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桥梁安装安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桥梁安装安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024-07-13 阅读 9115

1、我单位对施工现场实际踏勘和调查的情况2、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5、《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7、《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上、下册)二、桥梁工程概况南昌至宁都高速公路D10合同段起讫里程为K239+000~K244+900,路线长5.9Km,D10合同段全线主要工程数量有:路基土石方约174.4万立方米,排水工程29338.3米,防护工程14961立方米,大桥346米/2座,中桥86米/1座,涵洞33道,通道15道,暗桥1道,合同总期14个月。桥名中心桩号结构跨径总长清塘大桥K244+796预应力混凝土T梁5*30158洋田排大桥K241+555预应力混凝土T梁6*30188三、安全目标:不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为安全目标。四、桥梁运输和吊装安全施工方案1、炮车运梁1、在T梁完成预应力张拉和压浆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预制场龙门吊使用钢丝绳抬吊预制梁至运梁平车上。注意龙门吊起吊梁过程中,应保持梁体处于竖直状态(特别是边梁)。2、穿过吊带孔和底板处的钢丝绳位置应做好保护措施,采用外轮胎皮隔垫防止钢丝绳与梁体发生摩擦而损坏。3、预制梁运至运梁平车后,及时用四根可调节长度的钢斜撑撑牢,支撑稳固且看无任何变化后才松钩,防止梁体运输过程中发生倾斜。4、运梁前认真检查和修整运输道路,确保运输道路平坦硬实,防止运梁过程中因道路问题导致运梁平车陷车导致安全问题发生。5、梁体加固好后,运梁平车以低速档(v=5m/min)匀速、平稳运行。运梁过程中运梁平车派专人进行监护,时刻观察预制梁的变化(尤其是倾斜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大梁安装根据我部桥梁施工的特点和所采取的施工工艺,T梁预制和吊装的过程中,重点控制模板的安装、拆除和T梁吊运安装等,而模板的安装和拆除是由门吊来完成,T梁的吊装由门吊、运梁平车和架桥机来完成,因此,T梁预制、吊装应做到:1、龙门吊、架桥机拼装完成后,应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检查验收。2、移动式龙门架除进行静载试验外,还应等载在轨道上往返运行一次,检查龙门吊在移动中的形变以及轨距,轨道平整等情况。3、吊装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起重设备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进行试吊。钢丝绳必须按照设计荷载要求,选用适合的标准绳索,在使用中,应当经常注意检查,并做到必要的维护。4、吊装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统一指挥。严格按照指挥信号操作,指挥信号不明确,严禁起吊,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应立即执行。开车前或操作中接近人时,须鸣铃或报警。吊装的物件要捆扎牢固,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严禁超负荷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起吊,物体起吊时,严禁人员站在吊物上,其下方严禁站人。5、起重机在起吊满载或近满载时,应先将载物吊起地面20~50公分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靠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进行提升。吊起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将重物提高到可能遇到障碍物0.5米以上,运行时被吊物不得左右摇动。6、开动和停止电动机,应缓慢平衡地操作控制器,向后面移动必须等机、物完全停稳后方可操作。7、作业遇到有停电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将重物落至地面,不得悬在空中。8、起重机在作业闭合主电源之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处于停止状态,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置于停止位置,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的运作部件是否正常。9、被吊物菱角处与绑扎钢丝绳之间必须加衬垫。10、起重机的结构或零件有缺陷或损伤,严禁进行起吊工作;施工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或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工作。11、当装作业结束时,应将起重设备安全锚定,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12、龙门吊、架桥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13、门吊、架桥机作业应遵循厂家制定的操作规程。3、架桥机操作规程(1)架桥机经安监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并经过专业培训,无证人员不得操作本设备。(2)作业前检查架桥机的机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断丝是否在安全使用范围之内。(3)坚持做到“九不吊”。1被吊重物重量超过额定重量不吊。2指挥信号或指令不清不吊。3吊物下方或纵导梁之间有人不吊。4吊物上方站人不吊。5起吊埋在地下重物不吊。6用吊钩(吊具)斜拉重物不吊。7吊装绳索与梁耳环连接不牢不吊。8索具不牢固不吊。9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不吊。(3)不得利用电动机的突然反方向转动作为运行机构的制动,只有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允许用此方法。(4)禁止利用限位开关作为正常操作的停电,限位开关只能在发生意外事故或司机操作失误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它起作用。(5)架桥机在每次启动前司机必须先发出警报信号,听从总指挥指示,总指挥应站在后台处,保持与司机及前桥墩工作人员视野开阔,指示信号通过对讲机传达给司机及前后台作业负责人。(6)在吊架接近定额载荷的桥梁时,应先看制动器是否能刹住车。(7)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高度精神集中,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闲杂人员严禁进场。(8)司机和工作人员离开时,吊钩上不准悬挂物,各控制手柄扮到零位,切断电源。并检查好桥机锁定装置是否锁好,安排好夜间定人值班方可离开。(9)严格遵守用电的安全规程,桥机通过高压线时,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2.5米。(10)下班时应做到当天记录,便于以后合理操作。(11)在有台风地区使用时,如有6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用链子、钢缆将整机紧紧栓老在地面上,以免强风刮翻。(12)尽量避免夜间操作,以防强风刮翻。(13)架桥机停止作业时要固定牢防止滑动和侧翻伤人。3、架桥机使用安全措施

