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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管理细则范文

2024-07-12 阅读 1594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一、各项目部、施工队领导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

二、各项目部、施工队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性的部位时,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抓落实,保证每道工序和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自检自查,把好质量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经过公司质安员、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和设计单位代表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工程隐蔽。

六、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化验、试验,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七、建立建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每个工地有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要根据工程进行的进度及时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保证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公司质安员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贵州在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贵州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河北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

(三)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险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加强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条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依据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河北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一条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阳光工程”,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局(集团)冀高工〔2009〕158号文件和冀高工〔2009〕487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行为,理顺工程质量管理关系,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建设项目实际,参照产品经销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贯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调试、试生产、验收、保修期等建设全过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加强过程管理和中间环节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产品经销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监督各部室贯彻落实;

(二)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部室执行;

(三)组织公司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的上报、审核,并督促、检查;

(四)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考核;

(五)组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公司项目预验收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亦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持续优化完善;

(二)按国家、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的规定审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工程总承包)、供货等单位资质、业绩;

(二)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包括重大项目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制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目标以及实施计划,并按权限审批、报批或者报备;

(三)接受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以及政府(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行业(石油化工、公路、铁路、电力等)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交底;

(五)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质量轻微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所购设备、物资的检查验收工作;

(七)其他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司综合办公室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工程质量控制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规范标准以及合同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控制分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质量控制三个阶段。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一)勘察质量控制要点:公司审查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相关业绩,以及主要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符合本项目的要求,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审查勘察现场作业是否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并有完备的印证记录,审查勘察成果是否满足国家行业法规以及技术标准,是否真实、准确。

(二)设计质量控制要点: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权限,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相关业绩,以及主要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符合项目的要求,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审查改变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建筑主体结构、建筑规模、主装置能力或引起总投资增减大于5%的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核准后实施。

1.项目建议书: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分析与预测、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厂址环境、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和其他建设条件、项目建设与运营方案、投资初步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的初步分析、环境影响的初步分析、投资风险的初步分析等;

2.可行性研究:重点审查建设的可行性、产品市场分析与预测、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择、总平面布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融资方案、财务分析、资源利用效率分析、土地利用及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劳动安全卫生、环境影响评价、风险分析与不确定性分析等;

3.基础设计:重点审查基础设计是否能够满足开展详细设计、长周期设备订货以及工程总承包的深度要求,主要包括:技术经济、总图运输、工艺及系统、公用工程、各专业主要设计方案(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仪表、暖通、储运等)、主要工程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明细表、(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节能)专篇、投资概算(建设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等);

4.施工图设计:公司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对设计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开工阶段: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开工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决定性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一)公司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按照国家和属地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二)综合办公室及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会议,在施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人员、过程质量控制的手段和方法);

(三)施工单位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技术难度大或者施工复杂的工序或部位、对后续工序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或部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重大设备吊装等;

(四)作业技术交底的控制:质量控制点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将技术交底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内容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注意事项、防范出现事故的措施和应急方案等;

(五)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经监理工程师和公司质检人员审查并确认合格后,方能进场;

(六)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在施工现场对质量控制点进行过程中监督和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和工艺过程的质量;

(七)

隐蔽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隐蔽工程后,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报验申请表),监理单位现场检查合格后,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或报验申请表)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后,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报验申请表),并逐级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必要时质监、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在验收合格后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如下:

(一)预验收工作:按照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的预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预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

(二)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竣工初检,初检合格后,由公司按照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一)检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检测设备等);

(二)检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是否落实,质量管理目标是否批复,项目质量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三)检查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等质量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设备的进行质量验收,签字手续是否完备等;

(四)检查监理人员、施工等单位的中间交接质量和签证等情况,查验质监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五)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验收情况,重点检查事故原因是否查明,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是否落实,责任人是否处理,相关人员是否受到教育。

第十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权限负责项目调试、试生产、保修期等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应按以下规定向产品经销公司公司投资规划部上报工程质量报表、情况说明及总结:

(一)每月15日上报工程质量情况,包括项目概况、进场材料设备验收结果、建构筑物观感质量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结果;

(二)每年年底上报工程质量总结,包括项目概况、进场材料设备验收结果、建构筑物观感质量及单项验收评定结果和项目的总体质量评价。

第四章工程质量问题及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万的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由此造成人身伤亡或者5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5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3人以下重伤,或者5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轻微工程质量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于40分钟内向产品经销公司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在收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由综合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报告。若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公司事故调查小组配合调查,形成的调查处理报告,由公司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有关质量检测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工程质量考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纳入公司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原则上工程质量控制按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进行优良评定的优良品率不低于50%作为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未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且造成质量事故的,公司将根据损失程度和具体情节,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相关部门对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3: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章采?掘

