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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事故原因预防处理规程

2024-07-13 阅读 4731

1、起重机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人的因素和设备因素两个方面,其中人的因素主要是由于管理者或使用者心存侥幸、省事和逆反等心理原因从而产生非理智行为,物的因素主要是由于设备未按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保养,特别是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带"病"运行,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占比例较大的起重机事故起因主要有:

a、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超载或未确认吊运物品重量,斜拉斜吊,吊重下站人、吊重捆扎不可靠,吊钩挂钩不可靠和操作人员不具备资格等;

b、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未装或失效。如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防脱钩装置、运行极限限位器等未装或失效,设备接地或接零不可靠,漏电保护不可靠等;

c、检查、检验工作未按要求进行。如未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制度(班前检、周检和月检等),未按要求报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导致设备带"病";

d、检修作止时无安全监护人员或无警示牌。如相邻设备运行未监护,地面供电开关未挂警示牌等;

e、使用维修等作止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护劳保用品;

f、塔式起重机安装或拆卸未按规定程序进行;

g、汽车起重机作业时未能保证设备及吊运物品与作业环境中电线的安全距离。

2、针对起重机事故的各种起因,使用单位应与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以及起重机械监察部门、监督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工作,贯彻各项检验制度,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使用单位必须至少做好以下工作:

a、切实加强安全思想工作,从安全工作人员到操作、维修和检查人员都要培养安全意识,自觉避免不安全行为;

b、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c、制定完善的检查、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d、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3、起重伤害事故的处理

起重伤害事故的处理,一般可分为事故现场处理、事故详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结案等五个阶段,事故所在单位应注意:

1)、发生起重伤害事故后,所在单位必须尽一切可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应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等,均不得人为地破坏,如果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必须做好标志、照相和详细记录。

2)、在处理现场的同时,所在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3)、对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清楚后,即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事故,包括:

a、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幸可循;

b、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职工未取得合格证,即令上岗作业;

c、起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修,未经安全检验合格,或设备存在缺陷仍允许使用;

d、明知设备在不安全环境中作止,而不采取防护措施。

(2)、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责任的事故,包括:

a、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

b、发现紧急情况未报告,未采取紧急措施;

c、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升动设备。

篇2:起重机发生事故原因检查确认制度

起重设备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

1.规章制度不健全

(1)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教育制度;

(2)安全操作与检修规程不健全,缺乏上岗培训与考核制度。

2.设备管理与维修存在隐患

(1)缺乏对起重设备重要零部件的检查与修理、更换;

(2)起重设备上缺乏必要的防护装置与安全措施;

(3)由于维护不及时,造成各限位装置失灵。

3.违反操作规程

(1)起吊物体的重量已经大大超过额定起重量;

(2)采用斜吊,使钢丝绳受力大大超过容许的数值;

(3)在吊运物体时不走规定的线路,使重物从人或装备上方经过;

(4)在起吊物体上载人;

(5)在使用轮胎式起重机时,未使用支腿,或吊重过大、幅度过大造成翻车事故;

(6)未采取防风措施,当大风来临时,塔式起重机或门座式起重机被大风吹翻。

起重设备安全检查确认制度

一、检查设备是否经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验收合格。

二、检查起重作业区域是否设置了警戒线或明显的安全标志。

三、检查起重设备是否完好,动力设备绝缘是否良好,接地是否正确、可靠。

四、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腐蚀、变形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五、检查滑轮、吊夹具等是否有裂纹、缺损、磨损、变形等情况。

六、检查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七、检查起重设备的辅助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八、检查是否有超重现象。

九、对以上各条件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篇3:起重机事故起因预防处理注意事项

起重机的事故起因、预防及处理注意事项

1.起重机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人的因素和设备因素两个方面,其中人的因素主要是由于管理者或使用者心存侥幸、省事和逆反等心理原因从而产生非理智行为,物的因素主要是由于设备未按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保养,特别是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带"病"运行,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占比例较大的起重机事故起因主要有:

a.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超载或未确认吊运物品重量,斜拉斜吊,吊重下站人、吊重捆扎不可靠,吊钩挂钩不可靠和操作人员不具备资格等;

b.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未装或失效。如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防脱钩装置、运行极限限位器等未装或失效,设备接地或接零不可靠,漏电保护不可靠等;

C.检查、检验工作未按要求进行。如未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制度(班前检、周检和月检等),未按要求报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导致设备带"病";

d.检修作业时无安全监护人员或无警示牌。如相邻设备运行未监护,地面供电开关未挂警示牌等;

e.使用维修等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护劳保用品;

f.塔式起重机安装或拆卸未按规定程序进行;

g.汽车起重机作业时未能保证设备及吊运物品与作业环境中电线的安全距离。

2.针对起重机事故的各种起因,使用单位应与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以及起重机械监察部门、监督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工作,贯彻各项检验制度,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使用单位必须至少做好以下工作:

a.切实加强安全思想工作,从安全工作人员到操作、维修和检查人员都要培养安全意识,自觉避免不安全行为;

b.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C.制定完善的检查、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d.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3.起重伤害事故的处理

起重伤害事故的处理,一般可分为事故现场处理、事故详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结案等五个阶段,事故所在单位应注意:

1).发生起重伤害事故后,所在单位必须尽一切可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应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等,均不得人为地破坏,如果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必须做好标志、照相和详细记录。

2).在处理现场的同时,所在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3).对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清楚后,即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事故,包括:

a.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幸可循;

b.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职工未取得合格证,即令上岗作业;

C.起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修,未经安全检验合格,或设备存在缺陷仍允许使用;

d.明知设备在不安全环境中作业,而不采取防护措施。

(2).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责任的事故,包括:

a.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

b.发现紧急情况未报告,未采取紧急措施;

c.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升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