架桥机属于大型临时设施,其安装、使用、拆除等都存在相对较大的危险性。为保证架桥机的使用安全,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措施:(1)架桥机按照设计图纸安装完毕后,必须组织设计、安装、使用及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然后按照规定的试验项目试吊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及试验合格的架桥机绝对不允许投入使用。

(2)架桥机的安全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拆除。架桥机的安全装置应包括:

1大车和天车轨道末端挡块(硬限位器)和电气限位器(软限位器)

2天车吊钩超高限位器

3起重限位器

4刹车

5轮止、夹紧轨钳及揽风绳(3)架桥机停止作业时应放置好

篇2:桥梁安全养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试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2004)中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职责:

1.主持辖段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机构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月)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组织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对辖区内桥梁作定期检查。

7.主持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汛期加强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桥梁病害情况和处理意见。

8.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应及时指导所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桥梁安全和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检月至少查一次,特别加强雨季和汛期及灾后的巡查,对病害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三条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四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捡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1.检查方式:采用目测为主,结合简单工具测量;

2.检查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3.主要工作: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4.检查内容: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2.4条款。

第五条定期检查: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收集结构技术状态数据。

1.检查方式: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

2.检查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3.检查准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4.主要工作:

4.1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

4.2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做出技术评分。

4.3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

4.4对难以判断缺损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检查(专门检查)的要求。

4.5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桥,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议。

4.6根据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查时间。

4.7对特大型、大型桥梁的控制检测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3.3条款执行。

5.检查内容: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3.4~3.3.12条款。

6.病害标识:检查发现的各种缺损均应在现场用油漆等将其范围及日期标记清楚,发现三类以上桥梁及有严重缺损和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桥梁,应作影像记录,并附病害状况说明;

7.提交检查文件: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3.14条款。

第六条特殊检查:是查清桥梁的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其分为专门检查(根据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桥梁,针对病害进行专门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鉴定工作。)和应急检查(当桥梁受到灾害性损伤后,为了查明破损状况,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恢复交通,对结构进行详细检查和鉴定工作)。特殊检查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4条款。

第七条桥梁评定: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第3.5条款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报送本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总工程师及其授权的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

第九条对适应性不能满足的桥梁,应采取提高承载力、加宽、加长、基础防护等改造措施。若整个路段有多座桥梁的适应性不能满足,应结合路线改造进行方案比较和决策。

第十条对经检查确认为危桥的桥梁,应及时向上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尽快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对暂时无法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危桥、险桥,要通过发布通告,设立限速、限载、绕行标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警告;并要派专人昼夜看护,严防发生桥垮人亡的恶性事故。

第十一条对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难以评价的桥梁,或在桥梁检查中,认为适应性评定达不到要求时,应组织具有桥梁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等项目检测,针对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十二条加强对公路桥梁伸缩缝、桥头路面、防撞墙(或栏杆)的养护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病害要及时处理,避免因养护不当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要确保事故信息上报渠道畅通。凡出现桥梁垮塌或断通事故的,各级部门要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3.历次桥梁经常检查表。

第十五条配备和使用交通部“中国公路桥梁管理系统”(2008版)软件,并定期收集,录入数据,实行桥梁技术状况动态管理,逐步达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

第十六条桥梁管理系统应配备专用电脑并实行专人管理,桥梁管理系统所用数据及资料应及时另行备份。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每月至少运行2次桥梁管理系统,检查桥梁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认真收集系统缺陷及问题,及时反馈至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篇3: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