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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医院急危重症病人处理应急预案

2024-07-15 阅读 6926

第二医院急危重症病人处理应急预案

一、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为病人提供快捷、安全、有效的诊治服务,提高急危重病人的抢救成功率。对危重病人的处理,制定规范的应急措施。

二、要求

1、门诊、急诊、病房须很好地配合,充分利用医院资源,有问题及时向医务科及院领导汇报,及时会诊或进行各项检查,做到快速有效,协调有序。

2、确保各种医疗设备状态良好,随时投入使用。

3、各项检查及时落实结果,妥善保存,认真分析。

4、上级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认真记录。病历及时反映病情变化、重要诊治过程,妥善保管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

5、严格把握手术适应证,注意用药原则、药物禁忌、不良反应,应用贵重或自费药品前,应告知家属。

6、注意与病人家属沟通,使医患建立协调配合的良好关系,以利于病人抢救治疗。

三、逐级报告程序

1、各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危重病人后,要迅速到达病人身边询问病史和查体,做出初步诊断,快速完成生命体征的测量和记录。医师迅速开出医嘱交护士执行,病情紧急可先下口头医嘱由护士复述后执行,抢救结束后立即据实补记。在紧急处理后尽快完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抢救记录等资料,并向病人家属详细告知病情,初步诊断、治疗方案和风险程度等,听取病人家属对抢救治疗的意见,取得其合作。

2、严重外伤、大出血、休克或心肺功能不全等,如值班医师处理有困难,应在立即进行紧急抢救的同时,迅速报告本科上级医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如上级医师处理仍有困难,要迅速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要立即调动本科人员,并与相关科室联系参与抢救,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请会诊,但应在抢救结束后立即据实补记会诊记录。

3、遇2人以上严重外伤,中毒等突发事件时,白班值班医师要立即向科主任报告,夜班要向总值班报告,由科主任或总值班负责协调组织人员参加抢救。科主任或总值班处理有困难时要向医务科报告,特别严重事件值班医师可直接向医务科或分管院长报告请求支援。医务科在处理严重医疗事件,突发危急事件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

4、在发生医疗纠纷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前兆时,值班医师要迅速报告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到场处理,做好病历记录等文书工作,听取病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写出书面意见向医务科汇报。

四、流程

1、急诊出诊:凡接120指令或呼救,要求5分钟内出发,在给予必要初步治疗同时,通知急诊科或病区值班医师。病人急诊留观不超过72小时。门、急诊病历要求书写规范,值班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可决定是否入院。如病人无足够经济能力,为抢救生命,可予抢救性治疗,包括入院、手术。

2、转入病人,应从来源科室获得充分医疗资料,了解病情及诊治经过,并明确病人账目情况,留意家属心态,警惕已经潜在的医疗纠纷。

3、病人入院或转入新科室后应马上通知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立即到场查看病人下达医嘱,立即完成首次病程志,转入志,8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做好监护,住院医师随时查看巡视病人,出现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当日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时查房,组织治疗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必要时行全科讨论或全院会诊,认真做好记录。

4、白班经治医师向夜班医师书面和床旁交班,并做好交班记录。值班医师应认真查看病人,掌握病情。

5、病情稳定后,住院医师每日至少2次查房,每天至少1次病程记录。主治医师每日查房,3天内有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病历应及时反应病情变化、重要诊治过程,如上级医师查房、会诊等内容,并妥善安全保存病历。

6、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院领导,以便调配医疗设备,组织全院会诊,院外专家会诊。对潜在医疗纠纷,严重欠费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汇报,并呈交书面材料。

7、确保各种医疗、急救设备状态良好,随时投入使用。若需其他部门、科室间合作,必要时应请医务科协调,应避免患方在场时发生分歧。

8、及时追踪重要化验检查结果,并妥善保存。

9、若需手术则必须进行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性手术除外),由科主任主持,术者必须参加,病历中做详细记录。严格把握手术适应症,14岁以下患儿的术前应有儿科会诊。手术记录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术者需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名。

10、注意用药原则,药物禁忌、药物不良反应,应用贵重药,自费药应向病人或家属告知。

11、做好知情同意工作,向病人、家属或其委托人交代病情(不能行使委托行为者,向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病人或家属下列情况:

