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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4-07-15 阅读 1863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当班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首先迅速查明出事以点位置,人员有无伤亡。如有人员伤亡,立即查明伤亡情况,并组织人员撤向安全地带。

二、对重伤员抢救立即就近用电话120报区急救中心,同时报告矿山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封锁并保护现场。并及时汇报区政府安监部门实地查看,组织事故调查。

三、待政府安监部门事故调查完毕后,视情况可尽快组织排危抢险,以免扩展漫延,扩大损失。

四、事故发生后,对死伤者家属做好善后安抚工作,避免情绪激化,酿成新的事端。

五、矿山成立以下机构并明确职责:

1、伤员救护组

组长:矿长或副矿长任组长。

成员:值班组长2—3人。

职责: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负责人将伤员迅速转移井外安全场地,联系医院或120急救中心,专人护送到医院急救。

2、现场抢险排危组

组长:矿长或副矿长任组长。

成员:值班组长及矿山职员6—8人。

职责:如遇伤亡人员时,应当立即抢救伤员,救人时有专人观察传报险情,避免较大伤亡。如遇伤亡情况严重,人手不够,还应当立即报告政府请求援助。

3、安抚善后组

组长:企业法人及矿长。

成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

职责:安抚死伤者家属亲友、慰问死伤人员老人小孩,同时和镇、村相关领导取得联系,共同协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与保险公司联系,依法对死伤人员的家属予以经济赔偿,稳妥善后。

4、事故调查配合协调组

组长:镇政府委派人员担任组长。

成员:矿(厂)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政府委派的其它相关工作人员。

职责:依照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提取证物、证言、证词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据实上报。并根据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提出预防事故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篇2: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1、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口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

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矿长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坑口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长负责;坑口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矿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矿长负责。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矿长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科审批。

2、重伤事故由矿长审批,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批。

第十一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矿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篇3: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矿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减少人员伤害。根据本项目作业生产中可能存在的触电、机械伤害及砂堆高悬塌滑等事故,制定如下现场处置措施:

1、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人员触电时,现场作业人员应首先将电源切断,然后对触电人员采取应急救护措施。如发现伤员昏迷不醒,应立即采取人工呼吸进行抢救,待苏醒后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2、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按下停机开关,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地点,根据伤害情况开展事故处置,先要为人员进行止血包扎,然后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如在事故处置时需要外援时,应最近车间或分公司请求支援,包括人员、救援工具、车辆等。

3、砂堆高悬塌滑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砂堆高悬塌滑事故时,将车辆或人员埋在砂里,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地点,根据情况调集铲车开展清砂处置,但要必须保证不能伤害到人。在铲砂接近人员时,要停止铲车作业,采用人工进行清理。处置过程中要时刻注意砂堆上部活动变化情况,要指专人负责观察,及时向应急处置人员报告情况。被埋人员获救后,应根据伤员伤情,现场进行简单的救护处理后,送往附近医院。如在事故处置时需要外援时,应最近车间或分公司请求支援,包括人员、救援工具、救护车辆、铲车等救援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