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矿井防火防水措施

矿井防火防水措施

2024-07-13 阅读 7251

一、矿井防治水措施

1.地表水治理措施

(1)合理确定井口位置。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或修筑坚实的高台,或在井口附近修筑可靠的排水沟和拦洪坝,防止地表水经井筒灌入井下。

(2)填堵通道。为防雨雪水渗入井下,在矿区内采取填坑、补凹、整平地表或建不透水层等措施。

(3)整治河流。

①整铺河床。河流的某一段经过矿区,而河床渗透性强,可导致大量河水渗入井下,在漏失地段用粘土、料石或水泥修筑不透水的人工河床,以制止或减少河水渗入井下。

②河流改道。如河流流入矿区附近,可选择合适地点修筑水坝,将原河道截断,用人工河道将河水引出矿区以外。

(4)修筑排(截)水沟。山区降水后以地表水或潜水的形式流入矿区,地表有塌陷裂缝时,会使矿区涌水量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可在井田外缘或漏水区的上方迎水流方向修筑排水沟,将水排至影响范围之外。

2.地下水的排水疏干在调查和探测到水源后,最安全的方法是预先将地下水源全部或部分疏放出来。

疏干方法有3种:地表疏干、井下疏干和井上下相结合疏干。

(1)地表疏干。在地表向含水层内打钻,并用深井泵或潜水泵从相互沟通的孔中把水抽到地表,使开采地段处于疏干降落漏斗水面之上,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井下疏干。当地下水源较深或水量较大时用井下疏干的方法可取得较好的效果。根据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有疏放老孔积水和疏放含水层水等方法。

3.地下水探放

(1)矿井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水文地质工作是井下水害防治的基础,应查明地下水源及其水力联系。

(2)超前探放水。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明水源后制定措施防水。

4.矿井水的隔离与堵截在探查到水源后,由于条件所限无法放水,或者能放水但不合理,需采取隔离水源和堵截水流的防水措施。

(1)隔离水源。隔离水源的措施可分为留设隔离煤(岩)柱防水和建立隔水帷幕带防水两类方法。

①隔离煤(岩)柱防水。为防止煤(矿)层开采时各种水流进入井下,在受水威胁的地段留一定宽度或厚度的煤(矿)柱。防水煤(矿)柱尺寸的确定应考虑到含水层的水压、水量、所开采煤(矿)的机械强度、厚度等因素及有关规定,并通过实践综合确定。

②隔水帷幕带。隔水帷幕带就是将预先制好的浆液通过由井巷向前方所打的具有角度的钻孔,压入岩层的裂缝中,浆液在孔隙中渗透和扩散,再经凝固硬化后形成隔水的帷幕带,起到隔离水源的作用。由于注浆工艺过程和使用的设备都较简单,效果也好,因此国内外均认为它是矿井防治水害的有效方法之一。

(2)矿井突水堵截。为预防采掘过程中突然涌水而造成波及全矿的淹井事故,通常在巷道一定的位置设置防水闸门和防水墙。

5.矿山排水矿山的排水能力要达到以下要求。

(1)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2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1条工作,1条备用。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二、矿井火灾防治措施

1、火灾的定义:凡发生在煤矿井下的火灾,以及发生在井口附近危害井下安全的火灾,都叫做矿井火灾。

2、矿井火灾的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1)矿井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烧毁大量的设备器材和煤炭资源,给生产带来损失,而且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弥漫井下,使大批矿工中毒死亡。在有甲烷(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还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其危害更加严重。

(2)矿井火灾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两种。由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如灯火、火柴、吸烟、火炉、放炮、机械摩擦、电焊,电流短路等发生的明火引起的火灾叫外因火灾。由煤炭自燃引起的火灾叫内因火灾,内因火灾占矿井火灾总数的75%左右。

3、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1)预防矿井外因火灾的主要措施是防止井下出现明火,电火、炮火。

防止明火的措施是:井下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井下一般严禁从事电焊、火焊工作,如必须焊接时,要制定专门措施报批;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防止电火的措施是:井下必须采用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并做到设备性能完好;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防止炮火的措施是:使用安全炸药,不准将药卷内的消焰粉倒掉,不准放明炮、糊炮,不准用明火、动力线放炮;炮眼封泥要装满,并使用水炮泥;严格按规程规定装药、连线和放炮。

4、预防矿井内因火灾的措施涉及到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

一是减少发火隐患,预防煤炭自燃。

在开采技术方面,要正确选择矿井的开拓方式、采煤方法和开采程序,合理布置采区,不得任意采掘规定的段间、区间煤柱,以提高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的矿井先天防火能力。

