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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格式范本

2024-07-12 阅读 9979

实施细则格式

(一)细则的写作格式

细则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中的某一条或几条条款所制定的详细规则。常见于对已制定出的规定或措施等作进一步阐述和说明,它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以某规章制度为准则所制定的更具体的条文式规则。

细则的正文结构与办法相同,分为细则依据、细则内容、细则实施说明三大部分。多采用全文分条列项的方法写。内容详尽、明确。

(二)细则的写作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国防法

【颁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06.04

【实施日期】1994.06.04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鼓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权力,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偷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格式

大宗交易实施细则(1)

各会员单位:

我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3年8月25日起我所实施新细则(见附件),原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2.我所大宗交易技术系统现正进行测试,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我所仍采用人工受理方式办理大宗交易业务。

申请文件请查阅深交所网站

3.我所会员管理部负责受理大宗交易业务申请,联系电话:(0755).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宗交易是指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本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

第三条大宗交易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股、B股、基金、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

第四条在本所进行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大宗交易在本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

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和成交申报以席位报盘的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第七条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方席位号。

第八条意向报价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报价方自行决定。

对于不明确价格的,报价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者愿意以规定的最高价格卖出;对于不明确数量的,报价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限额成交。

第九条意向报价被其他参与者接受的,报价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报价的对手方进行交易。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

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帐号;

(三)交易价格;

(四)交易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应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报价和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A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A股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的费率标准下浮50%收取;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维持不变。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通过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成交后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有关大宗交易参与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相关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八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及指数的计算。

第十九条对于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本细则或交易规则的行为,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会员单位:

上证所决定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并于

2003年1月10日起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0日开始,上证所暂时采用人工受理方式接受各会员单位

大宗交易申请,由指定席位所属会员的注册交易员向上证所报送大宗交易申请

表,上证所对申请表及相关事项审核后进行申报操作。

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上

证所以电子交易系统方式受理大宗交易申请,买卖双方达成大宗交易协议后,委

托会员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

二、大宗交易的申报受理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申报价格须在当

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

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三、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由上证所在指定的媒体披露,上证所外部网站的"行情及交易概况-交易公开信息-大宗交易"栏目同步发布。

四、在人工受理阶段,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暂不实行大宗交易。

五、为控制大宗交易结算风险,各会员单位须在交易日保证其结算帐户具有足额资金用于当日交易结算。

对资金不足部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先自营后经纪及交易顺序,冻结大宗交易买入的证券,待资金补足后再予解冻。

六、上证所受理大宗交易的归口部门是交易运行部。

各会员单位可从本通知的附件中获取大宗交易申请表,也可从上证所外部网站下载。

七、大宗交易的其他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宗交易实施细则(2)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

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大宗交易的品种和最低限额。

第三条大宗交易在本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

当日停市或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四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必须委托办理指定交易的会员(含营业部,下同)进行。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和成交申报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第六条会员根据客户委托(或自营业务)进行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报价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报价时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报价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报价应当真实有效。

对于不明确价格的,表示至少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以最高价格卖出;不明确数量的,表示至少愿意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代表买方或卖方的会员根据大宗交易的买卖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报价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对于报价方而言更优的价格)时,报价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报价的对手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达成一致的大宗交易,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对于输入成交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经本所确认后的成交申报,不得撤销或变更。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客户(包括自营业务的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报价和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三条大宗交易股票、基金的交易经手费按竞价市场同品种的费率标准下浮30%收取,债券则按新费率标准下浮10%收取。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的交易,公布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计入当日行情。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八条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本细则或

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请表

卖方帐号

卖方帐号指定席位

卖方帐号结算代码(B股C9帐户用)

篇3: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格式

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1】

(一)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该部分主要内容有: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项目组成及建筑规模、主要建筑结构类型、预计工程投资总额、工程项目计划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结构图与编码系统。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主要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与工程有关的标准;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质量控制。

(6)工程造价控制。

(7)工程进度控制。

(8)合同与信息管理。

(9)组织协调。

(10)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工作设施。

(二)监理实施细则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安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2】

一、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及与安全相关的有关法规、规程等。

2、本工程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平面布置情况等。

二、编制的目的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就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编制本规划及细则,其目的在于将安全及文明施工纳入监理的管理之中,力争消除安全隐患,从而达到安全及文明施工之目的。

