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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

2024-07-15 阅读 284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科学施救,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1.4.2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的责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4.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4.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县(市)、区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充分依靠当地公安、安监、交通、医疗、质监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指挥中心,必要时组织市救援队伍增援。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2组织体系

2.1市指挥中心

市指挥中心为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1.1市指挥中心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经委、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宁波电业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

2.1.2市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甬部、省属单位和驻甬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质监局:负责协助市指挥中心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市安监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数。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8)市经委: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9)市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0)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工作。

(11)市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3)宁波电业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4)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协助市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2.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2.2.1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2.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省质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市指挥中心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1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市指挥中心决定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立,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3.3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县(市)区政府、市城管局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经委、财政局、交通局、宁波电业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专家技术组:由市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实施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城管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3预警预防

3.1预警预防体系

3.1.1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以检验检测机构为支撑,以基层政府(乡镇)、重要企业为基础,并设立安全管理员,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数据库建设。质监部门应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联网。

3.1.2事故预防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消除隐患。

3.1.3事故监测

事故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事故监测内容: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质监、公安、安监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质监部门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发生事故的设备名称、类别、性质、原因;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处理的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市级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严重)、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2.3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必要时,市指挥中心给予支援。

4.1.2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省政府给予支援。

4.2指挥协调

4.2.1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市指挥中心、市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4.2.2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市指挥中心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4.2.3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扩大应急

4.3.1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4.3.2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甬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建议启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3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区域超出市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时,及时建议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请求省委、省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3.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市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负责。

4.4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经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议,市指挥中心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结束。由市指挥中心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环境监测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环保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3调查总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质监、安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课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市指挥中心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进行调整。

6.2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6.3其他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公共治安保障、资金物资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以及媒体要向公众广泛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并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以提高突发事故发生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及时营救、正确指导的能力。

7.2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演练前应当制订详细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修订。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情况下的救援预案,提高救援技术的科学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应急演练。

7.3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H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华政办函〔2008〕113号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华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华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组织体系框架图3.预防预警机制3.1预警级别3.2信息监测与报告3.3预防预警行动3.4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求援程序4.3信息报送和处理4.4指挥和协调4.5应急处置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8信息发布4.9应急结束5.应急保障5.1通信保障5.2应急求援与装备保障5.3技术保障5.4资金保障6.善后工作6.1善后处置6.2社会救助6.3后果评估7.监督管理7.1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7.2监督检查7.3奖励与惩罚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解释部门8.4预案实施时间华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2.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设立华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质监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工业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卫生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建设局、环保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广电局、监察局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咨询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问题;统一发布事故有关信息。2.2.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相关信息,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中的上传下达和沟通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组织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质监局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安监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业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消防大队参与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引发的火灾的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公安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卫生局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交通局参与、协调管辖区域内公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协调管辖区域内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建设局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参与、协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环保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民政局受理、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总工会组织、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财政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广电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监察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援单位、人员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处理工作。2.2.4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综合协调组由县质监局牵头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抢险救助组由县质监局、消防大队牵头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建设、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县广电局牵头组织,县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专家技术咨询组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有效证明及处理建议。2.4组织体系框架图

综合协调组抢险救助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次生灾害防治组信息报道组善后工作组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质监局)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

3.预防预警机制3.1预警级别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3.2信息监测与报告3.2.1县质监局做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3.2.2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3.2.3县质监局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3.3预防预警行动3.3.1接警县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县质监局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3.3.2处警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分类分别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3.4预警支持系统3.4.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3.4.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3.4.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意见,做好应急准备,关注事故发展情况。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并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事故报告并争取支援。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请求上级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乡镇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乡镇积极参与协助、协调、配合。4.2救援程序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4.3信息报送和处理4.3.1应急信息系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网,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4.3.2信息报送和处理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质监及其他主管单位等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级质监等部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建议。特种设备故事处置工作信息应及时更新和上报。4.4指挥和协调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4.5应急处置4.5.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4.5.2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动员有关人员和调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4.8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宣传部新闻办会同县广电局按照《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4.9应急结束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5.2社会救助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5.3后果评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成立专门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处置工作予以评估。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县通信运营部门确保通信联络畅通。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相关单位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措施。6.3技术保障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制订事故处置安全技术规范。6.4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根据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需要和《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7.监督管理7.1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7.2监督检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7.3奖励与惩罚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8.2预案管理与更新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8.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质监局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志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约规定》,省、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志丹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县辖区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事故,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财务损失的事件.