1、总回风巷冒顶、独头巷道冒顶堵人罚款3000元,按冒顶处理时间每分钟加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分析后处理),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掘进工作面冒顶罚款200元。

3、掘进工作面安排外面扩修,扩修点有人作业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30元。

4、不进行敲帮问顶或敲帮问顶不严格而作业罚款200元。

5、采煤工作面机尾出现人造跳台罚款200元。

6、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点杆或点杆不牢固罚款100元/根。

7、采掘工作面机尾无盖板、盖板固定不牢或拉弓溜子罚款100元。

8、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巷长度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9、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防倒装置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罚款200元。

10、岩巷掘进工作面基础不够、配比不当罚款100元,造成喷层脱落罚款200元。

11、在铲斗下检修时,铲车不加安全销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2、永久支护距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罚款200元。

13、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同时对责任人罚款20元。

14、综掘机安全设施不齐全而开机罚款100元。

15、综采工作面出现死架,每架罚款100元。

16、π型钢工作面在本场以内采放平行作业罚款100元。

17、采煤工作面不做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有安全措施除外)罚款200元,安全出口不合格罚款100元。

18、顶空超过规定每棚罚款100元。

19、支架漏液、串液每处罚款30元,倒架、挤架、错差超限每处罚款100元。

20、采煤工作面梁端冒高及端面距超限、空帮或空顶每棚(架)罚款100元。?

21、采面上、下付巷超前支护不合格罚款100元。

22、岩巷耙斗机缺腿、无护栏罚款100元,无照明灯罚款50元。

23、皮带运输机常过人处无过桥或行人通道罚款100元。

24、采面机头、机尾打压柱,每少一根罚款100元。

25、岩巷工作面积碴超过一个循环罚款100元。?

26、采掘工作面炮土储量少于200千克,距安全出口或掘进工作面超过50m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27、上、下付巷行人侧宽度不够罚款50元。

28、采煤工作面坡度超过15度不采取防倒措施每棚罚款50元。

29、综采工作面设备不按规定使用水冷却罚款50元。

30、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罚款50元;管路漏液每处罚款20元。高压水管用铁丝连接部位不使用u型卡或使用不规范每个罚款50元。

31、缺柱梁或使用不合格柱梁每根罚款50元。

32、棚距超限、帮顶不严每棚罚款30元。

33、老塘侧提前摘柱每根(不能连续摘两根柱)罚款50元。

34、采煤工作面移溜子摘柱超过规定或移溜子不及时打戗柱每棚罚款50元。

35、迎山不照、肩口不严、伸蜷腿及旋棚严重、缺撑拉杆、缺肩口垫每棚罚款20元。

36、超前支护柱、梁不成直线每米罚款20元。

37、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每根罚款30元。

38、采煤工作面上下付巷高度达不到规定每米罚款20元。

39、漏帮、漏顶、断梁、折柱没有及时处理每根(处)罚款20元。

40、采煤工作面高度不符合规定每棚罚款50元。

41、掘进工作面贯通前20m没有下达通知书罚款100元。

42、π型钢梁移架后煤墙侧不及时站柱每处罚款30元。

43、老塘侧不闭帮或闭帮不严造成窜碴、流矸每处罚款30元。

44、柱子站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根罚款30元。

45、岩巷工作面干打眼,每次罚款50元。

46、锚喷巷道露筋每处罚款50元。

47、巷道赤脚每米罚款50元。

48、岩巷水沟滞后每米罚款30元。

49、掘进头连网不合格每处、卡缆不紧每个罚款50元。

50、支架构件不齐全每架罚款50元。

第二章?机电运输

51、采区变电所无计划停电造成局扇停风,5分钟以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人为造成停电停风的,每超1分钟加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2、公司(含以上)查出失爆罚款1000元。

53、井下焊割措施不经矿长批准罚款1000元;氧气和液化气瓶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在井下使用后不升井的,罚款100元。

54、电缆短路打火、出现高温点火源或机械转动部位摩擦产生火花每处罚款1000元。

55、井下电器失爆、无弹簧垫、喇叭口松动每处罚款50-200元;发现有明线头、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罚款1000元。

56、斜坡运输超挂车辆每辆罚款100元。斜坡拉车车翻或车上坠物,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7、绞车安装不经验收而使用罚款500元。

