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济源市
1.总则
为做好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控制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安全与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核与辐射恐怖袭击、放射源应用中发生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置中发生的事故、其它辐射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2.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全市应急处理工作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发展服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等部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审定和组织实施;
(3)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包括组织事故调查、评价,审定事故应急处理报告等工作;
(4)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提出控制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5)负责市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
(6)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2.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辐射事故的接报和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3)负责辐射安全宣传、人员培训,组织应急处理演习;
(4)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传达、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协调有关方面的应急响应行动;
(5)编写辐射事故调查及应急处理报告,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6)负责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7)负责管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装备;
(8)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的联系。
2.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2.1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如下图所示:
2.2.2应急响应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四个应急响应小组,其职责如下:
(1)现场防护、事故调查与技术评价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卫生、交通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迅速派出警察疏散群众,封锁现场;对事故区实行人员、车辆管制;帮助事故发生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辐射事故危害扩散;对可能受辐射事故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根据现场监测分析辐射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初步确定事故等级,针对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方案,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
(2)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市疾控中心、医院等单位参加,负责将受照射人员迅速送医院进行诊断或治疗,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剂量控制。
(3)后勤保障与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财政、民政、新闻等单位参加,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物资的组织、供应和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报道及对外发言。
(4)专家组: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有关数据,分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潜在危害,针对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建议。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报警、接警与处警
发生辐射事故后,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拨打12369环境举报电话报警,12369接警后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处警工作由市辐射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是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甄别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审定后,向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启动
发生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报市政府,同时组织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辐射事故后,如需启动应急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进行应急监测,并进行事故先期初步应急处理,根据监测结果初步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按规定报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办公室及市政府。
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小组应立即到达现场(I级事故1小时内到达现场,Ⅱ、Ⅲ、IV级事故2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划出控制区,进行应急监测和现场调查,立即对危害进行控制与消除。封锁现场,疏散群众;对事故区实行人员、车辆管制;帮助事故发生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损害扩散;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和超剂量辐射照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进行医学观察、诊治,进行应急救护,必要时请求省应急中心支援;应急响应小组应及时将事故情况、现场监测结果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迅速了解事故状况,确定事故等级及工作规模,报告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办公室及市政府。同时部署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宣布周边区域进入事故应急期,非常时期可以实施特别管制措施。
5.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接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后,现场防护、事故调查与技术评价组和医疗救护组应分批分区域进入事故现场,以最少的人员最小的伤害为原则。按照规程进行应急处理、救护,工作完毕,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令撤离现场;应急处理人员在撤离现场前应进行相应的检查,确定是否受到污染,若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应进行去污洗消。
5.3群众的安全防护
若发生I级事故,造成大面积深度放射性污染,根据事故应急需要和有关规定,组织群众有秩序地撤离,交通等部门配合;及时洗消,撤离人员及衣物等物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洗消。若只是小面积污染,应划出警戒区,禁止附近群众进入事发区,避免受到超剂量照射。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防止放射性疾病的扩散和交叉感染,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省卫生厅支持。
5.4调查分析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处理的基础上,组织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及专家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后果。对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建筑物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划定事故等级及污染范围;对受放射性污染严重的区域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形成调查总结报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上报。
5.5新闻报道
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新闻稿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审阅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和公民发布。
5.6应急终止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事故应急监测报告和处置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1.1现场救援和抢险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有关技术人员和市卫生部门的医疗人员、公安民警等组成,配备防护服、监测装备、专用车辆、消防等设备,随时可以调用其他工程等抢险机械设备。
6.1.2应急队伍保障
聘请本领域内的专家组成应急响应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优化、强化以环保、公安、卫生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1.3交通运输保障
为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并对进出事故区的车辆进行监测和去污洗消工作,减少污染的扩散范围。
发生特大事故时,市交通局(必要时请求省厅支持)根据市政府指令负责紧急处置所需物质及人员疏散运输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1.4医疗卫生保障
