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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水洗公司工厂奖惩规定

2024-07-15 阅读 7285

服装水洗公司(工厂)奖惩规定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生产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爱岗敬业,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

1、工作勤奋,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优秀员工者,奖励50元―200元。

2、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显着提升质量者,奖励200元―2000元。

3、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奖励100元―500元。

4、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每条奖励10元―1000元。

5、检举揭发违反企业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奖励10元―200元。

二、处罚

(一)迟到、早退

1、迟到、早退10分钟内罚款5元。

2、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罚款10元。

3、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二)缺勤

1、实行计件工资工种,缺勤一天扣款50元,以三天为限。

2、实行固定工资的工种,缺勤以固定工资/天数×缺勤天数进行扣款。

(三)旷工

1、旷工按每天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

2、员工无故旷工1天,罚款100元;旷工2天罚款200元。

3、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不计发当月工资。

(四)考勤

1、发现代打卡一次,罚款10元。

2、当班组长须在第一时间内完成出勤检查和登记工作,发现员工缺勤须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违反一次罚款20元。

(五)工作纪律

1、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发生一次罚款10元。

2、不得踩踏和坐在衣物上,发生一次罚款10元。

3、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发生一次罚款50元。

4、发生口香糖、稀稠饮料和食品粘在衣物上,违反者一次罚款10元。

5、违反工作场所吸烟规定者,发生一次罚款50元。

6、不服从管理、擅自离开岗位给予50―100元的处罚,造成后果的,给予200―1000元的处罚。

7、工作时间同事之间打架,发生一次各罚款100元。

8、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发生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

9、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以后执行)。

10、工作时间内窜岗或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罚款50元。

(六)操作规定

1、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设备设施损坏,违反者照价赔偿并处以200元罚款。

2、凡使用不当、或违规浪费原材料者,除酌清赔偿外,并处以50元~200元罚款。

3、因个人操作不当致使加工衣物报废且丢弃者,罚款200元并赔偿损失。

4、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者,视情节轻微重罚款20元――500元。

5、运输过程中造成衣物污损者,罚款200元并承担全部损失。

6、运输过程中发生衣物缺少者,罚款200元并承担全部损失。

(七)工作环境

1、故意损坏公物、生活设施者,发生一次罚款100元并照价赔偿。

2、偷拿衣物、原材料者,罚款1000元并承担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并移送司法机关。

3、禁烟区动用灭火、吸烟者,罚款50元。

4、凡在食堂内随意倾倒饭菜、浴室洗衣物或利用工厂设备洗涤个人衣物者,罚款10元―100元。

5、擅自在水缸里洗衣服、鞋子,发生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6、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罚款10元――1000元。

7、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罚款200元

8、未经同意擅自拿走文件、资料者,罚款50元

9、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0、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罚款200元―2000元。

篇2: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在车辆驾驶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减少并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内容

4.1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⑶、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

⑷、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⑹、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

⑺、私自动用公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⑻、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损失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被举报的;

⑼、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责任人,拒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经济损失的。

4.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的经济考核及事故责任人对公司的车辆经济损失承担补偿:

⑴、专职驾驶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2%

10%

8%

6%

⑵、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0%

8%

6%

4%

4.3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如:出租车的班费、死亡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事故车二次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伤者的自费药、货物损失免赔金额等由事故责任人本人承担。

4.4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重伤以上事故的,经交警队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按考核标准承担车损经济损失赔偿后,须待岗培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再准予驾驶车辆。

4.5长途车辆在配载货物时,驾驶员应与货站签订货运合同,并由货站将货物投保,方可拉运。因无合同,无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如:丢货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4.6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装载货物时不得超高超限、客运车不得超员,凡是因为超高超限超员等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三者损失和货物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

4.7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支付的费用:如事故押金,修车费,伤者医疗费,拖车费等,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垫付,待事故处理结案后,持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裁决书,修车发票,修车明细,车辆损失照片,医疗费病历等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待理赔完毕后,按本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所承担经济赔偿处理后,再将个人垫付的费用余额返还给个人。

4.8相关奖励:对于连续行驶规定里程数及年数而未发生任何事故的驾驶员将给予一定奖励。

⑴、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5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300元标准奖励;

⑵、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1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500元标准奖励;

⑶、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2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1000元标准奖励;

⑷、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3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2000元标准奖励;

⑸、长途车、市内货车、大客车安全系数为1;小货车安全系数0.9;小客车安全系数0.8;

安全里程=实际行驶里程×安全系数

⑹、奖励形式由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并由公司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其他说明

5.1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各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事故责任人要详细写出事故经过和检查认识,引以为戒。

5.2当年内发生有责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六、记录表单

6.1《事故调查表》

6.2《事故处理意见表》

七、附则

7.1本管理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08年1月4日制定的《交通事故奖罚处理办法》作废。

7.2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7.3在2013年3月15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规定执行。

7.4在2013年3月15日后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定执行。

篇3:交通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交通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实现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联职、联责的考核原则,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重奖,对发生事故及违章违纪者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各级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厂及各有车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与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每周一上午(一小时)为全厂交通安全日,各有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驾修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并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

第七条各有车单位必须按时组织驾驶员和车辆参加年审,保证参审率达100%,合格率达100%。

第八条厂实行“准驾证”制度。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安监室考试合格后,发给策划部盖章的“准驾证”方可持证上岗;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厂车辆。

第九条厂行政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实行万公里行车安全奖:不发生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每行车1万公里奖励驾驶员100元。有车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厂安监室人员每万公里奖励50元。

第十一条交通安全专项奖:交通安全管理优秀工作者,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成绩者,年终总结评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二条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六、轻伤、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鉴定标准执行。

七、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八、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抵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

一、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二、财产损失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依据计算。

三、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由行政部、安监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果发生人身方面的事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发生因造成财产损失定性为一般事故以上进行专题处理。属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发生轻微事故

全部责任者:负激励50分

主要责任者:负激励30分

同等责任者:负激励20分

次要责任者:负激励10分

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分

二:发生一般事故

全部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1-2年处分

同等责任者:警告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六个月至1年处分

次要责任者: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0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0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0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

全部责任者:行政记大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同等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1至2年处分

次要责任者:警告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6个月至1年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5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00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30分

四、发生特大事故

专题处理

五、对无本厂“准驾证”人员私自驾驶本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对私自外借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专职驾驶员,除事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六、对酒后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100分。

一、酒后开车者。

二、月内违章罚款,累计超过三次者。

三、受吊扣执照一个月以上处分者。

四、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宿舍区域或过夜者。

五、不按时参加年审者。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满12分者。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50分。

一、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

二、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出入大门者。

三、节假日不按规定将车辆钥匙交单位实行集中保管者。

第五章厂内机动车辆违章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酒后驾驶厂内机动车者,吊销驾驶执照待岗一个月。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5分。

一、无证驾驶厂内机动车者。

二、将厂内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者。

三、未经批准将厂内机动车开出厂区者。

四、违反厂内机动车载人规定者。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0分。

一、驾驶厂内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者。

二、驾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厂内机动车行驶者。

三、驾驶厂内机动车没关好车门者。

四、驾驶厂内机动车时饮食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行政部及安监室,并积极协助处理,如有故意隐瞒,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安监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并经厂职工代表团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执行,原有关安全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