在通风技术方面,要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正确设置控制风流的设施,采取均压防火措施,加强通风防火管理等,以减少漏风,这对防止煤炭自然发火有重要作用。

预防性灌浆,注阻化剂、惰性气体等。

二是掌握自然发火预兆,及时进行发火预测预报,把自然发火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是对采掘生产过程中遗留下的各种发火隐患要及时处理,如加强“三道,维修,加强对废旧巷处理,及时充填煤巷碹,及时处理高温火点等。

当井下一旦发生火灾,最先发现的人员应尽可能直接灭火,尽量控制火灾的发展。并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说明事故的地点和性质、范围等情况。如果现场人员无力扑救,人身安全又受到威盼时,在弄清火情的情况下,灾区人员要迅速撤离或就近尽快撤入避难硐室。如通路受阻,则应构筑临时避难硐室,进行自救或等候救护。

火灾和水灾都是煤矿生产中威胁到工人安全的因素,只有切实实施防治措施,才能从底部瓦解这样的危险的形成,为工人的安全起到保护作用。

篇2:某矿井下单项零星工程管理制度

随着红泉煤矿生产任务的逐渐增加,各采区的逐渐开拓,工作面收尾工程、机电安装等工作逐渐增加,为加强单项、零星工程建设的考核管理力度,规范零星工程的验收程序,保证我矿零星工程规范、有序进行,做到有章可循,使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我矿具体情况,现就砂墩子矿井单项、零星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作如下制度。

一、总则

1、采煤工作面、排水系统、机电安装等与其他配套工程应遵循“配套工程与掘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原则,尽量减少单项、零星工程的发生。

2、单项、零星工程遵循“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项、零星工程申报制度,单项、零星工程一律进行申报,不申报的一律不得开工。

3、单项、零星工程应在年初或月初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科根据实际情况,排出单项、零星工程的计划,交矿领导研究、确定后列入月度工作计划。如遇临时性接续工程、应急工程,应提前一周提出计划,交矿领导研究后确定施工时间及施工单位。

4、业务部门要严格依据工程科制定生产计划并按照“轻重缓急、全面细致”地确定零星工程。业务主管部门对单项、零星工程实施管理要遵循“用人最少、效率最高、质量最好、安全最优”的原则。

二、单项、零星工程范围

1、零星工程一般指矿井采、掘及井下辅助单位在从事主体生产任务的同时,需要施工的临时性工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巷修、安装、拆除、回收、防灭火、水仓清挖、清理等工程。

2、矿各类计划、会议、文件、现场确定、安排或非本专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凡构成独立核算、需要单独确定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编制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工程项目,均需要按单项工程实施管理和考核,在执行相关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同时执行本制度。

三、实行单项、零星工程申报操作基本流程

矿年初或月度计划→专业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科审批并提出预案→交主管领导审批→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开工、完工时间及经济政策→业务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科和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现场调研,由业务部门确定施工方案→业务部门制定详尽的施工网络图,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进行施工→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施工质量监督→竣工联合验收→工程月度或完成月份结算。

四、单项、零星工程操作基本要求

1、制订计划

各专业应在年初或月初提出计划。

2、提出申请

所有单项、零星工程一律进行申报,不申报的一律不得开工。如遇应急工程,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3、审批立项

所有单项、零星工程由工程科在年初或月初汇总后交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在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进行立项。应急工程,在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后,可交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立项。

4、确定施工方案

在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开工、完工时间及经济政策后,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科部和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定最终的施工方案,同时确定工作量、质量要求、技术措施等并编制详尽的施工网络图,施工网络图必须明确工作量、使用人数、开竣工时间、技术质量要求、责任人员、执行措施的名称及其他重要环节的备注信息等。

5、施工技术措施审批

零星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业务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必要时报矿领导批准后实施,由工程科组织各专业部门进行跟踪检查,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及现场条件变化,并补充完善措施。施工单位根据批准后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编制材料、劳务预算报工程科,如果需要可由相关业务部门协助落实。

6、施工质量及进度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申请单位不得任意扩大施工范围,如确实需要扩大或增加,须重新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确定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质量及进度监督并于每周一将工程监督检查情况上交至工程科。

