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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安全技术要求

2024-07-15 阅读 5246

《煤矿安全规程》(2007年版)明确规定:停风区域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同时要求在排放瓦斯的过程当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严禁无顾于规程“一风吹”排放瓦斯。在我矿大力宣读各大煤矿因排放瓦斯过程中引发的一起起瓦斯事故(爆炸)案例,结合本矿在排放瓦斯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对高值超限的安全隐患和引发的事故感到很震惊,对我们的教育也极其深刻。面对一起起血的事实,如何杜绝瓦斯事故,彻底清除安全隐患,从根本上创造人身效益、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安全跨越式发展,是我们大家应该共同探讨的话题。

1控制排放瓦斯方法

为使排放瓦斯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其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必须采取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现场采取的控制方法主要有:

1.1增阻限风法:增阻限风法实质就是增加局部通风机的工作风阻,以限制局部通风机风量,达到控制排放瓦斯的目的,即在风机出风侧用绳子或皮带捆绑;

1.2分风限风法:分风限风法实质是让风流分岔,只让部分风流通过风筒进入独头巷道以排放瓦斯,另一股风流则同全风压风流一起稀释排放出来的瓦斯,即在风机出风侧设排放“三通”,通过“三通”放风来控制进入独头巷道的风量;

1.3逐段排放法:逐段排放法就是在独头巷道内风筒断开,将独头巷道内积存的瓦斯由外向里逐段排放出来。

对上述方法分析如下:增阻限风法存在风机处于高风阻状态下启动并运行易处于不稳定状态且风量控制不易把握;逐段排放法存在排放瓦斯人员处于污浊风流中,操作不当就会存在安全隐患;而分风限风法则根据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浓度来准确控制,同时根据现场实际瓦斯涌出量的大小确保排放瓦斯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的前提下,准确控制风量大小,从而不仅能够排除因实际操作时容易出现风量过小而影响排放速度,还能够排除因实际操作时风量过大增加排出的瓦斯量。

2关于参数计算

独头掘进巷道停风后(含旧巷复用),其内部积存的瓦斯量、瓦斯浓度、排放时最大供风量、最大排放量和最短排放时间都必须在排放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中计算出来。一是有利于排放瓦斯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有利于妥善安排停电撤人区域内各部门的工作。

2.1独头巷道内积存的瓦斯量:

VCH4=KQCH4t,式中VCH4—独头巷道内积存的瓦斯量,m3

QCH4——正常时独头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t——停风时间,min

K——停风后独头巷道内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正常掘进时绝对瓦斯涌出量之比值,K值因矿井及独头巷道的具体情况,但停风后由于巷道不掘进,CH4涌出量减小,故K<1,一般为0.3~0.7

2.2独头巷道内积存的瓦斯浓度:C

C=VCH4*100/LS=KQCH4t*100/LS,式中

C——独头巷道内CH4平均浓度,%

L——独头巷道的长度,m

S——独头巷道的平均断面积,m2

2.3最大排放量:Q

Q=Q1•1.5%,式中,Q——从独头巷道中每分钟最多允许排出的瓦斯量,m3/min,Q1——全风压通风巷道中风量,m3/min

2.4最大供风量:Qma*

Qma*=Q1•1.5%*100/C=Q•100/C,式中

Qma*——允许往独头巷道内供风量的最大值,m3/min

C—独头巷道内平均瓦斯浓度,%

2.5排放时间:T

T=VCH4/Q,式中,T——排放独头巷道中瓦斯所需时间,min,Q——从独头巷道中每分钟最多允许排出的瓦斯量,m3/min

严格讲,排放瓦斯时间T应根据实际操作时再定,以上计算是按最大排放量来推算的,实际操作时,排放瓦斯风流同全风压混合处的CH4浓度不可能恒为1.5%,另外还应考虑,瓦斯排放完后,必须等30min,确证无异常变化后,方可恢复正常供风与生产,故实际排放时间可参照经验值。

3安全技术要求

3.1排放要求:

3.1.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但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因为停风区内需要排放的瓦斯量并不大,严格采取控制风流措施,完全可以做到安全排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必制定专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但必须有瓦检员、安监员、电工等有关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并采取控制风流措施。

3.1.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

3.2瓦斯排放前的系统调整:排放前必须调整好风量,必须要有满足要求的稀释风量。

3.3出于风筒承受能力及控制风流操作程序的难易程度考虑,原则上采用单级局扇排放瓦斯。

3.4安全排放:首先,全部敞开排放“三通”,在启动局扇前先把局扇前的风筒用皮带或绳索捆扎起来限制独头巷道供风,只留安全孔径,开动单级局扇向工作面供风,一部分风直接进入回风巷道。瓦斯在巷道整体向外推移,进入全风压混合处被稀释,在此过程中如何进行优化调控,从客观上排除风量过小影响排放速度,风量过大增大排出瓦斯量的弊端,从而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是我们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中的主导和安全核心,那么如何操作风筒,利用孔径大小,确保向独头巷道提供安全风量,现举例说明如下:

捆绑处控制独头巷道最大允许供风量:Qma*=Q1•1.5%*100/C=Q•100/C=8.25*100/20=41.25m3/min,另此处局扇供风量为400m3/min,则直接进入回风道的“三通”排放量为358.75m3/min,又此处风筒直径为800mm,其断面积为0.5m2,所以捆绑处风筒控制断面为0.057m2,从而我们知道风筒控制直径d为0.269m也即d为269mm,是非常安全的。此后在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现场实际排放过程中涌出的瓦斯变化情况,进行风量调整,逐渐收敛排放“三通”,直至瓦斯排放工作结束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完全扎紧排放“三通”。

3.5安全注意事项:①严格停电撤人范围及警戒位置,排放期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该区域;②明确排放瓦斯参加人员及其分工;③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④排放瓦斯方法、步骤及限风措施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⑤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包括巷道内电器设备(开关腔)的检查,确认无误后恢复供电系统;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排放瓦斯:a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b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c无排放组织人员或现场负责人;d应参加排放的现场人员不齐;e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没有完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4结语

瓦斯排放本身是一种消除隐患的安全措施,但执行不好就会引起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在排放瓦斯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三个责任”,即落实撤人、设警戒断电范围及电器设备的检查以及排放瓦斯现场指挥的责任;执行“三个原则”,即撤人、断电、限量的原则,强化排放瓦斯工作管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篇2: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篇3:矿井排放瓦斯制度范例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