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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规定

2024-07-15 阅读 8240

职业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规定

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市、区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工作责任原则

学校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各岗位责任人负有双重责任,既是该岗位业务责任人,又是安全责任人。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方式,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每学期初由校长分别与各部部长(主任)、与学校有安全关系的驻校单位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然后他们分别与下级以及所有各级各层面人员签订责任书,就学校安全目标、安全职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责任。

二、校、部两级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实行以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等。

安全处:履行统筹、组织、监管、培训和报告等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计划、会议、通知及指示精神,负责监管各部安全管理工作,以及驻校保安队及驻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办解决主要安全隐患;负责重点区域相关人员(实训室管理员、宿管员、电工、食堂员工、保安员)的安全管理培训;负责校园师生安全、校产安全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管理;负责师生的消防培训及疏散演习;对外代表学校,负责与区教育局安全科、辖区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等,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办公室:主要负责文书、档案、网络及校车等安全管理。

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安全与法制教育,包括学生行为安全教育、心理健康安全教育,以及反恐防暴、禁毒等教育。

教学处:主要负责课堂教学、实操实训和实习安全管理,师生体育活动场所及公共阅览室安全管理。

教科所:主要负责教研、教师培训安全管理。

行政部培训就业处:主要负责培训及就业安全管理。

总务处: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管理及驻校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负责师生饮食卫生及健康安全宣传教育,以及硬件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

财务处:主要负责财务安全管理。

专业部:负责本部安全管理。主要负责师生的安全教育,落实“日查月报”制度,做好安全巡查与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有关部门整改。

团委:主要负责组织学生校内活动,及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

工会:主要负责维稳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防止各类*势力及非法组织对校园内的渗透及破坏活动。

三、各岗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见附件。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ZZ市**职业技术学校“一岗双责”安全管理工作一览表

篇2: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部门、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常委会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委联系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七)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三)组织签订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定期召集常务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委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深入基层、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六)加强安监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适时召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担任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具体领导工作,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协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分管领域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并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参加安委会会议,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召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组织分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分管领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四)组织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60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行业、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定期向党委联系、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四)安排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下级部门和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六)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党委、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治本行业、本部门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党委、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协助、配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五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61号令),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带头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三)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安全生产指挥管理和技术决策权;

(四)督促落实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七)强化对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八)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一)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评价;

(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六)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检查业务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检查内容,并负责落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活动时,要加入安全教育内容。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应当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各级安委会应当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工作岗位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肃查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二十五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应以下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考核年度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行业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应当在严格追究责任的同时,一律实行一票否决。一票否决的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责任追究,既要追究事故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又要追究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责任;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年以上连续上升的地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同级安委会应给予预警,并建议组织部门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E学校一岗双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巩固我校“安全文明校园”的创建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和规范校园安全防控、应急管理、安全保障和安全教育机制,做好校园安全防范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分层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与安全主任、安全主任与部门主任及年级组长、部门主任与本部门工作人员、年级组长与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层层签订**年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学校职责

(一)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师生安全教育管理,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防范、抵御灾害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学习、落实上级及学校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档案和安全工作备忘录,学校每年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安全讲座材料等须收录存档备查。

(六)学校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和检查制度,从多角度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完善各种硬件建设,对校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采取最有效的防控措施,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与稳定。

二、各级各类人员职责

(一)校级主管领导、部门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有关部位责任人等全体教职工均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责任。校级主管领导在自己主管的范围内、部门主任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年级组长在本年级职责范围内、班主任在本班学生管理范围内、任课教师在组织教学和学生集体活动等管理范围内、有关部位责任人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及实验室、财会室、图书室、阅览室、书库、物品库、门卫室、校医室、校内商店、餐厅、美术室、微机室、多功能室、教工宿舍、配电室等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的直接使用、管理人员,是本职责范围内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各级各类人员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各自任期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及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必要时有文字记载,遵循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安全责任事故。

(二)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纪律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禁毒教育等工作,尽可能地为学校消除一切不利安全的因素,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学生对象,特别要做好心理障碍生、后进生、特困生的思想工作,教育工作要持之以恒。班主任组织班级活动务必逐级上报,充分考虑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对于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安全事故务必及时报告。

(三)在组织教学(上课)或其他活动时间内,要维持正常秩序,若发生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常规出勤登记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班主任;若遇重大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向安全主任汇报解决。当天上课的教师课前、当堂要承担起所上课班级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吵架等暴力以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师生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师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时,必须书面请示学校,要有领导、教师负责,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处理预案,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教育学生爱护公物,按学校规定对辖区的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查勘,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安全处,安全处通知总务处及时整改。

(六)学校门卫保安员要严格门卫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出入校门管理,请假学生须凭经班主任签字的书面请假批准条方可放行离校,外来人员须经当班保安与约访教职工电话确认并做好登记后方可进校,但在上课期间拒绝来访。

(七)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总务处要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管理,教师车辆要按规定的上放学时段从北门进出学校。遵守学校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制度,不乱拉电线,不违规使用电热毯、电炉等电器。

(八)食堂要严格卫生制度,做好食品卫生自查工作,严格把好食品购销渠道,不得出售假冒伪劣食品,杜*物中毒事件发生。总务处、安全处、校医室要切实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九)值班行政是当天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值班行政与值班班主任要对当天的校园安全负全责,根据学校规定做好当天学生的管理工作,加强早读、午休以及课间的校园巡视检查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学校全天候的安全工作,若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全处汇报。

(十)加强节假日安全管理。节日和假期前政教处、安全处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和防疫教育,杜绝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办公室负责护校值班工作的安排,落实责任,严禁出现空岗。

(十一)学习、落实学校的各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遇突发性安全事件,不得袖手旁观,应义不容辞地投身于制止或抢险等工作,将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对发生的事故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要继续加强与公安、安监、卫生、文化、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把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三、奖惩

1、本责任书的职责任务是与各类安全工作责任人本身职务、工作任务相对应的不得推卸的责任。其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优劣的重要依据,列入教职工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2、安全工作责任人在责任期内若玩忽职守,没有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工作责任,疏于管理,思想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刑事案件或火灾等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使学校利益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视其承担的责任大小,追究相应的责任。

3、本责任书责任时间为**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责任人。此后因工作需要而新调入的教师应于调入之日补签责任书,责任起始时间顺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