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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K社区人员管理办法

2024-07-14 阅读 5113

街道E社区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社区工作者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职在编从事社区党务、居务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聘用、任职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实行聘用制。主要有选聘和招聘制两种形式。选聘制就是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经民主选举,当选后聘用;招聘制就是无需选举,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经考核考察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社区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

(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担任社区工作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程序:

(一)社区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二)公布岗位及聘用条件等事项;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五)进行笔试、面试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六)拟录用人员经两委班子会议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社区(以下简称聘用方)与聘用的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受聘方)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管理其人事组织关系。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聘用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招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在15日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从下月起开始变更。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聘用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

(六)经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按有关法定程序罢免了社区居委会职务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聘用期间有社区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等机构改革情况的。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况终结时为止:

(一)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违*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因身心健康等其他原因自己提出辞职的。

第四章工资待遇与假期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规定规定享受工资、奖金补助、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工作假、婚假、丧假(具体规定附后)。

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及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每年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考评和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考核委员会由街道干部、全体社区工作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代表、社区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进行,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评内容为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评价,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社区工作者请假有关规定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但每次事假一般不超过1周。

3、婚假:社区工作者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可延长至15天。

4、丧假:社区工作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一般1至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产假:女社区工作者产假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晚育的,男社区工作者可享受3天的护理假。

6、工作假:凡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医院证明,可给予工伤假。

7、带薪休假:工作年限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实行带薪休假,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人员,不得在带薪休假,当年度已休满年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抵充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在享受年休假,应统筹安排休假时间,避免集中休假,突击休假影响工作,原则上年度年初不安排休假。

(二)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工伤

假、婚假、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各类假期待遇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①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待遇不变;

②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含)的,从第2个月起工资按90%发放,奖金按天扣除;

③社区工作者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对利用病假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处理,劳动关系同时终止。

2、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含10天)以下的,待遇不变;10天以上的,10天以上天数按每天扣发日工资的50%[日工资=月工资÷21(下同)],并按天扣除奖金。

3、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工资、奖金照发。

(四)请假手续

1、社区工作者请假,须经领导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假。

2、凡请病假、工伤假的,一般均须有无锡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经审核后方可准假,假满后要及时销假。

(五)批准权限

1、社区书记、主任请假:向街道党工委分管组织的副书记请假,并备案。

2、除社区书记、主任以外的其它社区工作者:向社区书记请假,并备案。

社区书记空缺或休假时,依次由社区主任或其它负责人代为按权限批准。社区工作者的请假单3天以内的,由社区备案,3天以上的,由街道备案。

(六)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1、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凡旷工者均需做书面检查,并按日扣发日工资。连续3天旷工,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予以辞退处理。

(七)其它

社区考勤登记工作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负责。

篇2:食品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食品股份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a)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b)权责单位

(1)营销总公司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副董事长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2.一般规定

2.1.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2.1.1.在总部的销售部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2.1.2.在总部以外的销售部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2.2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办法之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2.2.1部门主管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存货及应收帐款。

(5)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6)随时稽核各销售单位之各项报表、单据、财务。

(7)按时呈报下列表单:

A、销货报告。

B、收款报告。

C、销售日报。

D、考勤日报。

(8)定期拜访辖区内的客户,借以提升服务品质,并考察其销售及信用状况。

2.2.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于工作时间内凶酒。

E、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产品使用之说明,设计及生产之指导。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E、定期了解经销商库存。

F、收取货款及折让处理。

G、客户订货交运之督促。

H、退货之处理。

I、整理各项销售资料。

(3)货款处理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应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额度管制客户之出货,减少坏帐损失。

F、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G、不得向仓库借支货品。

H、每日所接之定单应于次日中午前开出销货申请单。

2.3.移交规定

销售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除依照《离职工作移交办法》办理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2.3.1销售单位主管

(1)移交事项

A、财产清册。

B、公文档案。

C、销售帐务。

D、货品及赠品盘点。

E、客户送货单签收联清点。

F、已收未缴货款结余。

G、领用、借用之公物。

H、其他。

(2)注意事项

A、销售单位主管移交,应呈报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之《移交报告》。

B、交接报告之附件,如财产应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

C、销售单位主管移交由总经理室主管监交。

2.3.2.销售人员

(1)移交事项

A、负责的客户名单。

B、应收帐款单据。

C、领用之公物。

D、其他。

(2)注意事项

A、应收帐款单据由交接双方会同客户核认无误后签章。

B、应收帐款单据核认无误签章后,交接人即应负起后续收款之责任。

C、交接报告书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共同签章后呈报总经理室(监交人由销售主管担当)。

