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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下部结构安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024-07-13 阅读 6018

一、编制依据1、我单位对施工现场实际踏勘和调查的情况2、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二、桥梁工程概况南昌至宁都高速公路D10合同段起讫里程为K239+000~K244+900,路线长5.9Km,D10合同段全线主要工程数量有:路基土石方约174.4万立方米,排水工程29338.3米,防护工程14961立方米,大桥346米/2座,中桥86米/1座,涵洞33道,通道15道,暗桥1道,合同总期14个月。桥名中心桩号结构跨径总长清塘大桥K244+796预应力混凝土T梁5*30158洋田排大桥K241+555预应力混凝土T梁6*30188三、安全目标:不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为安全目标。四、桥梁施工安全分析(一)施工安全分析根据桥梁施工的特点,施工中容易造成不安全因素的危险源主要有:支架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汛期防洪。1、支架坍塌——因支架设计不科学、不合理,搭设不规范,造成支架坍塌,对人身或机械造成伤害或损害的。2、高处坠落——在搭设支架时或在支架顶安装模板、钢筋、浇筑砼时进行的高处作业,可能高处坠落而导致人身伤害的。3、物体打击——高空坠落及水平崩溅物体造成人身安全伤害的。4、机械伤害——机械(砼运输车、砼输送泵、吊车等)运转工作时,因机械意外故障或违规操作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机械损害的。5、触电——用电设备未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保护设备性能失效,移动或照明使用高压,违规使用和操作电气设备,对人身造成伤害或损害的。五、桥梁下部结构安全施工方案(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架子工等。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与防措施下部构造5.1施工脚手架搭设钢管:管身应平直,直径、壁厚符合要求,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纹的禁止使用。扣件:连接转动灵活,有出厂合格证明,并检查其外观质量,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脱轴的禁止使用。脚手架搭设高度大于8米应对称设置缆风绳,支架尽量与已浇筑墩身支撑,确保整体稳定。架子工属于特殊工种,需经考核合格取证上岗。六级以上强风和大雨、大雪、大雾天气,应停止高空作业。5.2施工平台搭设脚手架搭设时分层设置施工平台,四周设置围栏,密目网全封闭,底部兜设安全网。5.3安全防护措施(1)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施工的宣贯教育工作。(2)墩身施工吊装机械应有专人指挥,信号明确,吊车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起重机械操作规程进行作业。(3)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多层作业应戴好安全帽。(4)起吊大块钢模板,应有专项安全方案,严格按方案进行,吊装时稳起稳落,严禁大幅度摆动。(5)拆模后,起吊模板前,应检查所有连接螺栓和连接件是否都已拆除,在确认无遗漏,模板与墩身混凝土完全脱离后,方准起吊,待起吊超过障碍物后方准转臂行车。拆模时,应逐块拆卸,不得成片撬落或拉倒,高空装拆模板时,除操作人员外,下面不得站人。(6)操作工具及模板连接件等要随手放入工具箱内,严禁放在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上避免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伤害。(7)坚持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不符合安全用电的各种行为坚决给予制止。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坚持做到一机一闸,一机一漏电保护,防止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8)设置专职安全人员对施工现场巡逻,监控。(3)起重作业要求1检查起重机的各部润滑是否充足,操纵手柄、制动器踏板及其它操纵装置是否正常,是否在安全位置;检查各机构零部件应完好无损,螺栓牢固可靠。2起吊时,必须先试吊,即将重物吊离地面10~30CM,检查整机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捆绑情况,确认无误方可起升作业。卷筒上钢丝绳不应重迭或打结,放绳时,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小于2~3圈。3起重作业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将重物放在地面再离开。4起吊重物时,不得落臂;落臂时,油门小,抬臂时,油门大。5要求起重作业场地坡度不应超过3度,否则在回转时会导致翻车事故。6当起吊接近额定重量时,吊臂左右旋转角度各不能超过45度,且不能在吊离地面0.5m以上的空中回转,在一般情况下,不准横吊,以防翻车。7司机与作业点必须通视,并且由专人指挥,并由专人配合吊装,防止钢筋笼在吊装过程中侵入施工便道。(三)桥梁下部构造安全施工方案1、承台、细梁施工安全措施在承台施工中,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则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随时检查,并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凡从事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特种作业安全培训,通过考试合格持证才能上岗操作,以避免发生各类事故。严格遵守如下规定:(1)、技术、安全交底制度承台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进行作业,由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每天工作前做技术交底的同时做好施工安全交底。并由各工班长和安全员传达并监督落实。(2)、钢筋工程安全规定1钢筋使用前要除锈,操作工要着工作服,将袖口扎紧,带好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防止锈粉侵入呼吸道、眼睛,酸洗除锈时要防止酸液溅到衣服和皮肤上造成烧伤。