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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毒危害控制措施规范

2024-07-14 阅读 6498

施工作业场所尘毒超过规定浓度,是职业健康危害的重要因素。尘肺是危害接尘作业工人健康的最主要疾病。

一、重要危险源的产生

粉尘主要由隧道施工中钻孔,爆破过程中产生。露天场所,如拌合站、沙场、便道扬尘等产生。毒气可产生在隧道施工中,如瓦斯、机械尾气排放一氧化碳,生活取暖产生一氧化碳。误食工业用亚硝酸盐。

二、危险源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危害

粉尘:职工长期在超过国家规定的粉尘浓度标准内的场所工作,可能会导致矽肺,矽肺是职业病较常见而且后果较严重的疾病。

毒气、毒物:瓦斯中毒或瓦斯爆炸会引起群体重大伤亡。一氧化碳中毒会引起群体中毒,误食工业用亚硝酸盐,也会引起群体中毒,抢救不及时会引起死亡。

三、预控措施

(一)、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贯彻执行1987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施工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不许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二)、建立健全尘毒防治组织,要有一名公司(项目部)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各单位至少有一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技术措施。

1、施工场所常见尘毒分类:粉尘(矽尘、水泥尘、其他粉尘)。中毒:(煤气、一氧化炭)以氮氧化合物为主的瓦斯和隧道内不明气体中毒,焊接产生的锰中毒。

2、改革工艺过程:(1)隧道内尘毒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并按规定时间和具体情况测定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及时进行通风,隧道掘进较短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进尺大于150m时,宜采用机械通风。随着进尺的逐渐增加应加强通风防尘措施。无论是自然通风,还是机械通风,掌子面尘毒降至规定要求时方准进行掘进作业。

(2)各类钻爆作业一律采用湿式凿岩,严禁打干风枪,洞内出碴前必须进行喷水降尘。当水源缺乏,容易冻结或岩性不适于湿式凿岩时可采用带有捕尘设备的干式凿岩,但所采用的防尘措施应达到规定的粉尘容许浓度,否则严禁干式凿岩。

(3)瓦斯隧道施工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斯仪,高瓦斯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还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要求:

①瓦斯隧道装药爆破时,距爆破地点20m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总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应小于0.75%;开挖面瓦斯浓度大于1.5%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地点。

②瓦斯隧道各工作面必须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时,必须备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③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宜小于1m/s对瓦斯易于积聚处,应实施局部通风。

④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秒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⑤瓦斯隧道严禁火源进洞。任何人员在进入隧道前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并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进入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4)、土石方、沙石料堆放产生的扬尘,一般采用表面适当淋水的降尘措施。

(5)、施工便道要经常洒水,使路面湿润,保证路面不起浮土。装载土方、渣土等易飞扬的材料时,装载前一般应洒水降尘,防止飞尘。

(6)、搅拌站的扬尘控制一般采取将搅拌站区域进行硬化处理,搅拌机设有喷淋设施,搅拌站材料库封闭或覆盖,工人在倾倒水泥、砂子等易飞扬材料时,应轻拿轻倒。

(7)、从事尘毒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发防尘毒口罩、雨衣(裤)、水靴、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四)、卫生保健措施。

1、接触尘毒工人健康检查,根据《粉尘作业人员医疗预防措施办法》规定,从事粉尘作业工人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脱离粉尘作业时还应做脱尘作业检查。

(1)就业前检查:在从事接尘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体检项目包括职业史,自觉症状和既往史,结核病接触史。一般临床检查拍摄胸大片及必要的其他实验室检查,不满18岁及有以下疾病者均不得从事尘毒作业:①活动性肺结核。②严重的慢性呼吸道疾病。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部疾病。④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2)定期体检:目地是及时发现尘肺并观察病情变化。一般1-2年体检一次。凡因故调离接尘作业的工人,在脱尘前进行一次脱尘作业健康检查,记载职业史,拍胸片。建立尘毒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2、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在施工现场防、降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卫生标准所要求的水平时,可佩带防尘护具作为辅助防尘措施,效果好的有防尘安全帽,送风头盔,送风口罩,适用于粉尘浓度高的环境。在粉尘浓度低的环境可佩带防尘口罩,经常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个人体质,提高防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服,保持皮肤清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做好尘毒监测,建立监测档案。

根据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文件要求,凡1000米以上的长大隧道,必须购买尘毒监测仪器设备,并有专人负责监测,建立尘毒监测档案,使隧道施工环境始终保持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不得超标施工。

