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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2024-07-13 阅读 5092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整改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负责。

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整改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来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收银制度

篇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站实际,订立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

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由车站站长签字确认。

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车站拟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应追

究责任人责任。

篇3:重大事故现场勘察报告规定

1.现场勘察的内容如下:

1.1什么人、什么事:受害者姓名、年龄、工种、级别、事故性质分类、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其它与受害者有关人员的情况,当班出勤人数、分工情况等。

1.2什么时间:发生事故的年、月、日、点班、时、分。

1.3什么场所: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其周围环境情况与事故有关的环境因素的状况、位置等。

1.4干什么工作:弄清伤者正在干什么活,人和物是怎样接触的等。

1.5什么物致伤:弄清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致害物、环境等。

1.6不安全状态:弄清事故起因物的不安全状态。

1.7不安全行为:弄清事故原因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1.8事故是怎样发生的:人和物是怎样接触而发生事故的。

1.9原则:事故现场勘察必须做到客观、公正。

2技术鉴定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2.1事故发生时间;

2.2事故发生地点;

2.3事故类别的认定和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2.4事故现场概况;

2.5事故原因分析;

2.6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2.7技术防范措施建议。

3.附件

3.1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3.2事故抢救(抢险)报告;

3.3事故现场示意图;

3.4尸检报告;

3.5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3.6现场提取物检验报告;

3.7技术检测(或技术鉴定)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

3.8技术鉴定组人员的签字名单。

4管理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4.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企业经济性质、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事故前生产的合法性认定;

4.2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方式、安全管理机制等;

4.3办证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4.4事故调查人员情况包括被调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

4.5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抢救过程;

4.6事故间接原因分析:分为主要原因、重要原因、一般原因等;

4.7事故责任划分:包括责任人姓名、政治面貌、职务、分管工作、错误(或犯罪)事实、责任;

4.8管理防范措施建议。

5.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5.1概述事故发生的时间、企业名称、地点、事故类别、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5.2事故单位概况

5.2.1企业概况

企业性质及隶属关系;持证情况及有关的基础资料;

5.2.2事故单位及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前的生产和劳动组织情况;

5.2.3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善后情况、事故经过;事故报告情况;事故抢救情况(抢险救灾指挥情况、抢救情况、抢救结果);事故发生后对工亡家属的安抚和赔偿情况,对受伤人员的治疗情况。

5.3事故性质及原因

5.3.1事故性质;

5.3.2事故直接原因;

5.3.3事故间接原因。

6.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6.l责任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

6.2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

6.2.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6.2.1.1行政处罚(含经济处罚);

6.2.1.2刑事处罚;

6.2.1.3党纪政纪处分。

6.3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核减工资奖金的建议。

7.防范措施和建议

8附件

8.1事故现场平面图;

8.2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8.3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8.4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9.事故事实材料的收集包括如下内容

9.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9.1.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9.1.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9.1.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9.1.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9.1.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9.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9.2.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运行状况;

9.2.2使用的材料情况,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9.2.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9.2.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9.2.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9.2.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9.2.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