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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15 阅读 7237

(1)领用火工品时,严格执行“一人、一本、一证、一单”制度,不准代领,炸药(雷管)领用本必须专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没有爆破证、炸药(雷管)领用卡、私人印章和炸药、雷管计划的,火工品发放人员不得向其发放炸药、雷管。

(3)电雷管出库前必须经过导通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严禁发放。

(4)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②、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的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5)井下人工运送炸药、雷管时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抗静电的背包或木箱内;运送炸药、雷管时必须直达爆破地点,不得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或休息。

(6)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爆破材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使用抗静电物质包裹、封装,严禁挤压、碰撞。爆破工应严格坚持火工品的领退制度,同时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②、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离,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③、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运输,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④、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⑤、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⑥、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⑦、严禁用刮板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7)炸药运送到作业地点后,由爆破工清点数量,并做好记录后,装入炸药箱统一管理,炸药箱必须上锁,钥匙由爆破工一人掌管,严禁转交他人,且严禁乱扔乱放火工品;雷管由专职爆破工随身携带。

(8)炸药箱必须放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无淋水、支架完整以及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必须经施工现场第一安全责任人清点数量,并与爆破工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由爆破工亲自返库,交接班时炸药箱内不准留有炸药或雷管,严禁私藏、转交他人。

(10)爆破工把剩余的炸药、雷管返回爆破材料库时,爆破工和火工品发放员必须亲自在领用卡上签字确认剩余数量,且签名和数量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11)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的,爆破工必须立即向现场跟班安全检查员和现场跟班队长汇报,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寻找,确未找到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向调度、安监及保卫部门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任何人捡到爆破材料,应立即交到安监、保卫部门,由安监、保卫部门负责返库,否则,按私藏雷管、炸药论处。

(13)火工品管理员每天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火工品领、退统计,对火工品返库不及时者在全矿进行通报,并组织追查其责任,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篇2:火工品安全监督委员会职责

1、组织实施上报本单位火工品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火工品管理工作情况,做好日常火工品监督检查工作。

3、编制火工品管理工作计划,制度切实可行的火工品管理制度。

4、积极组织参与火工品安全管理、贮存、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

5、组织火工品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6、对在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以及违章者,提出奖惩建议。

7、经常与当地公安部门保持联系,协调工作。

篇3: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公文易爱心文秘网-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