58、机车闸失灵继续开车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9、绞车纲丝绳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罚款200元。

60、井下供电线路漏电每处罚款200元。

61、不按规定在采掘工作面安装防爆电话或电话坏不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62、故意破坏信号造成失灵罚款200元。

63、主斜坡行车声光报警装置不齐全或不坚持使用罚款300元。

64、斜坡运输材料或设备时不用矿车(花车、平板车)而随意滚动运输罚款200元。

65、设备转动不良造成磨擦冒烟罚款200元。

66、检修采煤机或运输机时采煤机不闭锁罚款200元。

67、各种安全闭锁装备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罚款200元。

68、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或没有防爆合格证而下井罚款200元。

69、小斜坡超过20m无固定信号罚款200元。

70、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房控制回路不闭锁罚款200元。

71、检漏继电器不按规定试验或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罚款200元。

72、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罚款200元。

73、主副井绞车单人操作无人监护罚款200元。

74、卸大件、长料或大型设备不制订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75、井底或井口安全门与信号控制回路不闭锁罚款200元。

76、停电作业不挂停电牌和无专人看守罚款200元。

77、溜煤眼上口无护栏或篦子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20元。

78、运输设备不按要求安装信号或信号不完好而使用罚款100元。

79、电机车无照明罚款100元。

80、电机车顶车不减速罚款100元。

81、井口与车房无直通电话或电话不通罚款100元。

82、过流整定不合格每处罚款100元。

83、无轨道强行拉车罚款100元。

84、各种电器(包括五小电器)不完好而影响达标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85、绞车固定不牢固罚款200元;缺点杆每根罚款100元;绞车坡不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每人次罚款100元;不使用专用点杆每根罚款50元。

86、开关不上架或两台以上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罚款50元。

87、运行矿车变形、烂箱、无碰头、烂底超过规定每辆罚款50元。

88、钻场、机电硐室及运输机头灭火器材不齐全或不合格罚款50元。

89、晚上门灯、路灯照明灯不亮每盏罚款10元。

90、绞车无老桩绳、缺护绳板、绳发圈、缺顶丝或基础螺丝松动、松绳、上垛一项罚款50元。

91、运输设备裸露转动部位没有护罩罚款50元。

92、轮罩缺固定螺丝每个罚款50元。

93、井下换下来的钢丝绳不及时运到平地每处罚款50元。

94、井下缺照明灯或照明灯不亮每盏罚款30元。

95、各种设备缺铭牌、标志牌、完好牌或牌板内容不清不全罚款30元。

96、接地系统不合格每处罚款30元。

97、矿灯不完好每盏罚款20元。

98、电缆落地或悬挂不合格每米罚款10元。

99、道轨不水平、接头间隙超限,接头无夹板、缺螺栓或螺栓松动每处罚款20元。

100、上、下山轨道地磙不齐全或损坏后不及时更换每个罚款20元。

101、矿车缺轴销每个罚款30元。

102、主、副井钢丝绳不按规定的时间检查,报表不按规定传送或无领导签字每次罚款20元。

103、溜子缺刮板每个罚款20元。

104、皮带缺托辊或损坏托辊不及时更换或使用不正常每个罚款20元。

第三章?一通三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5、风井主扇停运后10分钟内不能投运或倒风机后不及时调整负压罚款2000元。

106、局扇吸循环风罚款500元。

107、采面冒顶四棚以内(含四棚)每棚罚款1000元,超过四棚的每棚罚款2000元,不及时汇报加倍罚款。其它巷道冒顶堵塞风流罚款2000元,超过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二但不堵塞风流罚款1000元。

108、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或自动倒台不能正常使用罚款1000元。

109、私自移动探头位置或用其它物品包住探头、非探头工调试探头罚款1000元。

110、停风不撤人罚款1000元。

111、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罚款500元。

112、采掘面不使用乳化炸药罚款200元。

113、偷摘通风巷道支架罚款500元。

114、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罚款500元。

115、超过5米的扩散通风罚款200元。

116、采面结束或巷道贯通后没有及时调整风量罚款500元。

117、采面结束不按规定及时密闭罚款500元。

118、通风设施不完善而开工生产罚款500元。

119、堵塞或捆绑风筒导致迎头风量不足或擅自接风袖的罚款500元。

120、运料擦破风筒罚款200元;撞坏抽放管路、风门的,罚款500元。

121、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30元。

122、掘进头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罚款200元。

123、停工停风巷道不设栅栏或警标罚款200元。

124、综采工作面无专项放炮措施擅自放炮罚款200元。

125、随意拆卸防尘管路或防尘设施罚款200元。

126、采掘工作面风筒滞后罚款50元。?