主要包括;

1、锅炉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3、压为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4、电梯困人、轿箱坠落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客运隧道、大型游乐设施勇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6、起重机械设备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乡(镇)级人民政府拄制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一次性残死1-2人或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4)紧急疏散500人以上

(5)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为防止特种设各安全事故发生所采取的预警措施。

2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志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县政府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友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政府主管副县长段总指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县政府办协调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

2.1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约应急处理工作;

(2)决定发布应急预案的启动;

(3)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

(4)决定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约新闻发布;

(5)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

(6)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办公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白建周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传达指挥部有关指令。经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以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2.3应急救援保

障小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及乡镇政府、公安、交警、消防、卫生、环保、安全生产、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招关入员组成。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牧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人员撤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2.4事故调查小组

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燕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入员组成。在指挥部统一下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2.5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稠工作。

一县公安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事故调查,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维护现场秩序,负责协调县公安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及辖区内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特种设备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证据收集和信息上报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并参与事故处理工作菩负责监督一般事故的查处情况。

相关乡镇政府及衡道(社区):负责做好对居民群众的宣传、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决定、项配合工作。

城管局:协助指辉部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现场环境污染的处置.

县人事劳动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各乡镇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发生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一一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

一一重要地区使用的设备;

一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设备:

-一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2)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乡镇应当分级建立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数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警预防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贵。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一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一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放应急预案;

一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一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重点使用单位应成立事故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抢险堵漏设备及救援器材物品;

-重点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应急抢险、自救预案。

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特种设备名称、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必要时绘出平面图标出特种设备凑及周边区域的单位、主要设施、道路等情况。

2、特种设奢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约类型、原因、征兆、危害程度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3、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及抢险救援队伍的情况。

4、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部门主管、各类操作维护人员在处理安全事故时的职责。

5、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紧急抢救、处理措施及事故现场保护措施。

6、内部应急救援保障措施和外部救援的联系信息渠道和措施。

7、日常应急救援培训计划、抢险演练计划。

3.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的采集

3.3.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适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3.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两络系统: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如重大危险源辩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全评价体系、自动电话系统,保证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效、快捷。

3.4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个级

别。

3.4.1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

(2)受伤50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疏散乡万人以上

(5)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4.2重大特种谈备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

(2)受伤10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4)政散10000人以上;

3.4.3较大特种设备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受伤50人以上;

毛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疏散5000人以上:

3.4.4一般特种设备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人以上;

(2)受伤10入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4)琉散500人以上;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4.1.2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特种设备重大事效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

4.1.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符合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

一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

一事故的主要经过;伤亡入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佑计;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教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同时根据指挥部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迅速派入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并开展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4.2分级响应程序

4.2.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4.1.2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关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4.2.3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I级、II级、III级)特种设备事故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灼报告事故基众情况,事态发展采取的救援措施,并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指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响应工作。

4.2.4一般(IV)特种设备事故响应

一般(IV)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发生的点、时间、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等榷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召开成员紧急会议启动本预案就事故应急处置问题做出策和部署,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指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

4.3指挥和协调

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现场;援队伍,立即开展工作。

4.4现场应急处置工尊程序及要求

4.4.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4.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夕安和交通秩序。

4.4.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效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4.4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堆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终森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则一产损失。

4.4.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放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5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分工

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单位、各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救援机构分工如下:

4.5.1锅炉使用生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发生爆炸事故的抢脸救援工作。

4.5.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的危脸化学品的泄漏、爆炸事故的抢脸救援工作。

4.5.3液化石油气储罐、槽罐车泄潺爆炸抢险救援由各液化气公司抢险专业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抢险。

4.5.4电梯夹人、困人、轿箱坠落等事故由电梯抢险专业队和县质监局负责抢险救援。

4.5.5上述事故发生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指挥部应及时调动医疗卫生部门、交通部门参加救援工作。

4.6.6上述发生的事故,有可能蔓延扩大,造成大面积中毒、爆炸、引发大火时,县指挥部应立即在全县调动抢险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必要时调动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6应急救援人员的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安全保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保证应急抢脸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县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由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由民政及劳动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新闻报道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王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

4.8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4.8.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应要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4.8.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企业力量进行救援。

4.8.3其他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门要对作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们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作出初步结论后,上报指挥部,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蜘、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5.3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不履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应急救援前线指挥的调动指挥的,发生特种设各享故时,事故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不组织自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审批结案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予审批结案。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6.2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进行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漏、及封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6.3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各成员兰位开展反急预案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国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图示,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MPa.5·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关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像性最离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续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入、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最大于或者等于象久的升降机;客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效,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加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豹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头、货场、游乐园地等生产作业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过程中发生地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豹设备缺陷、入的不安全行先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爆炸事故:指锅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追、修理·使用中,受压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有关单位联系电话:

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114371

志丹县人民政府

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6634249

志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621918

志丹县公安局6623174

志丹县医院662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