2钢筋加工时,操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具(调直机、弯曲机、切断机、镦头机、电焊机等)是否良好,卷扬机拉直钢筋时应选好场地并设置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地锚、夹具、平衡设备是否安全可靠。3电焊机使用时应检查电器设备、冷却系统、气路系统及机体外壳有无漏电现象;多台弧焊机集中使用时应分别接在三相电源三相负载平衡,分别接地,不得串联;不得在负载时调节电流及极性开关。4电焊操作人员操作电焊设备时,严禁穿带化纤和丝绸服装,要穿戴电焊工作服、手套、脚罩和防护面罩;严禁非电焊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防止伤害眼睛。5钢筋骨架现场对接时,要确保临时支撑牢固,防止失稳。(3)、模板安装规定1模板安装前要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和试拼装。2模板及其支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倾覆临时固定措施。3模板安装时严禁抛掷,且不得将支架搭在模板上,也不得将模板与支架或操作平台联成一体。4模板拆除: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方能拆除模板;拆除模板按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及支架的顺序进行;拆除的模板必须随拆随清理,以免钉子扎脚、阻碍通行发生事故;拆除时附近不能有人,防止砸伤;模板拆除不能硬撬,导致大片散落。5模板吊运时应拉设导引绳,引导模板平稳就位,防止模板摆入行车道,造成安全行车事故。(4)、混凝土施工安全规定1集中拌和使用的拌和站在使用前要有关负责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振捣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外壳、胶皮电源线是否破损,有否接地装置,手持式振捣器有否触电保安器,操作振捣器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插入式振捣器应由两人操作,一人控制振捣棒,一人配合控制电动机开关,雨天施工振捣器电动机要有防雨装置。3安全用电:执行安全用电制度,加强用电管理,配电箱必须完好,线路绝缘可靠,临时线上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下班时要切断电源,确保用电安全;施工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设施,应设漏电保护装置。2、墩身、盖梁施工安全预防措施(1)、危险源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模板胀裂;支架失稳;吊车。(2)、结构安全为保证墩台身、盖梁施工的安全,模板拼装前需进行详细的设计和检算。一般规定如下:1模板及其支架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混凝土的自重、侧压力和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及风荷载;2模板及其支架设计应尽量构造简单,装拆方便,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3按模板承受荷载的最不利组合对模板进行检算;4制定模板安装及拆除的程序和方法。(3)、墩台身、盖梁施工安全防护在墩台身、盖梁施工中,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则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随时检查,并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以避免发生各类事故。主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规定:1墩台、盖梁模板施工是高空作业,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安全制度和规定,施工时设置各种防护设施,保证人员人身安全。墩上墩下有关人员均戴安全帽,工作时,工作人员系好安全带,无关人员严禁上墩,严禁从高空向下抛掷杂物。2模板进场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试拼装。模板安装前要审查设计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结构设计与施工说明中的荷载、计算方法、节点结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安装拆除方案。3在安装作业高度超过两米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平台,施工时不得站在下层模板安装上层模板,中途停歇应将已就位的模板固定牢固。安装时上下应有人接应,严禁抛掷,且不得将支架搭设在模板上,也不得将模板与支架或操作平台联成一体。在已安装好的模板上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已承受荷载的支架和附件,不得随意拆除或移动。垂直吊运模板时应拉设导引绳,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密切配合,吊运散装模板时必须码放整齐,待捆绑牢固后方可起吊。六级风以上应停止吊运作业。4钢筋调直时,施工场地内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调直设备事先检查各部件是否安全可靠。起吊钢筋,做到稳起稳落,在安装就位并安装稳妥后脱钩;高空绑扎、5吊装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要求。6各种脚手架及工作平台的栏杆均采用封闭式;施工平台上荷载放置均匀、对称,并不得超过其设计极限。在脚手架与墩身的空隙间,挂安全网。拆除模板先拴牢吊具挂钩,再拆除模板。拆下的模板、材料、工具严禁往下抛掷。7混凝土浇注时减速,漏斗的吊具、漏斗及串筒挂钩和吊环均确保稳固可靠。混凝土输送泵泵送时,管道支撑确保牢固。并搭设专用固定支架,严禁捆绑在模板和支架上。输送管道上不准加压或悬挂任何重物。8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除模板应依据设计规定的顺序和方法进行,无规定时可按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及支架的顺序;拆除的模板必须随拆随清理,以免钉子扎脚、阻碍通行发生事故;拆除时下方不能有人,防止砸伤;模板拆除不能硬撬,导致大片散落;用吊车拆除时应待模板松动并栓牢方可移除,不得硬拉硬撬。

