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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采煤机更换滑靴使用电焊气割安全作业措施

2024-07-13 阅读 9054

一、概述:

根据停产期间的检修计划,我区采煤机更换滑靴需进行电气焊作业,为安全起见,特制定本安全措施。

二、现场状况:

有面刮板输送机,液压支架支护。

三、危险因素:

1、瓦检员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瓦斯浓度超限作业,有发生瓦斯爆炸危险。(六——6)

2、放置乙炔瓶与氧气瓶放置不当,造成火灾。(六——4)

3、现场没有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控制火灾。(六——8)

以上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已全部纳入本安全技术措施中

四、作业组织:

1、作业负责人:王洪庆

2、跟班班长:倪锡法

3、作业时间:3月中旬

4、作业地点:+750m工作面

五、作业方案:

1、由于现机组滑靴已老化不能用,需更换。螺丝卸不动需用气焊将其割除。

2、更换滑靴时,人员必须配合作业,截割部处提前用板枇垫好,此时面运输机和采煤机开关必须停电闭锁,严禁运转。然后方可进行电焊、气割作业。

六、安全作业措施:

1、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同安监科、通风科取得联系,届时派安全员、瓦检员到作业地点,对作业安全及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进行监督检查。

2、作业前必须在地面将所用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其它附件仔细检查一遍,并经试用无误后方准带入井下使用。

3、作业所用氧气瓶、乙炔瓶、火种、电焊机入井前必须到安全调度进行登记。

4、氧气瓶、乙炔瓶下井时应分类运输,在车皮内放置牢靠。

5、氧气瓶、乙炔瓶在作业地点以上应间隔5米放置,应安专人看护。

6、使用氧气、乙炔、电焊机作业时,瓦检员必须检测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巷道顶部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7、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在作业地点及上下风侧10米内各悬挂一个便携式瓦检仪,随时观察作业地点瓦斯浓度。

8、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洒水,并确保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无易燃物品,且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5立方米的灭火沙。

9、作业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工作完毕后当班将氧气瓶、乙炔瓶升井。

10、电焊机电源引自采区变电所,拆接电源时,必须将所接电源开关上一级开关停电,并在停电开关上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牌。停电后,经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工作,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接线时必须先接负荷侧,后接电源侧,拆线时必须先拆电源侧,后拆负荷侧,接线必须接触良好。

11、停送电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并由专人停送。

12、作业时,面刮板输送机和采煤机不得运行,将开关打在零位并停电、闭锁、挂牌、派专人看管。

七、组织措施:

1、安监部、机电科、通风科派专人跟班。

2、作业前应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工具、器具。

3、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职工作,并熟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认真学习作业安全措施,并考试。

5、作业时,跟班队干负责现场作业安全及措施执行,班长负责协调作业。

6、作业时,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同时在场,并严格把关,确保作业安全。

7、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措施后方可作业,本措施未写入部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篇2: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3?术语和定义

4?分工与职责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监督与考核

6.1?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6.3.7?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00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7?相关记录

8?附件

8.1?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篇3:施工现场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广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