组织实施辐射应急处理人员的辐射防护措施、应急照射控制、健康监护以及个人剂量监测;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各级医院进行入院前急救及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6.1.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负责应急处理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6.1.6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2宣传、培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应急预案有关内容上网,公布相关部门值班电话;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普及辐射事故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与救援的科普知识。
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工作;对应急处理技术人员展开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相关单位制定培训计划,进行重点培训,传播救护知识。
7.附则
7.1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2008年3月23日起实施。
篇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沙县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辐射事故所具有的突发性和危害性,应急响应的复杂性,及其政治、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敏感性,为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大力协同,将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辐射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扩散的特点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是《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县人民政府
县各有关部门门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提供协作支持
县辐射事故应急
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环保局
县公安局
县卫生局
县财政局
2.1.1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监控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⑴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辐射应急工作要求;
⑵负责向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或事件;
⑶建立全县辐射应急响应网,组织制定沙县辐射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⑷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组织环境监测站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场外应急响应中由环保局负责的其他任务;
⑸组织参加辐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练习;
⑹配合上级组织事故调查,审定造成环境影响的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⑺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响应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2.1.2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担任。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⑴组织宣传、贯彻国家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应急工作要求;
⑵制定并及时修订辐射应急响应方案,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⑶配合上级完成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信息资料的接收,配合上级完成应急期间传递应急通报、通告、工作报告的起草,配合上级组织事故调查和环境监测;
⑷组织参加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习、练习;
⑸完成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2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环保、卫生部门隔离和封锁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散转移受害人群,协助环保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县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和辐射卫生防护药品的准备、管理和发放;负责事故发生时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人员辐射剂量测量、控制和管理;负责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和救助装备、物资的资金保证。
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察和医疗应急情况。
2.3放射源使用单位的职责
⑴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⑵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报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⑶在辐射事故应急时,确定事故规模和可能的影响范围,统一指挥本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⑷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⑸自觉做好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3.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1应急准备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响应工作应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得到兼容,并做好相应准备。
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入应急状态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自动转入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项应急准备工作:
⑴建立事故应急值班制度;
⑵配合县环境监测站定期进行常规监测,积累本县环境放射性水平的资料,包括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γ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
3.2辐射应急组织的启动
事故的责任单位在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报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上报县政府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请求提供指导和支援。
3.3辐射应急组织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
⑴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⑵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4应急响应程序
辐射事故的应急状态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状态:
第一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容器内)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且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
第二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或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已波及至大面积环境范围。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其屏蔽性能时,亦属于此种应急状态。对这类应急,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并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应急响应。
当辐射事故发生时,应急部门的应急响应实施程序如下:
⑴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县政府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报告;
⑵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配合环境监测站开展工作,负责将监测结果向上级上报;
⑶接收并向上级转交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
⑷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⑸应急期间执行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
4.应急终止和恢复
4.1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4.1.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已得到控制,现场已经或即可恢复到安全状态。
采取并将持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污染,保护公众安全,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以引起的辐射降至最低限度。
4.1.2应急终止程序
辐射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辐射应急负责人批准,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急办核准。
4.2应急终止恢复工作
㈠视辐射污染事故具体情况,将放射源或残留放射性物质尽快恢复到安全状态;
㈡对辐射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做好区域去污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工作;
㈢估算事故受照射人员的个人和群体剂量,对事故定性定级;
㈣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产生过程,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找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㈤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㈥根据实践的经验,对应急响应方案和执行程序进行修改;
㈦应急终止后,辐射应急办向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向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报告。
