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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2024-07-14 阅读 54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的要求,现就推进全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区所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设施力争在2011年底实现生产过程中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及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在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

二、改造范围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以下简称《目录》)公布的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生产的辅助设施;

(三)因工艺、设备和设施安全、稳定等,不需要配置自动化控制、超限报警及安全联锁停车设施或企业现有化工装置能够满足《目录》推荐的安全控制要求的,由企业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企业现役化工装置安全现状进行专项评估,作出是否需纳入安装改造范围的结论,报盟市安监局。

三、改造内容

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现有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设施要按照《目录》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和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完善自动控制系统。

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要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自动化改造,必须安装配备有毒、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流量)、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重点储罐要设置远程紧急切断装置。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自动化改造操作方案。各盟市安监局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填写《自动化控制改造调查汇总表》(见附件1),制定自动化改造工作方案。根据化工装置危险程度和当地实际,对企业安装改造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列出工作进度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与汇总表一并于2011年6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安监局。

(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安装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作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1、实施改造的企业,要在安装改造工程验收后,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编制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安装报告书(见附件2)报盟市安监局。凡不符合本意见规定安装改造要求的,按照逾期未安装进行处理。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的化工装置属于安装改造范围的,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装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要对工艺装置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安装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的措施建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根据工艺装置的安全风险分析、风险级别和措施建议,充分考虑和设计重要参数的测量、控制、报警、自动联锁保护及紧急停车等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设施和措施。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要对安装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装置作出评价,内容包括:生产工艺控制参数及控制点、安全控制工作原理、采用的逻辑控制单元、检测变送单元等,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符合性,控制系统在试生产期间的检测检验和调试、运行等情况。已经试生产的,必须在试生产结束前配置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装置,确因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无法完成的,要作出安装改造的时限承诺(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认真实施,否则,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加强改造过程管理和人员的培训教育。各级安监部门要引导从业单位选择信誉高、专业实力强的机构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的评估、设计、施工安装和仪表设备供应,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评价单位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业务。要督促从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自动化改造。

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相关设计、安全评价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开展自动化控制或安全联锁停车装置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各化工企业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引进专业人才、聘请有关科研、设计单位服务等方式,配备符合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停车装置需要的操作人员和技术力量。

篇2: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篇3:×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