篇2:煤矿井下供电中单相接地过电压危害规范

谈煤矿井下供电中单相接地过电压及其危害

矿山供电系统的电源中性点是严禁接地,即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在《煤矿安全规程》中有详细的规定。由于煤矿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其供电线路绝大多数采用电缆线路,所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复杂,使用电压等级比较多(如6KV、3.3KV、1.2KV、0.69KV),出现因单相接地过电压的几率较高,严重威胁着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影响电器设备的安全平稳运行。

(2)电缆供电线路多,电缆对地电容大,而单相接地电路较大,易在接地点形成间歇性电弧,所以易出现弧光接地过电压。

(3)电缆接线头和电缆的连结装置不可能连接的非常好,因而绝缘较差。由于绝缘性能差,从而使其不能承受过大的过电压。

(4)加之井下作业环境差,因而更容易发生单相接地的可能。由于单相地而出现过电压的机会则更大。加上井下电缆受空气潮湿和受意外硬压挤碰的影响,使得电缆绝缘情况比地面条件下的更差,承受过电压的能力就会更差。

通过上述说明和单相接地现象发生几率大.对矿井出现两相电即单相接地的过电压要给予足够高的重视,来保护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矿区生产安全。

1.单相接地时易出现的过电压及原因分析对于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单相接地时可能会出现的过电压一般情况下有2种:即工频电压高和弧光接地过电压。

(1)工频电压升高通过从一般的概念出发,可能认为在中性点不接地或不直接接地的电网中,一相接地时健全相的相对电压将上升为、/3u(U为电源相电压),即出现了、/3倍的过电压;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网中,一相接地时健全相的相电压会仍保持为u。通过以上结论证明,只是在其电网的三相之间互相独立,彼此毫不干扰时才是正确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电网中三相之间既存在着电的联系又有磁的联系,如在中性点不接地或不直接接地的电网系统中,一相接地时健全相的相电压是趋向于无穷大。如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系统中,可以计算出一相接地后,其余两相的电压情况。一相接地的情况可以看成两种情况下叠加而成:一种是正常的三相电源电动势作用的结果,此时电网三相对地都是相电压另一种即假设除去三相电源而只是在接地点加上一个与相电压相反的电动势,两种情况共同作用下使得对地电压值为零,也就是其中一相接地的情况。

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电缆线路的总长度经常不动,其参数满足上述假设情况的可能性很大,故工频电压升高对线路和设备绝缘的破坏性是我们所不能够忽视的。即使电缆参数不满足上述假设情况。工频电压升高为、v/3u对线路和设备的绝缘也存在着一定的危害,尤其是井下的电缆和设备易受潮和砸压挤碰,绝缘情况比较差,、/3倍的过电压对其也是有一定的危害性。弧光接地电压在实践中证明:在线路较短,接地电流很小的情况。单相接地电弧会迅速熄灭,电网自动恢复正常。而当线路较长时,接地电流大。电弧不容易很快熄灭且不太稳定,出现时熄时灭的情况,即出现间歇性电弧.此时的过电压就比较严重了,这种情况的过电压实质上就是前面所提高的弧光接地电压。

弧光接地电压与一相对地多次发弧所引起另外两相对地电容上波动有关。正常情况下,各相导线的对地电容是保持在平衡状态,彼此相等。一旦其中有一相出现故障便打破了此种平衡状态,使得电容出现振荡,从而使得三相对地电容上的总电荷不能为零,从而形成了其中一相出现较高的过电压。

实际上由于每次发弧不一定在其工频幅值,自然熄弧条件较差不一定能使电弧在通过高频电流零点时熄灭。线路各相导线间还存在着线间电容,电弧中又有压降,系统中损耗使振荡衰减等因素,使得对因井下电缆线路和设备绝缘情况差的影响,而形成的威胁就较大了。

2.结语

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尤其是井下,电网发生两相电的情况又比较普遍,因而产生的过电压发生的几率就相应加大,加之矿井电缆和设备的绝缘情况比一般状态更差,这种工频电压升高和弧光接地过电压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因此,要加大重视,加强对矿井电网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使得各种保护装置灵敏、可靠。保证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篇3: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工作规范

为规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一、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适用本规范。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保健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增加附页加以说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存在或产生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二)培训告知在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三)公告栏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四)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劳动者签字认可。劳动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五)作业岗位告知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外观形态、主要成份、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操作及储存注意事项、废弃处置方法、应急及急救电话等,储存场所应载明储存的数量。告知卡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告知卡外形尺寸及设置要求按照GBZ158规范执行。三、职业病危害警示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一)作业岗位警示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二)设施设备警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设备,前方或设施设备上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三)材料和产品警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文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等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按照GB6179标准执行。警示标识颜色要符合GBZ893规定,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正或更换。作业岗位、设施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四、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