篇2:桥梁安全养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试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2004)中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职责:

1.主持辖段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机构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月)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组织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对辖区内桥梁作定期检查。

7.主持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汛期加强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桥梁病害情况和处理意见。

8.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应及时指导所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桥梁安全和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检月至少查一次,特别加强雨季和汛期及灾后的巡查,对病害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三条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四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捡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1.检查方式:采用目测为主,结合简单工具测量;

2.检查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3.主要工作: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4.检查内容: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2.4条款。

第五条定期检查: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收集结构技术状态数据。

1.检查方式: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

2.检查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3.检查准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4.主要工作:

4.1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

4.2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做出技术评分。

4.3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

4.4对难以判断缺损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检查(专门检查)的要求。

4.5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桥,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议。

4.6根据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查时间。

4.7对特大型、大型桥梁的控制检测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3.3条款执行。

5.检查内容: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3.4~3.3.12条款。

6.病害标识:检查发现的各种缺损均应在现场用油漆等将其范围及日期标记清楚,发现三类以上桥梁及有严重缺损和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桥梁,应作影像记录,并附病害状况说明;

7.提交检查文件: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3.14条款。

第六条特殊检查:是查清桥梁的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其分为专门检查(根据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桥梁,针对病害进行专门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鉴定工作。)和应急检查(当桥梁受到灾害性损伤后,为了查明破损状况,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恢复交通,对结构进行详细检查和鉴定工作)。特殊检查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4条款。

第七条桥梁评定: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5条款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报送本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总工程师及其授权的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

第九条对适应性不能满足的桥梁,应采取提高承载力、加宽、加长、基础防护等改造措施。若整个路段有多座桥梁的适应性不能满足,应结合路线改造进行方案比较和决策。

第十条对经检查确认为危桥的桥梁,应及时向上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尽快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对暂时无法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危桥、险桥,要通过发布通告,设立限速、限载、绕行标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警告;并要派专人昼夜看护,严防发生桥垮人亡的恶性事故。

第十一条对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难以评价的桥梁,或在桥梁检查中,认为适应性评定达不到要求时,应组织具有桥梁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等项目检测,针对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十二条加强对公路桥梁伸缩缝、桥头路面、防撞墙(或栏杆)的养护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病害要及时处理,避免因养护不当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要确保事故信息上报渠道畅通。凡出现桥梁垮塌或断通事故的,各级部门要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3.历次桥梁经常检查表。

第十五条配备和使用交通部“中国公路桥梁管理系统”(2008版)软件,并定期收集,录入数据,实行桥梁技术状况动态管理,逐步达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

第十六条桥梁管理系统应配备专用电脑并实行专人管理,桥梁管理系统所用数据及资料应及时另行备份。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每月至少运行2次桥梁管理系统,检查桥梁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认真收集系统缺陷及问题,及时反馈至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篇3: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