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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某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2024-07-14 阅读 4160

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2012)

万科星园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本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订立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1、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星园小区

物业类型:北京万科服务有限公司

坐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

建筑物总面积:约32万平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京朝国用(2000出)字第0097号

2、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3、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4、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和晾晒物品,不得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5、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6、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7、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8、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11、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12、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13、规划中为全体业主共有的露台,依约定由部分业主专有使用的,由对该露台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业主承担维修责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4、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欠费六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物业服务机构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欠费情况;逾期仍不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15、任何业主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的,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有关措施,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三征收滞纳金。此滞纳金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16、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17、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18、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本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等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业主行为准则

19、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0、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1、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2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3、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恶意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4、不得圈占公共绿地,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花草树木或搭花架等。

2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公用水电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26、不在本物业区域任何公共地方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家中生活燃气储存及使用符合政府燃气安全使用规范。

27、爱护本物业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8、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可能产生的噪音,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

29、不在本物业区域的垃圾箱(站

)翻拣垃圾;不可晾晒、煎熬产生恶臭、刺激性气味或严重烟尘的物质。

30、不从室内向外抛掷任何物品,对易坠落的物品做好安全防护,定期检查,防止跌落,台风暴雨来临前即时加固或收回室内。

3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在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擅自张贴大字报、标语,不在共有部分使用扩音器材(物业服务及公益性活动需要除外)。

32、不在本物业区域内违规饲养动物。附合规定的饲养者应对动物加以有效约束,不影响他人居家生活和人身安全。

33、物业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维修养护或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维修;不及时维修或不予配合,由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维修,无上述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或上述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不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主动维修养护,费用由利害关系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34、发生水、气泄漏或火灾等紧急情况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费用。

35、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在物业服务企业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因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受到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6、业主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物业使用人亦应遵守本管理规约,否则业主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章物业管理权利

37、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a)根据法律法规、本管理规约以及本物业区域的实际需要来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b)以劝阻、书面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c)向欠费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用。

d)对业主共有车位,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e)从室内向外抛掷物品是严重违反公德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告、制止;

f)为保证业主的大件物资的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大件物品(指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25公斤的物品)的搬出进行登记并向业主核实。

g)业主非因公共利益占用共用部位应征得共有产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清理而无需事先通知。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38、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9、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40、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本小区业主大会表决。

41、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其他条款

42、不遵守本管理规约和欠费六个月以上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43、对于超过12个月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和抵押该欠费的物业。

44、对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业主大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提起诉讼。

45、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本管理规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交该物业建筑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章附则

46、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47、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经本小区2010年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生效。

48、本管理规约附件一至五:《装修管理规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商铺管理规定》以及本物业其他管理制度是万科星园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的有效组成部分,全体业主承诺遵守。

49、本管理规约的修订权属于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

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星园小区

2010年业主大会工作委员会

2010年10月15日

业主大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签名:

篇2:W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zz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规范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规约。

第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公司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一)项方式补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第三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1.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2.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一)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1、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

共有部分由业委会会同业主代表二人以上签字验收;共有设施设备由分管业主委员、正、付主任三人签字验收。

2、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由物业企业提出更新维修方案,项目预算费用须经zz苑维修项目经费审核小组审核、业主委员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3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更新维修方案报价须询价3个以上企业;100,000元以上项目须公开招标。实施方案20,000-100,000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渗漏水维修的实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属规定急修项目,物业服务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业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维修方案应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业代表后,可组织实施,按第四条笫1款规定签字验收。

(二)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物业企业可直接实施,由报修业主签字验收,按规定分摊支付。

(三)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费用一室户在1000元以内;二室户在1500元以内;三室户2000元在以内,物业公司踏勘后提出维修方案、报价,须由业委会会同与该幢楼业主代表共同复核审查认同,然后公示七曰业主无异议,方可实施。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还须经本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通过方能实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该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再次会同业主代表、共同审核维修方案、报价,经审核后确实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亦可以实施。

(四)竣工验收单须经报修须由业主、业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签字验收。

(五)因违章装修造成筑物渗漏水的、搭建安装设施造成筑物渗漏水的、屋顶等共用部位为业主违规占为单独使用筑物渗漏水的,其维修费用应由该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方案未经业委会与业主代表复核审查认同、未经公示直接实施的,其维修费用由报修业主自行承担,若该业主不同意承担费用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责任。

第五条(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年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

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3:生活小区住户临时规约

某生活小区住户临时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列》和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犯规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本临时规约对本小区住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由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基本情况物业名称:EE生活小区坐落位置: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170000m2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合同,住户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同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题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电梯轿厢,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实施,消防设施,避雷施设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1、地下停车场2、幼儿园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用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卫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

第十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住户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各类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孙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生超标噪声。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高空抛物,花盘放在阳台上,都容易造成意外危及他人生命。9、垃圾、布屑等装修废物投入厕所排水管道。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住户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住户(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转悠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应时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危机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转悠部分由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的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在社居委或业主委员会或派出所)派员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转悠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拒绝恢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转向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修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如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住户、物业使用人违犯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住户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物区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舍制方式,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同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经营收入按规定使用分配。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独立使用的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转悠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规约由物业公司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公司自交房之日起印签署临时规约之日起生效,至社区(物业)业主大会制定新的住户公约生肖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