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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工作危险点必要控制措施

2024-07-12 阅读 3035

序号作业内容危险点控制措施制定依据一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作业现场情况核查的不全面、不准确切性1.1布置作业前,必须对图纸,勘察现场,彻底查明可能向作业地点反送电的所有电源,并应断开其开关、刀闸。1.2对大型作业,带电作业等较为复杂的施工项目,有关人员必须在施工前深入到现场绘制设备接线和相位图,对现场周围的带电部位、大型施工器械的行走路线和工作集团以及以施工构成障碍的物体等核查清楚,以便确定可行的施工方案,查明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1.3对设备缺陷的处理工作必须在工作前将缺陷以生的原因、处理方式以及处理工作时对现场条件的要求,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核查清楚。2.作业任务不清2.1在对大型作业、带电作业等较为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并需组织全体作业人员结合现场实际认真学习。2.2对常规的一般维护作业,班组长要在作业前将人员的任务分工,危险点及其予以详尽的交待。3.作业组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选派不当3.1选派的工作负责人必须是文件公布的有资格担任的人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并熟练地掌握所承担的检修项目和质量标准。3.2选派的工作班成员需能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安全、保质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安规电气51条4.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4.1工作负责人负有交通安全责任,应协助司机瞭望和控制车速。4.2乘车人员严禁在车上打闹,严禁将头部伸出车外。4.3运输的大件必须用绳索封牢,注意防止随车装运的工器具挤、砸伤乘车人员。4.4如乘货车时应设有高栏,高拦应坚固完好并用绳索系好,行驶中禁止坐在后箱板上。4.5乘车人员不应和司机进行非必要的谈话。4.6严禁混装的工具、材料,必须分车运输。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1.不按规定填写、签发、送交办理工作票1.1在电气设备上和设备区内工作,必须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1.2按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正确填写和签发工作票。1.3按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及时送交办理工作票。安规电气35、36、37条2.未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工作班人员即进入现场2.1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带领工作班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安规电气59条3.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和次日复工前不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3.1工作负责人在接到工作许可命令或会同工作许可人检查现场所做的安全升旗工确完备后,许可在工作票上签名,然后带领工作班成员。3.2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许可工作。安规电气52条安规电气59条4.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现场4.1工作负责人应检查工作班成员着装是否整齐,符合要求。安全用具和劳保用品是否偑带齐全。4.2工作班成员列队并面向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宣读工作票,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工作危险点及其他注意事项。安规电气54条三实施作业1.单人留在作业现场1.1除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外,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得单独留在作业现场。安规电气55条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与作业,违反工作监护制度2.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时,只有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确无触电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工作。2.2专责监护人不得做其他工作。安规电气54、56条安规电气45条3.违反现场作业纪律(说笑、打闹、喝酒等)3.1工作负责人需及时提醒和制止影响作业人员精力的言行。3.2工作负责人需注意观察工作班成员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必要时可以作业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3.3严禁带酒意上岗和在工作中吸烟。4.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4.1不得随意变更现场安全措施。4.2特殊情况下(如开关同期调测等)需要变更安全措施时,必须征得工作许可人的同意,完成后及时恢复原安全措施。5.穿越临时遮拦5.1临时遮拦的装设需在保证作业人员不能误入带电设备场地的前提下,方便作业人员进出现场和实施作业。5.2严禁穿越和擅自移动临时遮拦。安规电气90条6.工作不协调6.1几人同时进行工作时,需互相配合,协同动作。6.2几人同时进行工作,相互联系有困难时,应设专人指挥并明确指挥方式。使用通信工具时需事先检查要具是否完好。四工作终结1.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后,又到设备上作业。1.1全部工作完毕,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工作负责人应对全部工作现场进行周密的检查,确保无遗留问题。1.2坚持执行验收制度。1.3办完工作终结手续后,检修人员严禁再触及设备,并全部撤离现场。安规电气63条安规线路

篇2: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

1.目的

1.1为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搬运、贮存、使用和回收等活动。

3.参考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本制度。

4.定义

4.1危险化学品: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采购、销售中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危险化学物品及其他物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5.职责

5.1安全主管部门职责

5.1.1组织编制《作业环境专项应急预案》,针对危险化学品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5.1.2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技术部门负责索取和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到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5.1.3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知教育。

5.1.4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建立档案。

5.2厂务部负责在使用场所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3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对使用和回收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5.4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6.控制要求

6.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要求

6.1.1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6.1.2原料和成品的成份由技术部门确认,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6.1.3使用部门负责教育本部门操作人员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操作人员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6.1.4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禁止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6.1.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6.1.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6.1.7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6.1.8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1.9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化学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6.1.10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6.1.11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6.2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

7.2.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3年备查。

7.2.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采购定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出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求

6.3.1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6.3.2装卸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6.3.3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6.3.4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3.5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6.3.6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设施。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6.4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要求

6.4.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6.4.2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4.3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安全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4.4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4.5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要求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有毒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6.4.6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遂宁市公安局和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5报废处理

6.5.1危险化学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6.5.2产生废弃危险废物应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6.5.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废弃包装物等,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6.5.4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6.6.1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作业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6.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事故响应级别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遂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6.6.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7.附页

