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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X学校食品安全检查总结

2024-07-14 阅读 4384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14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259号)等文件精神,2011年9月1日至9月23日我所对辖区内的学校、幼托机构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此次秋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我所共出动卫生监督员40余人次,执法车辆20余车次,共计检查学校、幼托机构64所,42个学校、幼托机构食堂。从检查情况看: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大都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建立健全了卫生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上墙,落实了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制度,食堂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食堂设备、间室布局更加合理,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得到进一步加强,基本卫生设施齐全,使用得当。各类加工场所都配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能够按照要求做到一餐一消毒,库房卫生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卫生质量明显提高;100%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实施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了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食品留样及台帐记录制度。

二、存在问题

(一)五爱实验幼儿园新惠分院在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提供学生用餐,目前该学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个别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台帐登记不完善,食品留样制度坚持不经常,不能按要求做到分类冷藏存放。

(三)部分学校食堂设施陈旧,有些食堂防鼠、防蝇、防尘、冷藏和消毒设施不完善;库房物品摆放不规范。

三、主要原因

一是个别学校领导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足,存在麻痹应付思想和侥幸心理,导致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暴露的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二是部分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高,操作不规范。三是学校对食堂投入不足是导致学校食堂设施陈旧、设备不完善的主要原因。

四、整改措施

(一)各学校领导进一步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随时调查、了解师生的就餐情况,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作管理,定期组织食堂食品安全知识工作培训。

(二)各学校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学校广大师生的用餐安全,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常对学校卫生安全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使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我所将以此次督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为确保全区广大师生的用餐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塘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篇2: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一: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场进行商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疏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二: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三: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四:

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各级食安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级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安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助理检查员。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市食安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

(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由市食安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聘任人员的管理采取“谁聘任,谁负责”的原则,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要向上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八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权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正常工作检查活动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各级食安办定期对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二)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两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检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各级食品安全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本区域落实《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

(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

(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

(一)明查时,应出示聘书,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级食安办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在区域内予以通报。各级食安委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标。

第十三条各级食安办应将本制度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五:

为了保障食物的卫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制定本餐饮部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自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酒店质检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六: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篇3: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一: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场进行商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疏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二: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三: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四:

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各级食安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级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安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助理检查员。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市食安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

(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由市食安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聘任人员的管理采取“谁聘任,谁负责”的原则,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要向上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八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权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正常工作检查活动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各级食安办定期对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二)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两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检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各级食品安全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本区域落实《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

(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

(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

(一)明查时,应出示聘书,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级食安办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在区域内予以通报。各级食安委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标。

第十三条各级食安办应将本制度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五:

为了保障食物的卫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制定本餐饮部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自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酒店质检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六: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