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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2024-07-14 阅读 7809

盛世嘉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盛世嘉园

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西路**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南至杭禹路

西至余杭区闲林镇荆山村

北至天目山西路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或菜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9、按照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对群租房管理的规定,及时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禁止出现群租情况,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

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主干道路面设置停车位后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

第十八条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自觉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缴纳(续缴)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用于小区水箱、水泵、游泳池、网球场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分摊,按照以下方式约定: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坏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全体业主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篇2:W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zz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规范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规约。

第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公司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一)项方式补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第三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1.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2.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一)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1、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

共有部分由业委会会同业主代表二人以上签字验收;共有设施设备由分管业主委员、正、付主任三人签字验收。

2、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由物业企业提出更新维修方案,项目预算费用须经zz苑维修项目经费审核小组审核、业主委员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3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更新维修方案报价须询价3个以上企业;100,000元以上项目须公开招标。实施方案20,000-100,000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渗漏水维修的实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属规定急修项目,物业服务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业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维修方案应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业代表后,可组织实施,按第四条笫1款规定签字验收。

(二)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物业企业可直接实施,由报修业主签字验收,按规定分摊支付。

(三)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费用一室户在1000元以内;二室户在1500元以内;三室户2000元在以内,物业公司踏勘后提出维修方案、报价,须由业委会会同与该幢楼业主代表共同复核审查认同,然后公示七曰业主无异议,方可实施。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还须经本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通过方能实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该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再次会同业主代表、共同审核维修方案、报价,经审核后确实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亦可以实施。

(四)竣工验收单须经报修须由业主、业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签字验收。

(五)因违章装修造成筑物渗漏水的、搭建安装设施造成筑物渗漏水的、屋顶等共用部位为业主违规占为单独使用筑物渗漏水的,其维修费用应由该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方案未经业委会与业主代表复核审查认同、未经公示直接实施的,其维修费用由报修业主自行承担,若该业主不同意承担费用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责任。

第五条(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年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

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3:A花园管理规约

E花园管理规约

E城市花园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或转让物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3、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4、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5、遵守物业关于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的管理规定。

6、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除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7、遵守车位及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不得将车位转让、出租给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

8、负责私有物业范围内的树木由业主养护,不得影响小区整体绿化效果。

9、未经业主大会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0、不在道路、公共花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本物业指定晾晒处除外)。

11、不私自使用公共场所、公用水电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12、不在小区任何地方包括自己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13、损坏小区内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电箱、管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绿化植物等任何共用设施设备均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14、自觉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发出的声响,不聚众喧闹,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

15、不在小区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不储存、晾晒、煎熬、排放恶臭或剌激性气味的物质或烟尘。

16、对易坠落的物品做好安全防护,定期检查,防止跌落。台风暴雨来临前及时加固或收回室内。

17、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不在小区内业主共有产权部分擅自张贴大字报、标语,不使用扩音器材(物业服务需要及公益性活动除外)。

18、不违规饲养宠物。合规饲养者应对宠物加以有效约束;如对他人的安全或宁静造成威胁或干扰,饲养人应将该宠物迁移出小区。

19、凡专有部分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20、发生水、气泄漏或火灾等紧急情况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相关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21、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因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坏及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2、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A、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并执行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B、以劝阻、书面通知、公告、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C、向欠费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

D、对于机动车辆停放,采取非固定车位、先到先停、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车辆凭卡出入。

E、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进行劝告、制止;

F、为保证业主的大件物资的安全,在无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大件物资的搬出进行控制。

G、非因公共利益使用共有部位应征得共有产权业主的同意。否则放置在共有部位的物品均视为废弃物,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清理而无须事先通知。

23、转让或出租物业时,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要求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24、本规约所附《装修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和《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是本规约的有效组成部分,全体业主承诺遵守。

25、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有权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本规约的修订权属于本物业业主大会。

(以上规约以公示的正式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