7、竣工联合验收

零星工程采取“一工程一验收”的方式,零星工程随竣工随验收,跨月度的零星工程月底分段验收,并做好相应的验收标段标记。零星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工程科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单,工程科接到竣工申请后无特殊情况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部门进行验收。零星工程验收时,由工程科组织各专业部门、施工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中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必须相互配合、互相监督把好验收关,并在联合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文明生产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工程科组织各专业科室、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五、单项、零星工程特殊规定

1、跨专业的单项、零星工程遵循“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一般性零星工程应在每月生产计划碰头会上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经工程科审核、矿领导审批后列入月度生产作业计划。临时性工程、重点工程应提前一周向工程科进行申请,经工程科审核、矿领导审批后确定施工单位执行。

2、单项、零星工程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填制《单项、零星工程申报单》和《单项、零星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单》,单项、零星工程申报单必须在开工前编制,单项、零星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单在工程竣工后填制。“两单”一式三联,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其余一份交工程科存档,作为考核结算的凭证,无凭证不结算。

3、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科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和要求组织施工,随时向工程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4、单项、零星工程因客观因素或其他因素确需调整时,由申报单位重新申报,调整预算,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和验收结算。单项、零星工程调整方案必须即时调整,事后调整不予认可。

5、材料、劳务费用预算应参照标准成本和现场实际确定,工程科考核人员有对单项、零星工程的再审核权,对发现的不合理预算有权进行调整。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肢解,如工程规模较大,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单项、零星工程工期较长或跨月施工时,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可分段验收结算。工程竣工后或每月末生产任务验收时主管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共同现场验收确认,施工单位应在每月3日前将单项、零星工程验收签证单签字确认后上报工程科存档。

6、主管业务科室在零星工程开工后必须随时跟踪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协调并解决施工单位存在的困难。每周一12:30前将本部门分管的单项工程、零星工程进展情况汇报工程科,不定期地在调度会上对本部门分管的单项工程、零星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展、施工质量、影响因素、变化环节和响应措施等。

7、单项、零星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工程科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施工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调研,现场调研结束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编制细致的施工措施,待措施审批完毕并学习贯彻后开始施工。

8、单项、零星工程开工前主管业务部门应编制详尽地施工网络图。施工网络图必须明确工作量、使用人数、开竣工时间、技术质量要求、责任人员、执行措施的名称及其他重要环节的备注信息等。施工网络图各内容敲定后应由施工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工程科、调度室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执行。主管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施工网络图的要求监督、跟进、落实、考核施工单位。

9、施工人数超过6人的单项、零星工程,在安全上属施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科管理;施工人数低于6人的单项、零星工程,在安全上属安监科管理。

六、单项、零星工程奖惩办法

1、未执行申请制度或申请时限不符合要求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开工、影响正常生产作业计划的,考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500元/次。

2、不填制“两单”、填制“两单”不规范或“两单”不交工程科存档导致零星工程施工、结算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考核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3、施工单位未向相关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的,考核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次;施工单位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不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考核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次;业务主管部门未及时跟进落实零星工程质量及进度的考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4、因客观因素或其他因素需调整而未及时重新申请导致影响正常生产活动,考核施工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各200元/次,影响工程正常推进的后果自行承担。

5、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现场验收的,考核主管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各200元/次;施工单位未按期上报单项、零星工程验收签证单的,考核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6、主管业务部门在工程发生意外、变化时未及时制定措施或积极进行协调和服务并在调度会上做汇报的,考核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100元/次;未在每周一12:30前将本部门分管的单项工程、零星工程进展情况汇报工程科的,考核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200元/次。

7、工程现场调研时无故不参加、调研时不认真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安全开工的,考核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次;主管业务部门未制定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考核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200元/次;施工单位编制细致的施工措施并学习贯彻影响工程开工的,考核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次。

8、未编制零星工程施工网络图、网络图未经签字确认或网络图工序安排不合理、工期要求不严谨的,考核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200元/次;主管业务部门对施工单位违反网络图施工而未进行监督考核的,考核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100元/次;施工单位未按照网络图施工、逾期未完成相关工作量的,按影响生产进行考核。

9、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按照砂墩子矿井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第二条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第三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第四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7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第五条抽排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第六条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召开鉴定预备会。做好鉴定组织分工,对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第七条鉴定月产量以矿调度室当月统计的产煤量为准。矿井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当月生产计划,防止超能力组织生产。第八条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规律、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然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第九条测定数据的整理、鉴定报告的编制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执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科长、副总、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和项目部经理(矿长)审阅后,一式六份呈报到分公司通风管理部(附电子版)。第十条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