(1)诊断、拟行检查、预后、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治疗矛盾,重要的药物不良反应。

(2)诊治可能引起的医源性不良后果及可能采取的矫正措施。

(3)植入物。

(4)需使用的贵重药品和其它需患方承担的费用。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术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符。

(7)切除术前未交代的脏器。

(8)搬动病人可能造成危险。

(9)有创操作需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后,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以示确定。

(10)向病人及家属交代病情时,应注意内容始终连贯一致,如产生医疗纠纷,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或医务科,以做好病情解释等各项工作。

(11)因病情需要转科时,应与转入科室取得联系,做好准备再行转科,并于当天完成转科记录。

12、强化制度保障

(1)切实落实首诊负责制,在接诊危重病人后首诊医师要迅速到达病人身边,询问病史,检查病人并做出初步诊断,开出抢救治疗医嘱,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治疗时机。需要紧急手术治疗的病人,术前手术医师要完成必要的病例资料的记录。紧急情况确无时间的可以在术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嘱和病历,但是记录应以病人实际开始接受治疗时间为准,而不是从手术后开始。

(2)强化医务人员的告知意识:做出初步诊断后,首诊医师要立即向病人,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病情、初步诊断和治疗方案,下一步需要进行的检查或治疗,并请其签字备查。对需要外出进行的检查或治疗,要明确告知其并发症和危险程度,取得其同意和签字,必要时派人陪同病人进行检查。凡是应该告知未告知,告知不详细,应记录未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详细,应陪同未陪同,应会诊未会诊或会诊不及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后果由主管或值班医师负主要责任,由科主任负次要责任。

(3)强化医师的主导地位:经治医师在开出医嘱后有责任督促、检查护士的执行情况,有权利要求护士按照分级护理的要求及时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以便于医师掌握病人病情,及时向病人家属通报。

(4)强化科主任领导和医师分级负责制度,任何医师都必须服从科主任的安排,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一律按劳动纪律处理。凡下级医师应报告不报告,发生问题由下级医师负主要责任。凡下级医师已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不到场或未及时到达者,发生问题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负主要责任。

(5)强化院内会诊管理:在紧急情况下,首诊医师可以电话或口头邀请相关科室急会诊,凡应请会诊不请会诊,由首诊科室负主要责任。凡已请会诊而会诊科室不到场或未及时到场,影响抢救者,会诊医师负主要责任。(普通会诊24小时内到位,紧急会诊和抢救病人会诊15分钟到位)

(6)加强转科病人管理:入院后病人因诊断有变紧急转入其他科室,首诊医师必须开出入院后医嘱,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抢救记录、转科记录等,并负责追踪到相关科室据实补记完成入院记录等转科前资料,并在记录时间一栏后加括号注明“补记”字样。上述记录时间以病人实际开始治疗为准,不以办理住院时间为准。科室之间对病历资料的书写要从实际出发协商解决,有争议及时向各自科主任报告,凡因扯皮而不及时完成病历资料者,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关科室分担。

(7)病人或其家属要求转院或转科时:要全面权衡并尽量满足其要求,如确因病情危重不能转院,要向病人家属详细解释并取得同意和签字。如病人家属坚持转院,应向上级医师或主任报告,并在病历记录中及时记载,请家属签字后向医务科报告经同意转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留或收治非本专业范围的危重病人。

篇2:N医院急危重症病人处理应急预案

第二医院急危重症病人处理应急预案

一、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为病人提供快捷、安全、有效的诊治服务,提高急危重病人的抢救成功率。对危重病人的处理,制定规范的应急措施。

二、要求

1、门诊、急诊、病房须很好地配合,充分利用医院资源,有问题及时向医务科及院领导汇报,及时会诊或进行各项检查,做到快速有效,协调有序。

2、确保各种医疗设备状态良好,随时投入使用。

3、各项检查及时落实结果,妥善保存,认真分析。

4、上级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认真记录。病历及时反映病情变化、重要诊治过程,妥善保管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

