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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2024-07-14 阅读 1094

科技大学校区职工生活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广西科技大学东环校区职工生活小区

坐落位置:柳州市东环大道268号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当于每月20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按规定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未经市容局批准不得擅自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动物,不得扰民,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四、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3、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4、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5、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五、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严禁货车进入小区内停放(为小区业主运送货物临时停放的除外),以免影响小区内的交通安全、防止汽车制造废气污染小区环境和损坏小区道路。

4、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其他。

六、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等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七、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规约的规定。

八、其它。

第四章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处每日3‰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的,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业主改正并将情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

修和拒绝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

第五章其他事项

一、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二、本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然无效。

三、已生效的管理规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六章附则

本规约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

篇2:W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zz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规范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规约。

第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公司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一)项方式补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第三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1.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2.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一)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1、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

共有部分由业委会会同业主代表二人以上签字验收;共有设施设备由分管业主委员、正、付主任三人签字验收。

2、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由物业企业提出更新维修方案,项目预算费用须经zz苑维修项目经费审核小组审核、业主委员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3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更新维修方案报价须询价3个以上企业;100,000元以上项目须公开招标。实施方案20,000-100,000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渗漏水维修的实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属规定急修项目,物业服务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业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维修方案应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业代表后,可组织实施,按第四条笫1款规定签字验收。

(二)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物业企业可直接实施,由报修业主签字验收,按规定分摊支付。

(三)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费用一室户在1000元以内;二室户在1500元以内;三室户2000元在以内,物业公司踏勘后提出维修方案、报价,须由业委会会同与该幢楼业主代表共同复核审查认同,然后公示七曰业主无异议,方可实施。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还须经本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通过方能实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该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再次会同业主代表、共同审核维修方案、报价,经审核后确实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亦可以实施。

(四)竣工验收单须经报修须由业主、业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签字验收。

(五)因违章装修造成筑物渗漏水的、搭建安装设施造成筑物渗漏水的、屋顶等共用部位为业主违规占为单独使用筑物渗漏水的,其维修费用应由该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方案未经业委会与业主代表复核审查认同、未经公示直接实施的,其维修费用由报修业主自行承担,若该业主不同意承担费用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责任。

第五条(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年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

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3:A花园管理规约

E花园管理规约

E城市花园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或转让物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3、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4、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5、遵守物业关于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的管理规定。

6、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除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7、遵守车位及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不得将车位转让、出租给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

8、负责私有物业范围内的树木由业主养护,不得影响小区整体绿化效果。

9、未经业主大会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0、不在道路、公共花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本物业指定晾晒处除外)。

11、不私自使用公共场所、公用水电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12、不在小区任何地方包括自己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13、损坏小区内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电箱、管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绿化植物等任何共用设施设备均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14、自觉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发出的声响,不聚众喧闹,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

15、不在小区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不储存、晾晒、煎熬、排放恶臭或剌激性气味的物质或烟尘。

16、对易坠落的物品做好安全防护,定期检查,防止跌落。台风暴雨来临前及时加固或收回室内。

17、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不在小区内业主共有产权部分擅自张贴大字报、标语,不使用扩音器材(物业服务需要及公益性活动除外)。

18、不违规饲养宠物。合规饲养者应对宠物加以有效约束;如对他人的安全或宁静造成威胁或干扰,饲养人应将该宠物迁移出小区。

19、凡专有部分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20、发生水、气泄漏或火灾等紧急情况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相关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21、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因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坏及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2、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A、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并执行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B、以劝阻、书面通知、公告、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C、向欠费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

D、对于机动车辆停放,采取非固定车位、先到先停、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车辆凭卡出入。

E、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进行劝告、制止;

F、为保证业主的大件物资的安全,在无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大件物资的搬出进行控制。

G、非因公共利益使用共有部位应征得共有产权业主的同意。否则放置在共有部位的物品均视为废弃物,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清理而无须事先通知。

23、转让或出租物业时,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要求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24、本规约所附《装修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和《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是本规约的有效组成部分,全体业主承诺遵守。

25、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有权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本规约的修订权属于本物业业主大会。

(以上规约以公示的正式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