5.现场应急装备保障
为做好应急工作,要装备辐射防护衣具,相应防化装备(服装、器具等)预备。
环境监测组配备1套便携式采样器具、监测设备随时待命,1套精确应急分析仪器随时启动,辐射防护服、器具各两套。
负责人:环境监测站站长。
现场监察组取证设备(1部数码摄像机,1部照相机,录音机)配备齐全。辐射防护服、器具各两套。
负责人:环境监察大队队长。
6.培训和演习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以及在应急期间执行任务的辐射管理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一次全面的初始培训,具体任务包括辐射防护基本知识、防护措施和干预原则及干预水平、核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核应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参加省、市组织的应急演习,通过应急演习,可以实现下述多种重要功能:
⑴检验应急计划是否有效和适应当时的情况,有关人员是否训练有素并处于待命状态。
⑵为所有在一起接受培训的人员提供一种机会,并解决各有关部门之间协作的所有问题。
⑶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必要时需根据演习的结果修订应急方案中不切实际或尚可改进之处。
7.附则
7.1辐射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改
根据本辐射应急响应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应急实施程序。
为了提高本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根据国家应急管理法规的变化,各职能机构的变化及其它有关情况和实践经验等,及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审评和必要的修订。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某同位素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监控管理,防止与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完善辐射事故预警机制,增强对辐射事故的应变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辐射事故严重度与分类
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指I、Il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射线装置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
1.2、再大辐射事故
指l、l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肯10人以上(含10入)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1.3、较大辐射事故
指l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1.4、一般辐射事故
指l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量的照射;
2、?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2.l、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宣炎明(企业法人)?联络方式:l
副总指挥?张建平(公司主要负责人)联络方式:
观察员张智斌(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络方式:
成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辐射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按事故严重度启动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计划,并立即报告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安全、公安、卫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疏散,设置警示区域标志,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损失。
2.2、应急救援外部联络;
发生辐射事故,应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救护,在紧急状况下向外部救援:
环保监督(联络方式:015-12369)
医疗救护(联络方式:0513-120)
消防救护(联络方式:0513-l19)
公安援助(联络方式:0513-110)
内部24小时联络生产安技部
3、应急准备
3.l、质控部现场安全防护责任人曹佳云
为放射源、同位素射线和射线装置日常使用、储存、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源、同位素射线和射线装置有关舰定,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一旦发现放射源丢失、脱落、被盗或射线装置失控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
3.2、生产安技部?安全管理责任人彭炽
为放射源、同位素射线和射线装置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法律法舰宣传贯彻,过程评估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对使用、储存、转让过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案,接到事故报告,应在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入指挥下及时做好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和善后处理工作。
3.3、事务部安全保负责人张耀新
为放射源、同位素射线和射线装置防盗监督职能管理部门。必须经常性组织对放射源、射线装置储存状态的安全保卫。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案,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迅速将误照人员送往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治疗,并做好放射人员病史档案记录。
3.4、其他相关责任人
3.4.1、工位防护责任人俞剑钊
按有关放射源、同位素射线和射线装置安全规程,对作业场所做好安全剂量检测,检查作业岗位人员正确佩带个人计量仪状况。一日发生误照事故,应立即采取收源措施,迅速报告事故情况。
3.4.2、储存保管责任人吕?斌
对每班次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射线和射线装置工作完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收回保管储存。一旦发生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或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3.4.3、门卫巡查负责人邵晓斌
组织门卫值班人员做好放射源、射线装置存在无人操作状况下的夜间、节假口、厂休期间的安全保卫检查。发现被盗、丢失应立即向本地公安部门报告。做好对特殊场所或区域人员进出询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重要场所。
3.4.4、职业危害防护人顾照明
定期做好放射件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档案。一旦发生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或职业卫生措施未落实,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负责人报告。
3.4.5、1]常检查责任人朱晓军
定期对射线装置,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修,保障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运行是好,并做好记录。对从事射线装置检修、保养人员监督做好自我保护。
4、培训与演练
4.l、管理部应建立员工教育培训制度,按规定做好从事放射性探伤作业人员的取证、复证工作。
4.2、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习,并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应急预案演习的实践评估,校正应急预案准确性、适用性。
5、?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分为三级:
5.1、一级应急预案(省、市级)
发生较大以一卜辐射事故,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后,由省、市根据事故性质启动一级预案程序。
5.2、二级应急预案(公司级)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或火警事故,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统一协调,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启动二级预案程序。
5。3、三级应急预案(部门级)
指放射源脱落,射线装置发生故障而引发的事故,由部门采取操作措施和防护技术,及时排除故障,控制事故影响的应急预案。
6、?应急响应程序
6.l、安全连锁失灵或人员误照射
6.1.l、立即切断射线装置的总电源,疏散无关人员,迅速戒严事故现场,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并组织现场检测,在2小时上报环保、公安管理部门,并做好放射事故档案记录;
6.l.2、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和救治,建立并保存相应的医疗档案;
6.1.3、放射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环保、公安等管理机火做好事故检查和善后处理;
6.2、射线装置失控
6.2.1、立即收元源,停止探伤作业;
6.2.2、向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禁止打开屏蔽防护门私自进入暴光室内排除故障;
6.2.3、在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下:
a、操作人员如实反映放射源失控前后的操作细节情况,分析原因;
b、确认故障原因,拟订排除方案;
e、进行模拟实验,逐个方案比较;
d、选择切实可行方案进行实施,排除故障操作;
e、确认探伤设备已进入安全状态后,人员方可进入暴光室;
6.2.4、若上述实施方案失败;
a、封闭暴光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室,并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b、向环保等管理部门报告,主动接受业务监督指导;
e、确认无法排除故障时,立即要求探伤设备生产厂家业技术人员前来处理:
6.3、放射源丢失、被盗;
6.3.1、保护被盗现场,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6.3.2、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
6.3.3、公司主要负责人确认事故后,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
6.3.4、主动配合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作:
6.4、现场救护;
发生辐射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召之即来,快速反映,尽一切力量防止事故扩大,不能延误补救和救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