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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教材建设管理条例

2024-07-15 阅读 928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材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使我院的教材建设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z师范大学教材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教材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学院成立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其组织方式为:

1、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由院长担任,副组长一人,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2、成员由系、部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若干学科专家或相关专业教师代表组成。

3、领导小组成员任期四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做相应调整。

4.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设相应的秘书组,由院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和相关的教材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学院教材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学院教材选用的审核和周期性评估。

3、推荐合适的教材。

4、审核院级教材编写资助和出版资助的申请。

5、每三年负责组织一次我院自编优秀教材的评奖活动。

6、每学年进行一次教材使用情况的调查。

7、向学校推荐我院自编的优秀教材。

8、秘书组负责教材建设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其他日常事务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组长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院教材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应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投票表决,需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有重大分歧应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解决。

第三章教材编写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学院的学科优势和特色,促进我院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我院鼓励科研成果显着、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符合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要求、适用性强的教材。

第七条自编教材立项的主要依据:

1.国内尚无统编出版或虽有统编出版但不适合本院使用的教材。

2.专业主干课程、反映学院学科水平、专业特色鲜明的教材。

3.学院教学中需要数量较多的教材。

4.体现我院精品课程的精神、反映我院教学改革成果的教材。

5.新开设课程的教材。

第八条自编教材的申报和审批

1.系、部应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要求,确定自编教材选题、参编人员和主编人选,并提出教材编写立项计划,由主编教师填写《外国语学院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表》。经教研室讨论,系主任审查后报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申报工作每学年两次,安排在5月底前和11月底前。

2.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教材的性质和教学需要,确定教材编写立项的数目。凡通过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进入学院立项计划的项目,可以由主编教师申请相关的立项启动经费;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资助、评奖时进入学院立项计划的项目将被优先推荐。

第九条学院立项建设的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教师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具有五年以上良好的授课经验、且已担任本课程或相近课程两次以上主讲工作。主编要保证人员落实,按质、按时、按量完成任务。未按时完成编写计划,学院取消该教材的立项建设资格。

第四章教材编写奖励办法

第十条凡列入我院教材编写立项计划的教材,在正式出版后,都可以得到学院的相应的资助,具体办法依照《校、院有关科研工作的规定与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为鼓励我院教师编写更多优秀的教材,促进我院教材建设,我院对优秀教材进行评选,具体办法参见《校、院有关科研工作的规定与条例》。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教材”概念指我院教师主编,供本院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的各类教材(含教学参考书、辅助教材CAI课件等)。

第五章教材的选用和评估

第十三条教材选用是保证我院的教学质量的重要工作。教材选用应符合校教务处关于教材选用有关通知的要求,体现教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精神。

第十四条根据校教务处关于教材选用的有关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定以下教材选用的原则:

1.教材的选用要认真论证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选用适合我院学生实际水平的教材;教材选用应优先考虑近三年出版的优秀教材,特别是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的、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优秀教材。

2.所有专业技能必修课的教材,首选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必要时可选用与教学大纲相适合的国外优秀教材进行补充;

3.专业方向性课程的教材应尽量使用全英教材,该教材必须代表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方向。

4.各年级平行班相同课程必须使用统一教材。

5.教材选用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2-3年),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版本。

6.选用新教材或更换教材,必须提出申请,提交样书和《教材选用申请表》(见附件),经教研室讨论、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同意,由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备案。

7.如无合适的教材,可提出申请,选用自编教材。

8.大外部大学英语的公共课教材选用执行教务处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z师范大学公共课教材选用申请表》,并呈送一份至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教材评估

1.每学年对全院所选用的教材进行一次评估,连续两年评估分低于70分的教材必须更换(见附件评估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2:外语学院教材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材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使我院的教材建设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z师范大学教材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教材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学院成立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其组织方式为:

1、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由院长担任,副组长一人,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2、成员由系、部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若干学科专家或相关专业教师代表组成。

3、领导小组成员任期四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做相应调整。

4.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设相应的秘书组,由院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和相关的教材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学院教材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学院教材选用的审核和周期性评估。

3、推荐合适的教材。

4、审核院级教材编写资助和出版资助的申请。

5、每三年负责组织一次我院自编优秀教材的评奖活动。

6、每学年进行一次教材使用情况的调查。

7、向学校推荐我院自编的优秀教材。

8、秘书组负责教材建设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其他日常事务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组长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院教材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应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投票表决,需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有重大分歧应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解决。

第三章教材编写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学院的学科优势和特色,促进我院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我院鼓励科研成果显着、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符合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要求、适用性强的教材。

第七条自编教材立项的主要依据:

