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病假事假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对于员工的病假和事假如何制定相关的制度,如何按规定办事呢以下是公司病假事假制度范文,可供参考。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1987)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四)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根据国务院(88)9号文件之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过规定天数者,一般按事假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2:二中教职工病事假处理意见
二中教职工病事假的处理意见
1、病、事假:
(1)教职工的病、事假与30%津贴挂钩,病、事假一天扣发个人30%津贴的三十分之一;事假15天以上,个人30%津贴全扣除。
(2)教师病、事假期间的课时费及教案费扣除;职工每病假一天扣发5元,事假一天扣8元,3天以上每天扣10元,直至工作量津贴扣完为止;教职工事假15天以上,不享受任何内改津贴。
(3)教师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课如能自己调上的不扣发30%津贴及课时费、教案费,但必须经秘书室同意,教导处备案。
(4)年满50周岁的女教师、女职员,年满45周岁的女工人和年满55周岁的男教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不扣30%津贴,在6个月以上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5)对于长期生病、家庭困难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关怀和照顾。
2、教职工未分到住房,自家盖房的可请15天以内的事假,所任课务或管理工作由学校安排,个人不享受学校自筹津贴,30%津贴不受影响。如个人能自行合理调课(报教导处备案)补上的,可参加内改。
3、产假、婚、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婚、丧假及晚育护理假除全勤奖,30%津贴外,其它内改津贴不发;产假除30%津贴外,其它内改津贴不发;节育假按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以上休假误餐费不发,均不影响教师节奖及年终奖。
4、直系子女考取大学,当年报到时,省内3天以内假,外省5天以内假,只影响误餐费,其余均不影响,但必须先自行调好课或安排好工作(报教导处及秘书室备案)。
5、进修。按学校《关于在职教师参加函授进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6、参加短期培训,视具体情况而定。
7、其它有关假的处理方法见通人教(---)17号文件及通人薪(**)16号文。
8、特殊情况由秘书室提请校长室具体解决。
篇3:高中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原工资计发办法
高级中学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原工资计发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原工资"之界定见第十二条)
(二)、教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在三至六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教职工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病假在六个月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书报费发给50%。
(四)、确定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
(五)、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病假待遇按一、二条规定办理。
(六)、病假者按规定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病未愈而故意要求医疗机构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上班几天后又请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七)、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原工资照发。
(八)、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九)、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十)、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十一)、旷工者扣发本人基本工资(按天计算),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可解除其聘用合同。
(十二)、原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区津贴、地方生活津贴、医保贴之和。
(十三)、长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计算工龄和教龄年限。
(十四)、本规定若与国家、市府有关部门法规有违,以后者为准。
(十五)、本规定解释权属本单位校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