127、局扇安装不符合标准规定罚款200元。

128、不及时安装探头、瓦斯监测仪位置、报警点、断电点不合格或误差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129、高瓦斯掘进面不使用0.8米短钻杆打眼掘进罚款200元。

130、风筒断开不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罚款200元。

131、掘进工作面便携仪不按规定在掘进头悬挂罚款100元。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不挂瓦斯便携仪罚款50元。

132、风门前后5米、密闭前、花闭子前5米堆放物料罚款100元。

133、挪用隔爆水袋每个罚款100元。

134、炮眼间距、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岩巷每少一个罚款100元,煤巷每多一个罚款50元。

135、风门不联锁或联锁不起作用罚款200元。

136、风门开启困难或损坏不按时维修罚款200元。

137、缺水幕或三通阀门每个罚100元。

138、便携仪充电不足每次罚款50元。

139、抬棚挤压风筒或瓦斯探头电缆线罚款100元。

140、放炮不用水炮泥罚款200元。

141、便携仪误差超过规定、光学仪器不合格罚款100元。

142、采掘机割煤不用内外喷雾罚款100元。

143、正常施工巷道截挂风筒铁丝,每米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4、?风筒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米罚款50元。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罚款50元。

145、?采掘工作面不按《防突规定》超采超掘的,每次罚款500元。

146、运输机转载点无洒水装置或不齐全、不完好或不使用,各转载点开机不开水而造成煤尘飞扬每处罚款50元。

147、缺消音器、风机不挂牌、风筒花接、有破口、有死弯每处罚款50元。

148、防尘水管漏水、隔爆水棚缺袋、缺水或漏水每处罚款30元。

149、掘进头无洒水软管罚款100元,软管长度不够,每少一米罚款10元。

150、风筒落地或吊挂不合格每米罚款20元。

151、防尘水管不到位每米罚款20元。

152、监测仪器不齐全每台罚款20元。

153、压风管路不按标准吊挂、漏风一处罚款20元。

154、巷道不及时冲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每米罚款20元。

155、风门、反逆风装置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处。

156、避灾硐室设置不符合规定或硐室内的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57、未按规定施工钻孔,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个。

158、有突出威胁、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悬挂防突牌板,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59、不按规定编制瓦斯地质图,对通防科罚款500元/处。

160、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放炮崩坏板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61、压风自救装置无风、损坏,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c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个。

162、在突出威胁区、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使用风镐,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四章文明生产、劳动纪律及违章

163、不按规定在大巷推车或前后之间距离小于10米罚款50元。

164、电工带电作业罚款200元。

16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

166、非电工检修电器设备罚款200元。

167、停电作业时,不放电、不验电、不按规定挂地线或验电放电不按规定带便携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168、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罚款100元。

