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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鞍山市

2024-07-15 阅读 4861

为积极应对可能或突然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迅速、高效、有底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扩大,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鞍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可能或突然发生的一次造成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以及特别严重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爆炸事故;

3、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4、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5、特大建筑(拆扒)安全事故;

6、特大中毒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8、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鞍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鞍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消防局、环保局、建委、总工会等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上述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构成;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主要成员单位详见附件一。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种力量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

织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建立可靠的指挥通讯保障体系,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掌握全市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情况;

2、牵头组织专家顾问组,提供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3、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准备工作;

4、评估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5、结合现场和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行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提出补充、修

改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意见;

6、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的办公室组成人员,根据事故现场及发展情况,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方案,组织具体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理方案;

7、派出事故前线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并负责向省及相邻城市提出救援请求;

8、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9、特大事故发生后,决定是否需要保护现场及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地区可否进入等问题.向生产经营单位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建议。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各类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负责事故可能危及的地区人员疏散和撤离;

3、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伤人员家属。

(三)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2、熟悉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抢救程序、各类事故短期和长期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

3、熟悉重大危险源附近存在的危险物质及其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掌握抢救和治疗受危险物质危害人员的方法。

(四)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应急车辆的调度,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2、快速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梁,保证交通顺畅。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六)消防部门职责

l、扑灭或控制爆炸、火灾,处理毒物泄漏事故现场及事故现场的抢险工作;

2、熟悉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易燃易爆物质以及附近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和消防设

施、设备的位置。

(七)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建筑物倒塌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建筑物倒塌特大事故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持;

3、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的监测,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评估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应急对策方案;

3、负责污染物质处置方案的制定及污染物质的处置工作。

(九)气象部门职责负责

及时提供气象情况。

(十)公用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燃气设施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一)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

(十二)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质、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三)电业部门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理;

2、快迅修复损坏的供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四)通信部门职责

1.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通信畅通;

2.快速修复损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恢复正常通信。

五、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

(一)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和现场的控制情况。

(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市政府值班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预案》。《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情况通报鞍山军分区及鞍山驻军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四)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通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五)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及时拍照、标志、详细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自我救援和处理,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二)市政府接到特大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抢险救灾队、医疗救护队、通信联络队、治安消防队、后勤服务队等,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三)落实事故的紧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抢险、现场医疗急救等措施;

(四)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指挥调动全市各种力量全力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及其他城市给予紧急援助;

(五)交通、供电、供水、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交通、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七)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和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八)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结束后调用单位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参加应急救援单位要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二)保证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手段;

(三)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系统的措施;

(四)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现场保护、维持秩序、处置险情、抢救伤员、疏散人员;(五)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六)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七)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八)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八、保障系统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机构,落实责任,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技术保障

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环保局、消防局等部门、有关科研单位和有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负责从技术方面提出应急救援方案。

(三)物资保障

1、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

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药

品;

2、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应配备应急救援指挥装备(车辆、通讯等设备),日常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用于组织、检查各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特大事故发生后用于现场指挥及处理伤亡事故。

附件:1、鞍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织系统(略)

2、特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略)

篇2:高速建设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工作站、监理、及施工单位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工作站、监理、及施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保证本单位(部门)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并将分预案和专业预案有关人员和名单报省指挥部备案。分预案和专业预案是本预案的具体化,与本预案共同构成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工作站、监理、及施工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本预案,分预案和专业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并组织训练和演习。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工作站、监理、及施工单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援有力,凡因救援工作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特大事故发生后,工作站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服从省指挥部应急小组的指挥。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篇3:非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一、重要部位、环节的技术、管理预防措施

(一)提升运输事故预防措施

1、危害分析。由于地下开采矿山提升设备过卷、防坠等安全设施不齐全、检测不及时、维护保养不到位以及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可能发生坠罐、跑车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目前我省地下矿山提升人员罐笼每次载人10-29人的78个,每次载人30人以上的20个(见附表1-1)。

2、预防措施

(1)矿井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必须是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各项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安装后,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设备运行过程中,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检测不合格的提升设备不得运行使用。

(3)矿井提升罐车防坠器(防跑车装置)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企业不具备试验能力的,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形成报告。

(4)矿山企业要对提升设备实行包机挂牌制度,明确具体负责人。

(5)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矿井提升机及提升绞车、提升装置各部分、提升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设备、设施,每班必须由提升设备操作人员检查一次,每天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周由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每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省安监局统一印制表格(见附表2)。

(6)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信号工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井上下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二)透水事故预防措施