三、本工程的概况

依具体工程不同而定)。

四、安全监理组织及工作计划

1、监理组织

姓名职务职称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本监理组成员职责:

在监理组内明确以总监负责制的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分工为: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方案性文件,全面主持安全监理工作。

土建专业工程师:审核本专业方案性文件,为提出审核意见上报总监,负责本专业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员:经常检查工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专业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重要部位进行旁站。

2、工作计划

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及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实施。

1)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2)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应救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4)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情况。

6)复查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搭拆方案及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部位采取旁站监理。

8)迅速处理安全隐患。

五、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1、方案类的审核

1)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中着重审核:

a安全生产保证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

b拟派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c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d选用的设备是否是明令淘汰产品;

e急救预案,安全防护等费用使用计划。

g安全技术措施

2)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深基坑土护、外架搭拆、提升架或塔吊搭拆、大模板、施工用电)。

a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b是否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2、具体措施:

1)检查承包单位三级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落实。

2)定期举行安全工作会议(一般与例会同时)

3)总监理定期检查工地,提出整改意见。

4)监理人员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六、安全施工的监理细则

1.安全生产控制要点

(1)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执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审核承建商的安全专项方案:包括临时施工用电、脚手架、支模架、物料提升机、塔吊、基坑支护、施工机具、消防等专项施工方案,应全面、具体,并针对工程结构、施工特点、场地以及气候条件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后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签字盖章后有效,以确保整个工程的安全施工。

(2)检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奖罚办法,责任是否落实到人,各项分包合同或协议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3)检查新工人上岗前培训。

新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使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书面记录须经受教育者本人签名确认。

工人换岗时,应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4)检查安全交底。

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必须作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5)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事电工、架子工、电焊(气焊)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山岗作业;卷扬机、搅拌机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管部门认可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统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培训领取的上岗证必须随身携带,以便检查。

(6)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

检查上下斜道、脚手架是否牢固、安全规范,扶手、栏杆齐备。

(7)安全警示标志应悬挂于主要道口。

(8)对所有设备接地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查接地保安器是否通过试验,应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钢丝绳、润滑油检查。

(9)检查施工人员安全情况,严禁违章作业,要求上工地人员都要戴安全帽;随时检查安全帽佩戴情况,成立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并落实责任人。

(10)对施工现场人员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

(11)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2.督促承建商做到以下几点

(1)“三宝”“四口”防护

①现场进出大门应有“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标语,安全帽应正确使用、规范佩戴,系好帽带,不准乱抛、乱扔、用于坐和垫,不得使用缺衬、缺带或损的安全帽。

②现场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搭拆物料提升机、脚手架等高空作业时应系安全带,使用时高挂低用,高挂在牢固、可靠的物体上,使用后应专人负责妥善保养,经常检查,发现霉变、硬脆、断裂等现象应及时更换。

③现场必须重视临边“四口”防护,用两色相间的钢管作护栏材料。

楼梯踏步及临边必须设牢固的临时防护栏或篱笆;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防护门或双道固定的防护栏杆,井内底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道一律采取落地满堂架施工。

预留洞口、坑井的防护栏杆,洞口上张挂安全网。

阳台、楼面、屋面等临边防护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如果防护栏杆过高要挂安全网封闭,防护要严密。

(2)高处作业

在屋外脚手架施工作业时,从二层楼面开始,每层设置安全平网或防护挡板,再设一道随着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遇特殊情况无法设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临街临道一侧外脚手架应张挂安全平网(安全网必须采用市安监站认可的生产厂产品)。

(3)脚手架

①脚手架沿外墙四周连通,并与建筑物有可靠的拉结,以加强其侧向稳定。

在外架搭设过程中,垂直运输用的物料提升机,需要同时跟上。

外脚手架在沿道路一侧第三步架处搭设防护棚,宽度按要求设置,上面满铺竹脚手片。

外脚手架完成后,必须用安全密目网围护。

②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搭拆外。

由专业班组具有上岗证的工人,进行搭拆施工,严格要求三步架体一验收,整体架子和井架完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张挂合格证,方可使用。

③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技术要求:

A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每层里外立杆均设水平拉杆,转角处立杆必须加密。

B架体立杆距离墙体不超过20

收货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