5、严格把握手术适应证,注意用药原则、药物禁忌、不良反应,应用贵重或自费药品前,应告知家属。

6、注意与病人家属沟通,使医患建立协调配合的良好关系,以利于病人抢救治疗。

三、逐级报告程序

1、各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危重病人后,要迅速到达病人身边询问病史和查体,做出初步诊断,快速完成生命体征的测量和记录。医师迅速开出医嘱交护士执行,病情紧急可先下口头医嘱由护士复述后执行,抢救结束后立即据实补记。在紧急处理后尽快完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抢救记录等资料,并向病人家属详细告知病情,初步诊断、治疗方案和风险程度等,听取病人家属对抢救治疗的意见,取得其合作。

2、严重外伤、大出血、休克或心肺功能不全等,如值班医师处理有困难,应在立即进行紧急抢救的同时,迅速报告本科上级医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如上级医师处理仍有困难,要迅速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要立即调动本科人员,并与相关科室联系参与抢救,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请会诊,但应在抢救结束后立即据实补记会诊记录。

3、遇2人以上严重外伤,中毒等突发事件时,白班值班医师要立即向科主任报告,夜班要向总值班报告,由科主任或总值班负责协调组织人员参加抢救。科主任或总值班处理有困难时要向医务科报告,特别严重事件值班医师可直接向医务科或分管院长报告请求支援。医务科在处理严重医疗事件,突发危急事件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

4、在发生医疗纠纷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前兆时,值班医师要迅速报告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到场处理,做好病历记录等文书工作,听取病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写出书面意见向医务科汇报。

四、流程

1、急诊出诊:凡接120指令或呼救,要求5分钟内出发,在给予必要初步治疗同时,通知急诊科或病区值班医师。病人急诊留观不超过72小时。门、急诊病历要求书写规范,值班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可决定是否入院。如病人无足够经济能力,为抢救生命,可予抢救性治疗,包括入院、手术。

2、转入病人,应从来源科室获得充分医疗资料,了解病情及诊治经过,并明确病人账目情况,留意家属心态,警惕已经潜在的医疗纠纷。

3、病人入院或转入新科室后应马上通知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立即到场查看病人下达医嘱,立即完成首次病程志,转入志,8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做好监护,住院医师随时查看巡视病人,出现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当日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时查房,组织治疗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必要时行全科讨论或全院会诊,认真做好记录。

4、白班经治医师向夜班医师书面和床旁交班,并做好交班记录。值班医师应认真查看病人,掌握病情。

5、病情稳定后,住院医师每日至少2次查房,每天至少1次病程记录。主治医师每日查房,3天内有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病历应及时反应病情变化、重要诊治过程,如上级医师查房、会诊等内容,并妥善安全保存病历。

6、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院领导,以便调配医疗设备,组织全院会诊,院外专家会诊。对潜在医疗纠纷,严重欠费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汇报,并呈交书面材料。

7、确保各种医疗、急救设备状态良好,随时投入使用。若需其他部门、科室间合作,必要时应请医务科协调,应避免患方在场时发生分歧。

8、及时追踪重要化验检查结果,并妥善保存。

9、若需手术则必须进行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性手术除外),由科主任主持,术者必须参加,病历中做详细记录。严格把握手术适应症,14岁以下患儿的术前应有儿科会诊。手术记录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术者需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名。

10、注意用药原则,药物禁忌、药物不良反应,应用贵重药,自费药应向病人或家属告知。

11、做好知情同意工作,向病人、家属或其委托人交代病情(不能行使委托行为者,向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病人或家属下列情况:

(1)诊断、拟行检查、预后、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治疗矛盾,重要的药物不良反应。

(2)诊治可能引起的医源性不良后果及可能采取的矫正措施。

(3)植入物。

(4)需使用的贵重药品和其它需患方承担的费用。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术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符。

(7)切除术前未交代的脏器。

(8)搬动病人可能造成危险。

(9)有创操作需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后,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以示确定。

(10)向病人及家属交代病情时,应注意内容始终连贯一致,如产生医疗纠纷,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或医务科,以做好病情解释等各项工作。

