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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2024-07-14 阅读 7950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生产管理,加强公司职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对公司职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A、病假规定

1.职工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2.职工请病假,必须向所在部门主管请假,得到主管认可同意,再填写一张公司内部请假条,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3.职工请病假,必须提前一天到主管部门说明,以利部门工作安排,如当天请病假,须出具急诊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4.班组长没有批假权,部门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权,2天(包括2天)以上需由副总批准、总经理批准。

5.职工按手续休病假,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6.部门主管不按规定同意职工休病假,或恶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罚部门主管每次500元,罚当事人每日200元。

7.职工请病假,不得弄虚作假,小病大养、无病装病,一经发现,坚决除名。

8.职工休病假期间,住厂职工外出必须到公司人劳办请假,说明外出事由、时间。不得在休病假期间违规、违法,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违法乱章者,责任自负。

9.职工因公负伤,按国家规定,协商解决。

10.职工违规造成自体伤害,原则上应自体承担相关费用,及生产损失。

11.主管部门每月考勤连同职工病假条一同上报公司人劳办,人劳办按本规定结算上报公司财务部执行,公司内部假条由各主管部门保留存档。

B、事假规定

1.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2.职工请事假,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2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告知部门主管,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

3.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生产忙时或暂时突击性工作,无特殊情况,决不许请假。

4.班组长没有批假权,部门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权,2天(包括2天)以上,需经公司副总批准,5天以上需总经理批准。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不打招呼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过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6.旷工1天,扣除日资200元,住公司者扣除每日管理费10元;

旷工2天,扣除日资400元,住公司者扣除每日管理费20元;

旷工3天,开除,住公司者扣除当月旷工天数×每日管理费用30元。

7.部门主管不按规定手续同意职工休假,或恶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罚部门主管每次500元,罚当事人每日200元。

8.职工在休事假期间,不得违规、违法,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经发现,坚决除名,违规乱章者,后果自负。

9.职工请事假属不扣管理费只扣日工资范围: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和领导的批示条。

10.请假条由主管部门连同当月考勤上班公司人劳部,人劳部按本规定结算上报财务部予以执行。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职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职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

篇2:病假事假工资规定办法

病假事假工资规定【1】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

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病假事假工资规定【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那么病假工资和事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分别是怎样的呢?

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

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为7至4天。

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首选,从单位方面讲,职工患病应给予医疗期,并让职工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待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规定【3】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病假工资待遇与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原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的病假工资标准,一般会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

2.支付的期间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员工的病假一般来说要根据病情,由医生开具病假单,并由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上可长可短。

篇3: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办法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生病是难免的,以下是小编带来的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1】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院部特对医院职工的病假管理重申规定如下:

1、请假程序:

职工非因公成疾,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按休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医院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职工在医院居住地生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是由我院相关科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

病假时间七天以内者须经主治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七天以上者以及连续病假超过七天者,携带相关资料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需转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未履行转诊手续者,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

本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应对院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出差或探亲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科室报主管院长履行请假手续,待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假期有效时间最长7天,如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回医院治疗和休养,在外地办理住院治疗的例外。

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休病假期间的待遇及假期的计算:

(1)、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2)、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期间病休的,执行病假工资(即在见习期工资中减发30%部分),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每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

不足7天满3天(含3天)发50%岗位津贴。

(4)、当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的效益津贴;病假不满7天满3天发半月效益津贴;不满3天的按日效益津贴如数扣回(享受行政、工勤效益津贴)。

(5)、每月病假超过4天(含4天)免发当月目标奖。

(6)、新招聘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的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关于招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7)、门诊休病假在一个月以下的职务工资全发,其岗位津贴和补贴按上述规定执行;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定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8)、职工住院治疗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对职务工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60%;满5年不满10年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职务工资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职务工资的90%;满20年以上的发职务工资的95%;非工会会员享受以上待遇的半数。

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定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9)、长期病休从第七个月起按病劳保规定执行。

3、长期病休:

(1)、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具有我院和省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人员所在科室须向主管院长提出长休病假病情鉴定申请,病情鉴定由主管院长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院办室备案后按长期病休处理,同时通知病假人员所在科室,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2)、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达六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长期病休处理。

(3)、长期病休人员在休假期内,每二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所在科室确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室。

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

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到岗试工。

(4)、长期病休人员(含门诊连续病休2个月)病愈后回院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疾病检查材料交院办室。

由主管院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鉴定被确认可以工作的并出具复工鉴定证明,经院长同意,可由原科室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二个月。

试工满二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不满二个月又病休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试工期内不享受效益津贴。

(5)、为加强长休病假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长休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其恢复健康,医院保健科要做好长休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6)、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休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7)、职工在长休病假期间,不享受医院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4、其他规定

(1)、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70天,免发全年年终奖;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优秀和先进,连续病假达六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2)、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临时工休病假满一个月医院不再使用。

(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我院有关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5)、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在两年之内第二次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医院证明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7)、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已经休过年休假的改按事假处理。

(8)、职工患病经我院和省级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生活不能自理等疾病),病假在两个月到半年的职务工资全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半年以上的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9)、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10)、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11)、职工休病假期间在居住地以外,发生任何意外(含病情加重)其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原下发的有关病假方面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2】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

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

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

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

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

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

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1987)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四)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根据国务院(88)9号文件之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过规定天数者,一般按事假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3】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

具体标准是: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三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位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月的按24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农民工还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的权利。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4】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和其它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一、病假:职工非因工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的假期。

1、申请休病假必须持有本所医务室证明或经本所医务室开据转诊证明指定医院的证明;特殊情况以医院急诊为据,急诊假不得超过三天,连续急诊无效。

急诊需在居住地所在区卫生院、医院证明,其它无效。

2、职工在节假、休假、公出期间,发生疾病需要在当地医治,需及时通知所在部门。

回所后,可凭乡以上医疗单位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按病假待遇处理。

3、各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视职工患病的实际情况,审核病假证明,在病假条上签字和签定确认的实际病休时间。

申请病假时间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超过六个月的还要经由主管所领导批准。

二、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

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三、病假时间的计算:所有实际病休时间累加计算。

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要连续计算(包括星期六和周日)。

四、病假工资。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但不含岗位津贴、目标奖、保留奖金,下同。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及十二个月累加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由原工作部门负担;六个月以上的由所统一负担。

所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职工病假工资,由本单位负担。

五、职工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不享受劳动保护待遇。

七、长期病假的职工,需每满三个月交医务室一份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有关检查结果,到期不交的,停发工资。

八、确诊身患癌症的职工;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不执行第七条。

九、长期病休人员要求复工,需提交指定医院身体状况检查证明和本人复工申请,由医务室审查,原工作部门审核后,经主管所领导批准,方可复工。

病休人员复工应回原工作部门工作。

十、正在享受病休待遇的职工在所外谋取其它职业,或弄虚作假的病休人员,一经发现,由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查实,提交所长办公会讨论,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享受长期病休的人员,女性职工年满45岁,男性职工年满50岁,需办理正式病退手续。

十二、由所统一发放病休工资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由原工作部门负担工资的病休人员由原部门管理。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