169、在轨道上故意设置障碍物罚款100元。

170、电机车司机不去或将手把交给别人罚款100元。

171、信号工错打信号和非信号工私自打信号的罚款100元。

172、电机车运行到拐弯处、道岔处及有人行走处不发信号、不减速罚款100元。

173、听到停车信号不及时停车罚款100元。

174、电机车司机在电机车运行中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罚款100元。

175、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罚款50元。

176、上下井挤罐、抢罐罚款50元。

177、电机车司机下车处理问题时不去掉手把、不将钥匙随身携带罚款50元。

178、一人同时开多部设备罚款50元。

179、对入井人员不查入井证、不验身或让喝酒人员入井对把罐工罚款30元。

180、罐笼内或上下罐笼打闹,井上下把钩工在罐笼停稳30秒内不能把帘子门掀开或其他人员掀帘子门罚款50元。

181、皮带或溜子运行时,司机没按规定站立开设备罚款20元。

182、装配引药不在支护完整地点,不离开导电体罚款200元。

183、采掘工作面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每个罚款20元。

184、井下打架斗殴罚款500元。

185、在卫生区内丢放杂物、翻煤、碴或水罚款50元。

186、井下标志被破坏,主管单位48小时内没修好的罚款100元。

187、材料码放混乱,卫生不合格罚款100元。

188、工程移交达不到文明生产标准罚款200元。

189、下井不带自救器、矿灯或矿帽罚款200元。

190、串岗、顶岗、打连班罚款50元。

19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酒后入井罚款200元。

192、下井穿化纤衣服罚款50元。

193、唆使他人睡觉(给他人站岗让别人睡觉)罚款100元。

194、胡写乱画,每次罚款50元,故意涂抹墙壁的罚款100元。

195、井下乱扔食品每次罚款50元。

196、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组织、不参加安全活动每人次罚款50元。

197、“安乐窝”一处罚款50元。

198、井下或平地工作岗位睡觉罚款200元。

199、无入井证下井,证件过期、模糊不清或新工人不经培训下井一人次罚款100元。

200、卫生区内有粪便或故意乱丢杂物每处罚款100元。

201、矿灯、自救器佩带不规范罚款30元。

202、井下或平地工作岗位躺卧罚款50元。

203、记录不合格每处罚款20元。

204、岗位责任制或操作规程不会背每人次罚款20元。

205、井下乱丢碎纸、食品袋、荆笆、椽子等杂物,每次罚款50元。

206、平地岗位窗帘拉住1/2以上每处罚款20元。

207、凡使用的水沟盖板烂、断、缺每块罚款30元。

208、凡应使用的沉淀池应及时清挖,淤积物不得超过3公寸,否则,每超1公寸罚款200元。

209、巷道内污泥、浮煤、积水或水沟不畅通、底皮带浮煤多、卫生差每米罚款20元。

210、打帮、打顶所掉杂物、浮煤当班不及时处理每米罚款20元。

211、液压管路、防尘管路、压风管路不吊挂每米罚款2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同时罚款200元。

212、无措施、巷道没放线、无开工通知单或有措施(规程)不贯彻而开工生产罚款500元。

213、正常采煤、掘进、扩修等无跟班队长、指定跟班人员不到位,罚款500元并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集体违章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100元。

214、拒绝接受或不按“整改指令”按期整改罚款200元。不如期反馈整改指令,对接受单位罚款100元。

215、污水不经沉淀池沉淀直接排入水仓,一次罚款款200元。

216、工程质量检查一次不达标罚款500元;出现人为责任被停头停面者罚款款3000元。

第五章?综合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并对责任人开除矿籍。

217、非放炮员放炮或放炮不使用放炮器、放炮不设警戒、撤人距离不够罚款200元。炸药、雷管箱子上锁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18、偷盗火工品、井下吸烟或带引火物品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19、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20、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发。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221、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50元。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22、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223、电雷管的保存: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凡发现雷管箱无锁或锁不起作用,对放炮员罚款50元。放炮员装药时不用雷管箱,而用其它东西代替、或装在口袋携带雷管、或发现雷管箱内放杂物,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224、凡井下检查发现放炮员掐掉雷管脚线做连接线用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

225、炸药、雷管同其它材料(设备)同车运输罚款200元。

226、凡故意破坏安全质量达标工程和通风设施、装备,罚款500元。

227、放飞车、扒、蹬、跳矿车、乘坐皮带、溜子给予开除矿籍处分,罚款200元。

228、井下拆卸矿灯罚款100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

229、绞车坡开车行人罚款100元。

23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罚款200元。

231、井下特殊工种在岗睡觉罚款200元。

232、提人过卷、溜罐、井筒坠物罚款10000元。

233、皮带运输机翁死机头造成皮带冒烟罚款2000元。

234、电工在无风区或微风区检修设备罚款200元。

235、利用皮带(双向皮带除外)、溜子运设备或其它物料罚款200元。

236、主斜坡不按“三固定、四保险”作业,小斜坡不按“四保险”作业,斜坡“四保险”不完善罚款100元。

237、不使用专用链环、插销连接矿车罚款100元。

238、停风放炮或瓦斯超限作业罚款500元。

239、掘进工作面掐开风筒罚款100元。

240、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罚款1000元。

241、回收工作面提前48小时通知,施工队在回收前一班不把风筒接到位置造成瓦斯超限罚款1000元。

242、违章作业而导致瓦斯超限罚款1000元。

243、用矿车撞击风门,拴住风门、过后不解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款200元。

244、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或诱惑放炮员违章放炮,对班长、放炮员、瓦检工各罚款200元。

245、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放炮不发警哨罚款200元。

246、放明炮、放糊炮或非放炮员连线放炮罚款200元。

247、装空心炮或用煤粉屯炮罚款200元。爆破时炸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48、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或不合格而放炮罚款200元。

249、谎报瓦斯检查情况或空班漏检罚款200元。

250、每茬炮放完后,放炮员不及时把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掉并扭结成短路罚款200元。

