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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

2024-07-15 阅读 8512

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

为规范本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执业纪律,切实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处及本处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进行赔偿的,应依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二、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失的赔偿情形

(一)公证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因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过错赔偿的程序

(一)由赔偿请求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处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并提供有关书面凭证及依据;

(二)本处在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的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决定;

(三)在本处作出赔偿的决定后,应赔偿的金额由本处与赔偿请求人协商后确定,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赔偿的金额的支付,应在签订书面协议后的3天内完成。

协商不成,赔偿请求人对本处作出的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告知赔偿请求人通过诉讼解决。

四、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本规定“二”中所述情形发生的,本处不负有赔偿责任。

五、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当本处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由处主任会议集体审定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

2、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

3、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

4、因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

5、公证卷宗灭失。

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列情形发生的,不应追究责任。但因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审批人员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审查不严造成的除外。

六、过错责任划分的标准

(一)承办的公证事项涉及真实性的,由具体调查的公证人员或亲自调查的公证员负责;

(二)承办的公证事项涉及合法性的,且系主办公证员承办的,由具体承办的主办公证员承担全部责任;如该公证报经审批出证的,由具体承办的公证员(包括主办公证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公证书,由研究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四)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由前列各岗位的具体公证人员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五)公证卷宗灭失,归档前由卷宗移交记录上记载的最后一个收到卷宗的公证人员负责,归档后由卷宗移交记录上记载的接收卷宗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七、过错责任处理原则根据过错的性质、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认识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八、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应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和行业纪律处分。

九、因主观故意或徇私枉法造成过错,应给予经济和行业纪律处分。

十、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应在过错发现后5日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在过错责任确认后的5日内作出。

十一、因过错而支付给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本处有权向责任人部分或全额追偿。

十二、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处理决定、追偿决定不服的,在接到确认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10日内,可向处主任会议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

十三、处主任会议应在接到被处理人员申诉后15日内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诉人。

十四、本规定由本处全体公证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生效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篇2:过错赔偿办法范例

过错赔偿办法

为规范本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处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或协助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公证赔偿请求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进行的赔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由本处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议定,协商不成,以司法裁决为准。

二、本办法所指公证赔偿请求人必须是本处承办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三、有下列过错之一的,赔偿请求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一)因公证文书文印差错,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的;

(二)当事人提交的应予退还的证明、相关材料原件灭失,当事人又需要的;

(三)涉外公证书译文差错,且当事人要求赔偿的;

(四)错误给付提存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公证事项基本事实未查清或未能正确适用法律,致使赔偿请求人权利受到侵害的;

(六)因公证人员的原因,致使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四、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赔偿可由当事人与公证处协商解决。责任人也可直接向当事人进行赔尝,若本处先行赔偿后可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五、赔偿请求人要求本处赔偿时,应向本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凭证及依据。

六、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的赔偿,本处应在接到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本办法第三条(四)(五)(六)项所称赔偿,本处在接到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七、本规定第三条的赔偿顺序应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以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赔偿;由本处赔偿的,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赔偿;应由过错责任人赔偿的,本处赔偿后由处里向责任人追偿。

八、本规定第三条所述情形应予赔偿的金额由本处与当事人协商后确定,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内容经中公协认同后生效。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法院裁决为准。

九、赔偿金的支付应在赔偿金额确认后三日内支付完毕。

十、赔偿请求人对本处作出的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确认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公证协会调解。

十一、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发生,本处不负有赔偿责任。

十二、如果公证员已尽到应有的职业责任,整个工作过程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发生的错误公证,本处及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