1、危害分析。金矿、铁矿、铝(粘)土矿、石膏矿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开采矿山,由于受地表水和老空水威胁,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质资料不清、防治水设施不齐全以及探放水制度不落实导致矿井透水,可能发生重特大透水事故。目前我省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17家,受水库、河流影响矿山11家(见附表1-2)。

2、预防措施

(1)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的小窑、老空区积水、含水层、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完善,排水设备的型号、数量和排水能力,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

(3)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探放水设备,组织编制有关探放水措施,并报矿井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对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威胁的矿山坚持不探不掘不采制度。在暴雨过后的一定时期内,企业要加强探放水措施。

(4)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同类型的独立线路,并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其余线路供电能力能担负全部负荷。

(5)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暴雨停产撤人制度,设置测定雨量设施,当汛期本区域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的天气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各矿山企业根据本地区所处环境及非“暴雨”天气时地表汇水情况制定撤人标准和措施。

(三)采空区冒顶事故预防措施

1、危害分析。矿山采空区是目前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之一。采空区引起的破坏活动不仅威胁着矿山井下工人的生命安全,而且还严重威胁地面人员生命财产,有些甚至造成整个地下矿山的完全破坏。目前我省有采空区的矿山59家(见附表1-3)。

2、预防措施

(1)矿山企业必须有实际测量的井上下对照图。对采空区有可能殃及井下作业人员及地面建筑物的要加大监控力度,制定撤人措施,并在地面塌陷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2)对于石膏矿山连续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采空区必须安装岩音仪进行连续监测;金矿、铁矿采空区必须进行充填。

(3)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对具备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强制放顶,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明确专职人员负责采空区的观测、预报工作,完善采空区观测、检测、管理制度和台帐。

(四)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

1、危害分析。井下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来源于矿物本身释放以及放炮产生,若通风不良、设备安全设施缺少或失效等,易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目前我省存在硫化氢石膏矿山5家,伴生煤粘土矿山14家(见附表1-4)。

2、预防措施

(1)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应设永久测风站,每周检测一次风速、风质、风量。

(2)有完善的井下通风系统图,并根据生产进度及时予以更改补充。

(3)有硫化氢的石膏矿山,采掘作业地点必须配备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硫化氢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做好记录;对伴生煤开采的粘土矿山,今年12月底前安装瓦斯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对有硫化氢和煤系开采的矿山,其通风系统由有资质的检测监测机构每年进行检测一次。

(4)所有放炮员、跟班安全员、带班队长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器,放炮后由放炮员、跟班安全员对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五)尾矿库溃坝事故预防措施

1、危害分析。尾矿库是金属矿山储存废渣的设施,其安全状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而且直接影响下游村镇、农田、工业、交通等基础设施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病、险、危库或殃及范围内有村庄的尾矿库,一旦发生溃坝将导致重大恶性事故。目前我省三等尾矿库10家,四等库37家(见附表1-5)。

2、预防措施

(1)企业必须建立尾矿库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和签字。

(2)三等以上尾矿库在今年12月底前实行在线监测,实现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干滩长度、安全超高、降雨量等的实时监测;四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实现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

(3)尾矿库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排尾;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回水设施、防汛设备设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对四等以上尾矿库,坝高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对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二、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井下通讯保障措施

从全省地下矿山通讯装备情况看,还有部分矿山井下通讯设施存在不齐全、不到位、不畅通等问题。当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和地面调度人员不能及时联系,通知井下人员尽快撤离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容易延误时间导致事故扩大。

1、地下开采矿山井下必须形成完善的通讯系统并与地面调度(值班室)室保持通讯畅通。发现险情时,现场作业人员有权先撤离现场,再向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值班调度人员接到现场作业人员险情报告后,有权下达撤人决定并在3分钟内通知所有井下应撤离人员撤离现场。

2、有完善的井下通讯系统图。

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泵房等要害部位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电话。井下大巷每100米安装一部电话。

4、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害影响严重的矿山或井下当班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矿山,今年7月底前实现井下人员定位或声光报警或井下安全警报广播调度系统。

(二)应急救援预案保障措施

1、矿山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提升运输、透水淹井、汛期撤人、尾矿库溃坝等单项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

2、完善井下安全标志、避灾路线和撤人通道。

3、加强职工培训、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4、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撤人演练。

三、责任落实措施

(一)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矿山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重要部位、重点环节明确一名矿级领导,具体组织指导各项措施的落实。

2、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善检查管理制度,制定检查表,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健全档案和台帐。

(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1、市属以上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其他企业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至少每季度检查督促一次矿山企业的责任落实情况。

2、各级安监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按附表3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