251、放炮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款100元。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252、小斜坡跑车或断绳罚款2000元。

253、态度蛮横或对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罚款500元。

254、工作人员脱岗或在岗搞娱乐活动罚款100元。

25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罚款100元。

256、参加矿自查的人员8:30分在副井口集合由安监科点名,缺一人罚款50元,迟到一人罚款20元。

257、各部门在安全自查过程中不得进行与安全检查无关的其他考核、验收工作。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次。

258、所有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及检查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否则,罚本区域检查人员50元/人。

259、分系统检查时,凡查出的问题没按规定罚款,对该系统负责人罚款50元。

260、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所检查区域内存在遗漏问题,被安监科或上级领导查出的每次罚相关检查责任人20元/项。

261、因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检查后一日内检查区域内因检查不到位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本区域相关专业检查人员各罚款300元。

262、中层以上干部抓“三违”没有完成任务者,罚款200元/人次。

263、中层以上干部抓“三违”后,必须到调度室进行登记,对弄虚作假的中层以上干部罚款100元/人次。

264、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完成规定的下井班数,少一班罚款20元。

第六章?对安全事故的奖罚条例

265、处罚

①发生一期轻伤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1000元/人次,对包队矿领导罚款200元/次,业务主管部门科长罚款300元/人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人次。

②发生一期重伤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2000元/人次,对包队矿领导罚款300元/次,业务主管部门科长罚款500元/人次,副科长各罚款300元/人次。

③发生死亡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5000元/人次,对发生死亡事故对包队矿领导罚款1000元/人次,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各罚款1000元,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副科长各罚款500元。?

266、奖励

①井下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队长、副队长各奖励1000元/月,对包队矿领导月奖励1000元,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科长各奖励1000元/月,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副科长各奖励800元/月。

②地面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队长、奖励300元/月,对主管部门科长奖励300元/月,副科长奖励200元/月。所包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包队矿领导月奖励500元

③系统或区队每发生2人次轻伤,对相关人员按重伤处罚;每发生2人次重伤,按死亡处罚。

④凡隐瞒事故不报,经查属实加倍处罚(不累计计算)。

⑤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按轻伤处罚,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按重伤处罚,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按死亡处罚。

267、对发生的人身事故,责任单位不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隐瞒搬运伤员。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8、在事故分析前,安监科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否则罚款200元。

269、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否则,对责任单位和安监科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并重新组织分析。

270、隐瞒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知情不报的主管业务部门给予200元罚款,其负责人罚款100元,隐瞒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队长、副队长各降级使用或免职。

271、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272、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27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74、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75、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按100%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70%进行罚款;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按30%进行罚款。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负次要责任,按20%进行罚款。

276、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采掘一线职工不低于600元,辅助单位职工不低于500元,平地单位职工不低于400元的情况下,事故罚款一次扣清。若罚款当月不能一次扣清,不足部分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凡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277、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或指定跟班人员各罚款500元,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3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对事故重要责任人罚款300元。

278、斜坡跑车造成伤亡事故,按跑车和人身事故并罚。

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279、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3000元。

280、对跟班队长、班长和本队指定的跟班人员以及事故重要责任者,各罚款2000元。

281、对责任人所在区队队长、副队长各罚款1000元,如果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以上死亡事故,对发生事故队的对区队长、当班跟班队长各罚款5000元并撤消行政职务。

282、对主要责任人所在区队主管部门负责人、科长、分管副科长以及指定跟班所有人员各罚款500元,对安监科当班区域检查员各罚款500元。(如果本系统一年内出现第二次人身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对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跟班所有人员各罚款1500元;对第二次承担责任的分管副科长罚款1000元;对安监科当班区域检查员罚款1000元。采、掘算两个系统,机电、运输各算一个系统)。

283、对矿领导、安全矿长、安监科长各罚款500元,如发生第二次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各罚款1000元。

284、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当班班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没有当班班长,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班长、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副队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285、执行本处罚细则不准超过规定的罚款数,罚款及处理意见必须在会上通报(节假日顺延)。

286、违章后不自觉出示入井证的按无入井证处罚,下井前发现入井证丢失的,可由本队出具证明,队长盖章、当日有效。使用假入井证或报假名的加倍处罚。

28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倍处罚。

(1)上级来矿检查期间。

(2)综采工作面拆除或安装期间。

(3)因特殊情况矿领导提前通知加倍处罚。

288、本处罚细则与其它处罚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处罚细则执行。

289、本处罚细则的处罚解释权归安监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