3.工作规定

3.1.工作计划

3.1.1.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本公司《年度销售计划表》,制定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表》,并填制《月销售计划表》,呈主管核定后,按计划执行。

3.1.2.作业计划

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制《拜访计划表》,呈主管核准后实施。

3.2.客户管理

(1)销售人员应填制《客户资料管制卡》,以利客户信用额度之核定及加强服务品质。

(2)销售人员应依据客户之销售业绩,填制《销售实绩统计表》,作为制定销售计划及客户拜访计划之参考。

3.3.工作报表

3.3.1.销售工作日报表

(1)销售人员依据作业计划执行销售工作,并将每日工作之内容,填制于《销售工作日报表》。

(2)《销售工作日报表》应于次日外出工作前,呈主管核阅。

3.3.2.月收款实绩表

(3)销售人员每月初应填制上月份之《月收款实绩表》,呈主管核示,作为绩效评核,帐款收取审核与对策之依据。

3.4.售价规定

(1)销售人员销货售价一律以本公司规定的售价为准,不得任意变更售价。

(2)如有赠品亦须依照本公司之规定办理。

3.5.销售管理

(1)各销售单位应将所辖区域作适当划分,并指定专属销售人员负责客户开发、销货推广、收取货款等工作。

(2)销售单位主管应与各销售人员共同负起客户信用考核之责任。

(3)货品售出一律不得退货,更不准以退货抵缴货款;但变质货品可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退货。

3.6.收款管理

(1)有销售人员收款,必须于收款当日缴回公司财务。

(2)销售人员应于规定收款日期,向客户收取货款。

(3)所收货款如为支票,应及时交财务办理银行托收。

(4)未按规定收回的货款或支票,除依据相关规定惩处负责的销售人员外,若产生坏帐时,销售人员须负赔偿之责任。

篇3: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1条试用:按照本办法招聘的会计人员,由各公司人资部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薪资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结合当地同行业薪资水平确定;试用期工作内容由各公司财务总负责人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能力结合公司财务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第2条转正:新招聘的会计人员试用期满后,应填写《转正鉴定表》,着重叙述在试用期间的主要工作业绩;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申请转正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具体工作表现、业绩、工作能力、诚信情况、遵章守纪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转正(同意转正前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转正的,由各公司人资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3条.日常工作安排: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财务管理现状及需要、会计人员的知识构成和人员构成等合理配置有关会计岗位,并对各岗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明确分工,使本公司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不紊的、高效的开展;有条件的公司应定期进行一般会计人员的岗位轮换。

第4条.培训:各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新知识等的培训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会同各公司人资部门共同完成;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当地财政机关的要求统一安排。

第5条.考核、奖惩:各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下属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本人绩效工资挂钩:

⑴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管理目标、任务分解到季度,根据季度内的具体情况将季度指标详细分解成月份财务、会计指标,再将月份财务、会计指标具体分解到每个会计人员,月底按照指标分解表(或业绩考核表)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和奖金的主要依据。

集团公司会计人员的有关绩效工资(或奖金)的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⑵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的会计人员,可在公司许可的调薪范围内优先考虑加薪,对有发展潜力的会计人员将予以提职考虑;另可作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会计人员候选人(对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会计人员的,将给予1000元的嘉奖)。

⑶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将每月的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告之被考核人,并就考核情况与其面谈。

当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的会计人员,集团公司(或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期限届满后考核结果仍为"需改进"的,将视情况予以书面警告,进入待岗观察期(期限最长为三个月),视情况将工资下浮一至两级;如仍无明显改进,考评成绩仍为需改进的,则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6条.降职、晋职:有关会计人员降职、晋职的具体规定另定。

第7条.集团内调动: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整体需要,有权在集团公司内对所有会计人员进行调动、调整,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执行调动、调整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在财务负责人就集团内部调动、调整与其进行第二次谈话后,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执行调动、调整的,应作为解聘处理。

第8条.解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应予以解聘:

1、违反集团公司和各公司有关财务制度(或规定),造成公司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集团公司或各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集团公司或各公司款项的(贪污挪用的应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集团公司或各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7、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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