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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2024-07-14 阅读 5393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凡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凡投资工业企业(含兴办种、养原材料基地),投资总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3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1万元―1亿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投资磷化工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钒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计奖基数为5000万元,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第一条第二款奖励标准执行。

(四)凡投资第三产业及其它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1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五)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流动资金。

(六)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

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批准和依法登记的项目。

2、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50,且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达50以上。

3、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也可延期到下年度申报,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只授奖一次。

二、考核实施

(一)考核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县人大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组长)、县政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政府办联系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程序。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接到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后30日内,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监察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和验资,报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三、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

(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年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奖金分配

1、同一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自行解决不了的,由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确定。

2、属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100奖给个人。

3、属县内国家工作人员未受单位指派引进的项目,以个人名义申请,并按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奖给单位;属县直单位或乡镇引进的项目,以单位名义申报,并按奖金总额的30奖励给单位“一把手”或项目具体负责人。70奖励给单位。

四、其它事项

(一)项目引进人和项目引进单位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二)同一项目既符合重点项目奖励范围,又符合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不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进行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篇2:某村居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细则

各村(居):

一、考核标准

1、新办企业基本分50分。其中新办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企业20分,新办注册资本50-200万元企业30分,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老企业新上技改项目不纳入考核。

2、招商引资有效信息基本分20分。以招商局确认的有效信息为准,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

3、招商引税基本分30分,以工商部门和财政网提供的资料为准,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

4、加分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10万美元以上或登记注册实收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个企业加5分。

5、1、2项单项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第3项加分不超过20分。

二、考核依据

1、实际利用外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外方认缴出资额当年实际到账的资金,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省商务厅确认结果为依据。

2、新办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企业营业执照为依据,同时必须是当年登记注册实收资本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形成开票销售的年度计奖。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老企业增资部分或产权转让重新登记及新注册一厂两牌的注册资本金,不列入奖励范围。

3、招商引税。指当年引进并在古溪注册形成开票的贸易性企业。

三、奖励办法

1、实际利用外资。按考核认定数的3‰计奖。当年单个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5‰计奖;超过10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6‰计奖;属飞地项目的,按上述同档次提高两个千分点计奖。

2、利用民资。注册200万元以上,当年形成开票销售的,按考核认定数的0.5‰计奖,属“飞地”项目的,按1‰计奖。

3、招商引税。对当年引进的贸易性企业,单个企业两税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两税50-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镇财政分成部分的30%,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镇财政分成部分的50%。

4、年终设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单项奖。按其年度实际考核得分进行排名,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和三等奖各2名,奖金分别为5000元、4000元、3000元。

篇3: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20**]1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全市承担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进的埠外资金到***投入的生产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政府特定项目;***埠内人士投资上述项目,需一次性投入300万元以上方可按50%计入招商任务。

(一)生产性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商贸业等。国有、集体资产的拍卖金、租赁金计招商引资任务;卖断租赁后新增设备设施等投资计招商引资任务;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按公司化程序运作,其前期的投入资金部分计招商引资任务。门面出租其租金不计招商引资任务;私有资产拍卖金、租赁金不计招商引资任务。

(二)公益性项目,包括文化、体育、卫生、教育、通讯、电力、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

(三)政府特定项目,指能够加快***经济发展及提高城市品位的,并经市“四大家”领导研究决定的非生产性项目。未被纳入市政府特定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三、考核依据

(一)项目的计算单位

考核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外资、设备等实物均折算为人民币。

(二)项目的认定

招商引资项目以当年实际完成投入并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含购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入及办公设施的投入)为考核依据,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购物发票、相关部门现场评估结果。

(三)项目的分割

多个单位联合共同招商项目的分割由负责该项目的市“四大家”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各单位认可盖章。若没有“四大家”领导负责的项目,则由联合招商牵头单位协商分割后,各单位认可盖章。

(四)招商引资单位和项目中介人的认定。新引进的项目,在协议签订后7日以内,老项目在原合同以外的扩产,在开工之前,引资单位将建设项目名称、投资企业法定名称、法人代表、总投资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投资人出具的引资单位和中介人证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实绩办)和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四、考核奖励

(一)平时市委组织部和市招商局对招商引资在建项目实行跟踪检查、督办、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单位招商情况,每年底由引资单位以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到位资金作为招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招商局考核认定。

(二)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在按***文[**]1号文件执行的基础上,每年底从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出突出贡献单位1个,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从到位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出红旗单位3个,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在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选出先进单位5-10个,各奖励2万元人民币。每年评出招商引资有功中介人员若干,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20**〕1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评出优质服务单位5-10个,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资金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由市财政一次性发放到位。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