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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2024-07-16 阅读 4008

Z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城市广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定义

(一)物业――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五)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六)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城市广场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3、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8、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喧闹;

9、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10、不得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用做私人用途;

11、业主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二)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规定:

1、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5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8、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用袋装好,并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堆放;

9、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10、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11、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12、商铺业主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及物业有关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三)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业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业主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四)业主在本物内应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业主应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2、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点;

3、业主下车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4、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内经营性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当自行清理;

6、业主不得在物业内试车,练车;

7、在物业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8、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

主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11、业主不得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2、物业内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

1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

14、业主车辆进入园区后按规定限速行驶;

(五)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私家车库、储藏室管理行为:

1、私家车库、储藏室仅具有业主存放生活物品的贮物功能,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库、储藏室的使用功能,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作居住使用;

2、业主严禁在车库、储藏室内燃火,乱接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3、不得破坏和改变车库、储藏室内外任何原有设计的配套设施,不得私接自来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装卫生设施、热水器;

4、不得在车库、储藏室内饲养家禽和牲畜及宠物;

5、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对车库、储藏室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六)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

2、业主应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业内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业主应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业主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6、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7、业主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建花架;

8、本物业不得饲养凶猛、高大及不利于卫生的动物(如猎狗、家禽、蛇、猛兽等);

对于本物业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1)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业主饲养动物,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

9、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0、业主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进行宣传,不得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有碍观瞻;

11、商铺业主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七)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或业委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5、同一栋(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起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大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采取法律途径。

6、公共下水道堵塞时,业主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八)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九)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十)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1、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十一)业主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将按每日3‰的滞纳金进行处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管理费。

2、业主仍不交付超过6个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如违反本管理规约中第四条中(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用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太阳能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改正。

2、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附则

(一)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二)业主出租物业允许他人使用时,须将本规约内容告知使用人,并要求其遵守,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受让人。并应将转

让情况告知物业公司。

(四)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规约,业主由于不遵守《管理规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五)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六)本规约自2011年3月28日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

2011年3月28日

篇2:W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zz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规范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规约。

第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公司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一)项方式补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第三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1.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2.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一)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1、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

共有部分由业委会会同业主代表二人以上签字验收;共有设施设备由分管业主委员、正、付主任三人签字验收。

2、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由物业企业提出更新维修方案,项目预算费用须经zz苑维修项目经费审核小组审核、业主委员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3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更新维修方案报价须询价3个以上企业;100,000元以上项目须公开招标。实施方案20,000-100,000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渗漏水维修的实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属规定急修项目,物业服务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业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维修方案应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业代表后,可组织实施,按第四条笫1款规定签字验收。

(二)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物业企业可直接实施,由报修业主签字验收,按规定分摊支付。

(三)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费用一室户在1000元以内;二室户在1500元以内;三室户2000元在以内,物业公司踏勘后提出维修方案、报价,须由业委会会同与该幢楼业主代表共同复核审查认同,然后公示七曰业主无异议,方可实施。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还须经本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通过方能实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该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再次会同业主代表、共同审核维修方案、报价,经审核后确实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亦可以实施。

(四)竣工验收单须经报修须由业主、业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签字验收。

(五)因违章装修造成筑物渗漏水的、搭建安装设施造成筑物渗漏水的、屋顶等共用部位为业主违规占为单独使用筑物渗漏水的,其维修费用应由该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方案未经业委会与业主代表复核审查认同、未经公示直接实施的,其维修费用由报修业主自行承担,若该业主不同意承担费用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责任。

第五条(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年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

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3:花园小区管理规约16

花园小区管理规约(16)

为了维护上海市/区花园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含周六和周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___________。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花园村**机动车车位管理和收费办法》(制定中)

(二)电梯使用:不得运输超出电梯载荷的物品

(三)宠物饲养: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四)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存储物品

(五)晒衣架安装:禁止安装超出阳台范围的晒衣架

(六)喂养流浪动物时不应对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七)禁止高空抛物

(八)未经全体业主委会委员同意禁止在本物业公共区域安装任何设施,已安装需拆除

(九)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

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或二种方式处理,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二)每季度直接由业主委员会收取,并于次月2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4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临时自行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于2012年08月01日实施,原管理规约废止。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