(11)因病情需要转科时,应与转入科室取得联系,做好准备再行转科,并于当天完成转科记录。

12、强化制度保障

(1)切实落实首诊负责制,在接诊危重病人后首诊医师要迅速到达病人身边,询问病史,检查病人并做出初步诊断,开出抢救治疗医嘱,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治疗时机。需要紧急手术治疗的病人,术前手术医师要完成必要的病例资料的记录。紧急情况确无时间的可以在术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嘱和病历,但是记录应以病人实际开始接受治疗时间为准,而不是从手术后开始。

(2)强化医务人员的告知意识:做出初步诊断后,首诊医师要立即向病人,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病情、初步诊断和治疗方案,下一步需要进行的检查或治疗,并请其签字备查。对需要外出进行的检查或治疗,要明确告知其并发症和危险程度,取得其同意和签字,必要时派人陪同病人进行检查。凡是应该告知未告知,告知不详细,应记录未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详细,应陪同未陪同,应会诊未会诊或会诊不及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后果由主管或值班医师负主要责任,由科主任负次要责任。

(3)强化医师的主导地位:经治医师在开出医嘱后有责任督促、检查护士的执行情况,有权利要求护士按照分级护理的要求及时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以便于医师掌握病人病情,及时向病人家属通报。

(4)强化科主任领导和医师分级负责制度,任何医师都必须服从科主任的安排,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一律按劳动纪律处理。凡下级医师应报告不报告,发生问题由下级医师负主要责任。凡下级医师已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不到场或未及时到达者,发生问题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负主要责任。

(5)强化院内会诊管理:在紧急情况下,首诊医师可以电话或口头邀请相关科室急会诊,凡应请会诊不请会诊,由首诊科室负主要责任。凡已请会诊而会诊科室不到场或未及时到场,影响抢救者,会诊医师负主要责任。(普通会诊24小时内到位,紧急会诊和抢救病人会诊15分钟到位)

(6)加强转科病人管理:入院后病人因诊断有变紧急转入其他科室,首诊医师必须开出入院后医嘱,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抢救记录、转科记录等,并负责追踪到相关科室据实补记完成入院记录等转科前资料,并在记录时间一栏后加括号注明“补记”字样。上述记录时间以病人实际开始治疗为准,不以办理住院时间为准。科室之间对病历资料的书写要从实际出发协商解决,有争议及时向各自科主任报告,凡因扯皮而不及时完成病历资料者,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关科室分担。

(7)病人或其家属要求转院或转科时:要全面权衡并尽量满足其要求,如确因病情危重不能转院,要向病人家属详细解释并取得同意和签字。如病人家属坚持转院,应向上级医师或主任报告,并在病历记录中及时记载,请家属签字后向医务科报告经同意转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留或收治非本专业范围的危重病人。

篇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和内容依据国办发〔2013〕101号文件确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具体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行业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成立编写小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技术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应由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做好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分析事件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衍生、次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

  (三)掌握应急资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以及上级和相邻地区可请求支援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切合实际。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符合自身特点。

  (三)协调一致。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与上级预案和同一层面已出台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到衔接协调、表述一致。

  (四)简明易行。明确谁来做、何时做、做什么、怎么做、使用什么资源做等具体内容,做到响应分级合理、应对程序明晰、处置措施具体。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事件分级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风险隐患排查、监测、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及响应、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置措施。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等。

  (五)恢复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资金、通信、交通、技术保障等。

  (七)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包括应急预案培训、宣传、演练及责任、奖惩等内容。

  (八)附则。包括预案解释、生效时间、名词术语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第十条 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书面征求与预案相关的部门、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注重从突发事件案例、处置工作总结和应急演练评估材料中吸取经验,切实提高预案质量。

  第三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合法合规性;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协调情况;

  (三)主体内容的完备情况;

  (四)责任分工的明确情况;

  (五)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划分的合理性;

  (六)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

  (一)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接受应急预案备案的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与预案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基本一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按内容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等;按目的与作用可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等。应急演练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和演练内容、时间、地点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主办单位应当在上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报。

  第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洪涝、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演练评估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参加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修订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物资装备等措施及时改进完善。

  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时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规范管理。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应对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