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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目标管理办法

2024-07-14 阅读 9866

2005年股室目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股室工作职能,强化全局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增收节支,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局务会研究,报局党组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股室工作目标管理

(一)股室基本工作任务

根据市局《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内容,各股室基本工作任务如下: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管理、党风廉政建设、法制、财务、人事教育等工作。

2、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股: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药品监督股:负责药品注册安全监管、药品市场和医疗器械监管等工作。

4、稽查股:负责药品稽查工作。

(二)监管任务

1、办公室:负责××乡、××镇等区域内的涉药、涉械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股:负责××乡、××镇等区域内的涉药、涉械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药品监督股:负责负责××乡、××镇等区域内的涉药、涉械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稽查股:负责××镇涉药、涉械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和稽查工作,并对各乡镇卫生院、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使用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稽查。

二、费用核算:

本办法所称费用指股室日常监管或办案所需的费用。其管理实行依程序审批,按确定比例限额实报实销,超支不补,节余有奖,年终兑现的管理办法。

1、股室费用范围: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股、药品监督股的费用,包括在负责区域内完成监管任务的交通费用、旅差费(含司机)、误餐费、招待费等。稽查股的费用包括负责区域内完成监管任务的交通费用、旅差费、误餐费、招待费以及稽查补贴(含主管局长的稽查补贴)、文印费、股室电话费等。

2、费用处理办法:以任务按比例定费用支出,不得透支,节余在年终一次性按节余额的70%奖给节余的股室。

3、使用本局车辆,按0.60元/公里计入用车股室的费用,使用其他车辆,局里不承担租车费用,由用车股室自理。

三、绩效挂勾办法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实行绩效挂勾办法,与绩效挂勾的个人收入为稽查津贴与生活补贴,按人平每月200元的标准,实行绩效挂勾。

办公室、食品监督股、药品监督股如完成了基本任务,由局里在年底统发实行绩效挂勾的全额稽查津贴和生活补贴;如未完成基本任务,则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发放。

稽查股不论是否完成基本任务或全部任务,其股室人员的稽查津贴(含主管局长)均从费用中列支,不能发放或不能足额发放,局里不予负责。如完成了基本任务,由局里在年底统发实行绩效挂勾的全额生活补贴;如未完成任务,则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发放实行绩效挂勾的生活补贴。

四、奖惩办法

1、对完成任务的股室,奖励股室长500元、副股室长400元、股室其他工作人员每人200元。股室未完成任务的,取消股室长评先评优资格。

2、每份药品质量检验报告补助检验人员1.50元。

3、罚没款到位20000元以上的大要案件,给予案件发现人罚没款到位数1.5%的奖励。

4、对各股室完成市局目标管理考核任务情况,按有关规定另行给予奖惩。

5、涉及其他事项需要给予奖惩的,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五、本方案从2005年元月1日起实施,至2006年元月20日止。

六、本方案解释权属局长办公会。

篇2: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切实加强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城市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和减少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考核范围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部、安全部、车辆装备部、内部安全保卫部、综合行政事务部、运营线路

三、考核对象

各运管站、客管站、公交公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四、考核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目标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一岗双责”规定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规章、政策和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工作信息或有关材料;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各类安全管理防范体系、加强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5、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加强安全管理、装备等经费的投入;

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及时参与或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发生事故后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二)事故控制指标

1、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2、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3、不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事故;

六、考核期限

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考核方法

(一)市客运处负责对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分半年和年度考核。采用100分制。

(二)被评为国家级、省厅级、市级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在安全活动中得奖等,酌情予以加分,加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三)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不合格论处,并按《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奖惩措施

(一)考核等级

不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或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至85分之间;

良好:考核总分在85分至90分之间;

优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奖励条件

1、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

2、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或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给予处分。

篇3:道路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厂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

厂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目标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奖励的对象为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奖励资金也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购置必要用品。

第五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总额为两万元,由安全投入资金组成。每年按实际支出进行补充,保持总额不变。

第六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效果的原则;

3、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两部分:

1、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规政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管理、市场准入关、从业资格关、车辆技术关、站场安全监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情况。

2、安全效果主要考核道路运输责任行车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厂运输主管部门在12月下旬对年度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资料和自评结果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厂部;

2、厂成立评审组负责考核初评工作;

3、评审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查;

4、分管负责将考核审查意见提交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5、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全厂,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九条、厂部每年下达一次基础工作目标和安全效果目标的具体指标,并与各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基础工作分值为70分,安全效果分值为30分。

每年度按评分标准(另制)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综合评分达到60分为合格,其中综合评分居全省前两位的为优秀;第三至第八位的为良好。

考核当年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一次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行车事故,或三次每次亡3人以上的重大责任行车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厂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依据考核等次,对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奖惩:

1、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返还当年上交的风险抵押金;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返还其当年上交的风险抵押金。

2、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00元的奖励;考核为良好的,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自评资料真实、结论准确。厂将加强检查监督,对隐瞒事故情况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撤销奖励、通报批评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厂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