1.国内尚无统编出版或虽有统编出版但不适合本院使用的教材。

2.专业主干课程、反映学院学科水平、专业特色鲜明的教材。

3.学院教学中需要数量较多的教材。

4.体现我院精品课程的精神、反映我院教学改革成果的教材。

5.新开设课程的教材。

第八条自编教材的申报和审批

1.系、部应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要求,确定自编教材选题、参编人员和主编人选,并提出教材编写立项计划,由主编教师填写《外国语学院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表》。经教研室讨论,系主任审查后报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申报工作每学年两次,安排在5月底前和11月底前。

2.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教材的性质和教学需要,确定教材编写立项的数目。凡通过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进入学院立项计划的项目,可以由主编教师申请相关的立项启动经费;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资助、评奖时进入学院立项计划的项目将被优先推荐。

第九条学院立项建设的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教师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具有五年以上良好的授课经验、且已担任本课程或相近课程两次以上主讲工作。主编要保证人员落实,按质、按时、按量完成任务。未按时完成编写计划,学院取消该教材的立项建设资格。

第四章教材编写奖励办法

第十条凡列入我院教材编写立项计划的教材,在正式出版后,都可以得到学院的相应的资助,具体办法依照《校、院有关科研工作的规定与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为鼓励我院教师编写更多优秀的教材,促进我院教材建设,我院对优秀教材进行评选,具体办法参见《校、院有关科研工作的规定与条例》。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教材”概念指我院教师主编,供本院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的各类教材(含教学参考书、辅助教材CAI课件等)。

第五章教材的选用和评估

第十三条教材选用是保证我院的教学质量的重要工作。教材选用应符合校教务处关于教材选用有关通知的要求,体现教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精神。

第十四条根据校教务处关于教材选用的有关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定以下教材选用的原则:

1.教材的选用要认真论证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选用适合我院学生实际水平的教材;教材选用应优先考虑近三年出版的优秀教材,特别是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的、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优秀教材。

2.所有专业技能必修课的教材,首选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必要时可选用与教学大纲相适合的国外优秀教材进行补充;

3.专业方向性课程的教材应尽量使用全英教材,该教材必须代表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方向。

4.各年级平行班相同课程必须使用统一教材。

5.教材选用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2-3年),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版本。

6.选用新教材或更换教材,必须提出申请,提交样书和《教材选用申请表》(见附件),经教研室讨论、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同意,由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备案。

7.如无合适的教材,可提出申请,选用自编教材。

8.大外部大学英语的公共课教材选用执行教务处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z师范大学公共课教材选用申请表》,并呈送一份至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教材评估

1.每学年对全院所选用的教材进行一次评估,连续两年评估分低于70分的教材必须更换(见附件评估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3: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培养我省创新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建立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创新人才梯队,确保我省科技人才队伍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集成各类资源,对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联合培养和资助”的原则,每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一批青年科技骨干,认定为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以下简称科技 新星),通过对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项目资助等方式,培育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使其加快进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增强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后劲,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产品或工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均可申报科技新星。

  第四条 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具备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科研道德;

  (二)所从事研究开发领域属于国家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并对提高我省科技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

  (四)申报当年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在企业研究开发或农业技术推广第一线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一般应获博士学位(企业申请者应获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重要科学发现、重大科技成就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学历、职称的限制;

  (六)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已经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973”、“863”、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创新计划等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前七名),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著名检索系统(如 SCI、SSCI、A&HCI、EI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CSSCI源期刊发表论文8篇;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形成的科研成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5.在技术转移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成效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及评选

  第五条 科技新星的推荐、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科技新星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归口管理单位科技新星候选人的推荐申报工作;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直管协管单位由省科技厅负责其科技新星候选人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申请者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选拔的基础上,优中选优,推荐科技新星候选人。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如实填写《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省级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详实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的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九条 省科技厅聘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根据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分组评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年度科技新星建议名单,通过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认定仍符合入选条件者,省科技厅确定为年度科技新星,颁发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证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新星培育周期为3年。培育期内,省科技计划原则上资助一次以上由科技新星主持的科技项目。科技新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可不受所在单位申报项目数的限制,并在立项审批时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二条 科技新星获得省级科技计划资助后,所在单位可给予不低于1比1的专项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及入选科技新星所在单位,对其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等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及入选科技新星所在单位,优先安排并资助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对科技新星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跟踪掌握其发展和科研工作情况。

  科技新星培育3年期满,由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省科技厅对其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初评和综合评价。

  在3年培育期间做出重大成绩、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新星,省科技厅授予“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新星”称号,优先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给予跟踪支 持;优先推荐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第十六条 科技新星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不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资格,中止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