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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2024-07-16 阅读 71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登记注册名称武汉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东西湖区吴兴路特1号3-4-2号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物业管理,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中介信息咨询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两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具体如下:

1)名称(自然人姓名):武汉顺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住所东西湖区吴兴路特1号3-4-2号

2)名称(自然人姓名):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住所荆州市江津西路288号

3)名称(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

4)名称(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住所

填写不下请另附纸。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股东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作价金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由***两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武汉顺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折合四十五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0%;

2)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折合五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

3)**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折合***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4)**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折合***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填写不下的请另附纸。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按照公司法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者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根据情况,向转让方、受让方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3)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的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nbsp;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对股东会决定的事项,除公司法及本章程特别规定的以外,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一项(清算除外)及第十二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股权1/2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具体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的职权),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1名,其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三十三条:执行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执行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权益,不得利用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除依法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四条: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形式

第四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五十四条:公司依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依前条第二款规定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应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由清算组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公司内设立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十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修改权归股东会。

注:1、公司根据股东的人数和规模,公司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补充条款,但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公司章程必须就有关财产权转移事宜、期限等做出规定。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2: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例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出资设立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ZZ市火车南站开发区AA嘉园小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左爱梅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月2日

篇3: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z省物业商会。

英文名称:zPropeityManagementAssociation

缩写:HPMA

第二条本会是z省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z省工商联、z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z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物业管理企业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引导企业回报社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政府、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物业管理发展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出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物业及相关行业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参加z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发生违反章程行为;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将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并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需经会长会议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每届四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在任职期间,若发生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由理事会作出相关处理意见,并报z省工商联和z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本行业薪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z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z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z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z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z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z省工商联和z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