篇3:铁矿危险源控制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危险部位、场所、设备、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源点的危险物质、设备设施状态、作业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重新规定了我矿危险源控制点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报告、定期检查及考核的要求和内容;

第二章危险源控制点定点与分级

第四条危险源控制点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容易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设备安全度低、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率高;

(三)具有一定的事故频率和严重度,作业密度高;

(四)其他潜在危险大。

第五条根据危险源点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源控制点分为三个级别:

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设备及厂房设施毁灭性破坏;

B级:可能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中断(一个班以上);

C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愈后能工作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暂时性中断(一个班以内)。

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纳入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不再列入危险源控制点管理。

第六条对危险源的危险分析可运用危险因素分析方法和事故模式分析方法。

第七条安全措施应根据“假想事故原因和条件分析”的结果制定。

第八条危险源控制点确定后,由安环科组织填写《危险源控制点登记卡》。

第九条A级危险源控制点,由公司审批;B级、C级由矿组织验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矿及车间按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的《危险控制点登记卡》,分类分级归档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对新投产项目必须在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控制点定点工作。

第十一条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应体现持续改进的管理思想。矿每年将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变化情况,组织对危险源控制点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确认,对其控制措施、对策的有效性、完备性进行评价,并予以完善。

第三章危险源控制点的异动

第十二条危险源控制点的异动含升级、降级与撤点。

第十三条危险源控制点拟异动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因素及其危险性、安全控制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认是否提出异动申请。

提出异动申请时,应填报《危险源控制点异动卡》;升降级异动需同时填报《危险源控制点登记卡》。

第十四条A级危险源控制点的异动由矿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定批准;B、C级危险源控制点的异动矿安环科审定,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危险源控制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在危险源控制区域醒目处应设立危险源控制点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应包含危险源点主要危险因素、可能的事故伤害模式及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对策。

第十六条各危险源点均要制订《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其中A级危险源控制点的《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的内容应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要突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控制,安全检查与设备点检应互为补充。

《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是班组对危险源控制点进行日常检查控制的依据和原始记录。

当班人员应在设备设施点检和作业要求的基础上,按《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内容对本班组管理区域内各级危险源控制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点检,并作好记录;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制要求对所负责的危险源控制点进行检查,并在《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相应位置签字。

第十七条危险源控制点出现异常,应按管理级别填写《危险源控制点异常信息反馈卡》逐级上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制订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矿级领导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矿开展危险源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督促车间和科室落实危险源控制点管理办法与措施。

(二)了解本矿危险源控制点分布情况,每月对本矿的A级危险源控制点检查一次,并在检查表上签字。

(三)对新投产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危险辨识分析工作,建立危险源控制点,确保安全生产。

(四)对A级危险源控制点存在的失控因素投入资金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确实无力整改的,及时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车间级领导职责

(一)熟悉本车间危险源控制点分布情况,每半月检查车间各级危险源控制点控制情况。

(二)负责组织本车间A、B、C级危险源控制点控制管理,落实危险源控制点管理办法与措施。

(三)对本车间危险源控制点的失控因素组织整改,车间确实无力整改的,应向矿长及职能科室报告,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工段级领导职责

(一)负责实施本工段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管理,熟悉各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内容,每周检查A、B、C级危险源控制点控制情况。

(二)对本工段各级危险源控制点的失控因素组织整改,若确实无力整改应上报车间,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班组长职责

(一)负责实施本班组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管理,熟悉各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内容,本人或指定专人至少接班后、班中、交班前三次检查控制情况,认真填写检查表。

(二)对班组各级危险源控制点的失控因素组织整改,若确实无力整改应上报工段,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岗位操作人员职责

(一)熟悉本人负责的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内容、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按规定认真检查并登记。

(二)发现危险源控制点的不正常状态,立即上报和做好记录,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职能科室职责

(一)熟悉本矿危险源控制点分布情况,参与制订A、B级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对策及控制管理。

(二)对车间无力整改的危险源控制点失控因素,接到报告后立即深入现场安排处理。

(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承担控制的危险源控制点的运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危险源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制订、落时实施办法,负责综合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危险源控制点的“系统分析”工作,推行控制技术,不断落实、深化、完善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管理。

(三)分级负责组织危险源控制点的建点验收与升降级及撤点审查。

(四)坚持按期检查本级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1、矿安全环保科及相关职能科室每月对本单位的A、B级危险源控制点至少检查一次;

2、车间安全组(员)每周对本车间的A、B、C级危险源控制点至少检查一次(有工段的车间安全组每月二次,工段安全员每周一次);

3、负责危险源控制点的信息管理,开发运用先进信息控制技术,不断提高危险源控制点的动态控制水平;

4、督促检查各级对失控因素的处理和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5、对危险源控制点失控而发生的各类事故,认真调查分析,按本规定查清责任并及时报告领导;

6、负责按本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新投产建设工程在试生产期间,有关单位和职能科室不配合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控制点定点工作,扣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职能科室未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控制点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一点次扣科室长100元,累计累扣。车间各级未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控制点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一点次扣主管领导50元,累计累扣。

第二十七条对危险源控制点运行中的失控因素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及时报告或上级要求的隐患整改不落实,扣责任车间3000元;扣车间主要领导300元。导致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