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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15 阅读 1724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搞好矿井防治瓦斯工作,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编制防治瓦斯超限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一、瓦斯检查

1、瓦斯检查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做到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所有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地点、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4次,两次时间间隔2小时;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所有指定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3、每个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其安设位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记录牌板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

(2)硐室设置在上风侧5米处;

(3)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巷道中;

(4)其它地点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

(5)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必须悬挂于顶板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且书写要清晰、准确。

4、瓦斯检查员必须如实、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做到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及瓦斯检查记录手册数据相符,瓦斯日报表严禁虚报、涂改数字;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时,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及通风调度值班人员,请求采取措施处理。

6、通风调度员必须把每天瓦斯汇总日报表送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审阅签字,并及时将签字后的瓦斯检查日报表报送矿调度室、通风工区、安监科、技术科各一份。

7、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8、采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放炮。

10、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2、因瓦斯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开动机器。

13、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并立即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4、矿井因停电和检修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时,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启动。

15、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其栅栏位置应在距巷道门口不大于5m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mm,要牢固可靠。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3%或停风在24小时以上时必须密闭;密闭一律采用砖砌筑,厚度不低于0.24m,在密闭前必须将外部联接的道轨、架线、管路、电缆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对密闭或打栅栏盲巷,都要编号建立台帐,并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6、当停风的独头盲巷恢复工作前,应编写排放瓦斯措施,不得强行通风。

17、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认真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二、瓦斯监测

1、瓦斯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2、煤与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甲烷报警断电仪,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甲烷报警断电仪安设地点、位置及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在距迎头<5m,并且在风筒的另一侧巷道内;瓦斯报警浓度:T≥1%CH4;瓦斯断电浓度T≥1.5%CH4;断电范围: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1%CH4。

(2)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安设在机电硐室进风侧3~5m处,瓦斯报警浓度:T≥0.5%CH4;瓦斯断电浓度T≥0.5%CH4;断电范围: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0.5CH4。

(3)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200mm,距巷道帮不小于300mm。

?4、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一次,保证报警点、断电点准确可靠;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试应使用标准气样,每个探头每次调试标校不低3次;安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严禁甩掉不用;有新安设的设备,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5、检测报警仪、传感器及电缆,由迎头施工班组长指派专人按规定及时移设和吊挂。

6、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或者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该安全监控设备断电范围内的一切电源,并报矿调度室及值班矿长,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在此期间,该安全监控设备监测范围内人员要用甲烷便携仪对工作地点进行连续监测,如甲烷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要有专人停、送电,严禁自动送电或带电作业。

8、安监员、掘进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工区并协助处理。瓦斯检查员、监测工必须每班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人员。监测人员接到误差较大的汇报后,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在8小时内从地面带上标校好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下井将上述产生误差的两台仪器换下。

9、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送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0、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11、监测电源电缆应吊挂整齐,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距离。信号电缆不应与风筒在巷道同一侧敷设。

12、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对现场瓦斯浓度进行连续监测。

篇2: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经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通风科。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下者,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持,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上者(含1.5),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矿相关领导、驻矿安监站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驻矿安监站长主持,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矿调度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5%,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和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必须按照平朔公司风量计算细则,对采区风量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月报,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把当月瓦斯超限记录和下月重点瓦斯工作面名称上报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制度等,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3:瓦斯超限断电试验安全措施范例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决定每周日下午进行风电、瓦斯电断电试验,为了保证试验正常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一.对测试人员的要求:

1.测试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接线方法。

2.测试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监测监控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执证上岗作业。

3.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测试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有关规定操作。

二.甲烷超限断电试验相关事项

1.试验时间:根据我矿生产实际,风电、瓦斯电闭锁实验定于每周日下午进行。

2.试验地点:井下瓦斯传感器悬挂地点。

3.参加实验人员:通风科、监测监控维修人员、各区队当班电工。

4.每周日下午,机电工漏电试验后,由通风科组织开始进行瓦斯电、风电闭锁实验。

5.试验前,必须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准进行。

6.每次试验前,由通风科负责安排人员在调度指挥中心观察各馈电开关的状态,并做好记录。

7.进行风电、瓦斯电闭锁试验时,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必须正常,设备必须完好且性能可靠。

8.各工作面电工必须在试验期间认真观察每次试验时被控开关是否能正常闭锁,并及时恢复供电,以免影响下一个试验点的闭锁实验,在本工作面全部试验完成且试验结果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9.风电、瓦斯电闭锁试验期间,严禁放炮。

10.每个工作面试验完成后,现场实验人员应立即恢复该工作面的正常供风、供电,待供风供电正常后,方可进行下一地点的试验。

11.监测监控维修人员升井后必须做好试验记录,并存档备查。

12.对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的,参加试验人员必须立即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处理期间严禁该工作面进行生产,处理完毕且重新试验正常后,方准恢复生产。

13.新开工的工作面必须首先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且经过试验确保闭锁灵敏可靠后,方准进行施工作业。

三.甲烷超限断电试验安全措施

1.测试人员下井时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自动检测报警仪。

2.测试人员在巷道内行走及时和在迎头做试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3.测试前,测试人员要仔细检查周围巷道的支护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测试工作。

4.在工作过程中,如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较高、巷道坡度较大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积极配合测试人员,以保证人员的安全。

5.在测试工作地点如发现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传感器积尘多或监控、通讯电缆不符合标准,测试人员应与跟班电工进行整改。

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