审核批准他人假期权利,任何人员请假都必须通过主编批准后方可;

4,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5,请假理由不充分者,以及有碍社团工作者量情可不予准假,或缩短其准假时间;

6,工作人员如若有公职出差,需在出差之日前填写《出差申请》,一式两份交主编处及人事处备案,作为考勤有效附件;

第五条:附则

1,本章程由社团董事会负责解释、补充。

2,本章程最终归属权归蓝墨轩董事所有,任何人不得伪造侵权。

3。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3:Z小学文学社团章程

一、宗旨让心灵亲近文学,以文学清净心灵。

二、章程

第一章组织机构

根据文学社的实际需要,文学社下设顾问1名、社长1名、责任编辑3名,实行分工负责制。

岗位职责:

(一)顾问:对文学社的发展和日常工作进行扶持和指导;

(二)社长:全面负责文学社的一切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内的重要情况,对文学社的发展有一定的计划,是文学社的发起者和主持人。

(三)秘书长:负责文学社的日常事务,对社员录用的稿件存档登记。组织每次会议的召开,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并对会议活动的缺席者或迟到情况予以登记。

(四)责任编辑:负责收集社员的稿件,并做出相应的点评。负责网上文章的编辑工作。

第二章社员管理

(一)社员的产生

凡热衷文学,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且有意加入红土文学社者,可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带2篇作品递交文学社编辑部,经社团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后,择优录取。文学社每年对社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稿件采用率、活动出勤率、稿件完成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社员,给予废除社员资格的处理。

(二)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1、社员有参加社团会议、活动和讨论的权利,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社员对于本社发表的一切作品享有批评和被批评的权利。

2、社员每月至少向文学社递交作品1篇,所交稿件不得抄袭。

3、社员参加社内各类活动,有事须请假,经社长或秘书长同意后有效;无故缺席3次者作自动退社处理;

第三章会议制度

社员大会半年1次,由社长召集全体社员,讨论文学社发展和报刊出版事宜。

第四章活动方式

1、定期向社员征集文学作品,择优推荐“乘马中心学校信息网”“麻城信息港”《中华诗文学习》《小学生天地》等报刊推荐发表。

2、设立红土文学社博客,社员均可在各个专栏发表作品,责任编辑对每天新到作品进行点评,其他社员也可以同时进行点评。

3、每2月举办1次活动。例如:创作讲座、研讨会、座谈、征文等;

4、与其他文学性质的社团保持交往和联系,不定期举办社团交流活动。

5、投稿方式

(1)通过文学社设定的博客投稿。(2)直接将稿件交至编辑部。

第五章附则

(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心小学《红土》文学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