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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酒店设计标准规范

2024-07-12 阅读 1806

分析商务酒店设计标准(五星)

大堂

大堂是酒店的中心,是酒店为客人提供服务项目最多的地方,如办理入住和离店手续服务、财务结算和兑换外币服务、行李接送服务、问讯和留言服务、预定和安排出租车服务、贵重物品保管和行李寄存服务以及客人需求的其他服务等。

大堂的公共面积(不包括总服务台、商场、商务中心、大堂酒吧和咖啡厅等营业面积),按客房间数推算,每间客房平均不少于0.6、0.8、1.0、1.2m2四个档次,并规定最低要250m2,最高400m2以上不限。一般规模大、档次高和大型会议型的饭店,大堂面积要大一些,但最高限最好不超过每间客房平均2m2。

总服务台是大堂活动的中心,要设在主入口进到大堂一眼就能看到的地方,长度一般为8~12m。大型酒店可达16m,两端不宜封闭。

总服务台后面要有办公室,供前厅部人员办公、财务夜审、存放资料、复印、传真和电脑,销售部也最好设在这里,以便接洽业务。面积50~100m2为宜。

贵重物品保险室与总服务台相邻,客人和工作人员分走两个入口,客人入口应尽量隐蔽。

大堂经理的位置设在可以看到大门、总服务台和客用电梯厅的地方。

礼宾台的位置设在客房区或客用电梯厅与饭店大门连接的流程中。

行李员服务台设在靠近大门,同时又能看到总服务台和电梯厅的地方。

行李间以每间客房0.05~0.06m2设定,观光型饭店,旅行团行李较集中,行李间应适当加大一些。

休息区能方便客人等候并起到疏导、调节大堂人流的作用,位置最好设在总服务台附近并能向大堂吧或其他经营点延伸,以引导客人消费。

公共卫生间(包括残疾人卫生间和清洁工具储存室)应设在大堂附近,但门不可直接对着大堂。

餐厅和厨房

餐厅的规模一般以客房的床位数作为计算依据,一个床位一个餐位,每一个餐位平均2m2(不包括多功能厅或大宴会厅)。根据地理环境,如需要对店外餐饮消费者开放,则按照市场需要增加餐饮面积。为住客就餐的餐厅座位数不应少于床位数的80%,餐厅的建筑设计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餐馆部分的规定执行。

国际/商务酒店要有一个咖啡厅(快餐厅),有中餐厅和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规模较大的酒店最好还能有1~2个风味餐厅,有一个规模适当的西餐厅和酒吧。各色餐厅最好集中一个餐饮区,餐饮区除特殊需要外,一般放在裙房的一层或二层为宜。

厨房面积一般为餐厅面积的30%左右。厨房与餐厅要紧密相连。从厨房把饭菜送到客人的桌子在没有保温设备的条件下,最好不超过20m的距离。厨房与餐厅要放在一个层面上,不到万不得已不要错层。

厨房应包括有关的加工间制作间、备餐间、库房及厨工服务用房等。厨房的布局要考虑餐饮的生产,从原材料的采购、收货、入库、存储、保管到出库、粗加工、切配、烹饪、装盘出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根据生产、出品次序布局;避免进、出厨房的物流的交叉与回流;避免人流与物流的交叉及员工流与客流的交叉;尽量缩短员工制作菜肴的行走路线。注意洁、污,生、熟分区。厨房所有排水须经隔油池隔除油污後方可排放出外。

厨房的排烟管道的位置在设计时要考虑风向的关系,避免油烟排出后飘向客房。

会议设施

会议设施包括大型多功能厅、贵宾厅和接见厅以及若干中小会议厅。这些会议设施组成一个会议区,应避免设在客房层,最好设在裙房的一层或二层。会议区的出入口应避免与酒店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大型酒店会议区一般都有对外出租的功能,此时独立的门厅显得尤为重要。门厅外面要配备能停大巴车的停车场,门前还要有回车场地。

多功能厅因为多种用途而得名,可作为会议室、宴会厅、表演厅、展览厅等。多功能厅要有音响设备、投影设备、宽带网设备、同声翻译设备。要有良好的隔音和充足的灯光,除固定灯光外还要有活动灯光,以供各种表演和展览使用。多功能厅用可折叠的活动家具,根据不同的需要随时可以拼装成各种类型的台面。多功能厅一般采用拼装式的活动舞台。

多功能厅的面积一般情况下最好不少于400m2,大的可以到1000m2或更大。国际/商务酒店的最大的多功能厅通常不小于40米×24米(可布置60个标准桌),净高通常都在6米以上。当不需要过大空间时,可用活动隔墙将大空间分成几个小空间。但要注意这种做法不适用于过高的空间。同时要注意隔墙的隔声效果。

与多功能厅相连部位,要设有贵宾厅和接见厅,该部分的理想面积是多功能厅面积的1/3~1/4。同时要有适量面积的厨房或备餐间和一个家具周转库房。

除大的多功能厅以外,还要有能容纳30人左右的小会议室。这些会议室也可以多功能使用,可以开会,也可以作小宴会厅和宴会单间。有条件的能够有一个相当于大多功能厅二分之一面积的中型多功能厅就更加完善了。

会议区要有足够的公共卫生间(包括)残疾人卫生间和清洁用具储藏室。

健身娱乐设施

不同类型的饭店对健身娱乐设施有不同的需求。国际/商务酒店主要以健身设施为主,如游泳池(北方寒冷的时间长,最好是室内游泳池)、健身房、桑拿浴和按摩室、台球室和棋牌室等。设有国内会议设施的酒店可根据需要设保龄球室。这些设施组合成一个康乐区或叫康乐中心。康乐区可以设置一个共同的出入口一方面与客房相通,便于客人直接到康乐区健身,一方面又要与客房区分离,以免影响客房区的安静环境。

考虑到客人的安全和休闲的特性,游泳池一般采用戏水池的形式,水深1.2米左右。室内照度应能够结合室外自然光射入量和使用人数进行控制。游泳池周边要有相当面积的休息空间,还要配置一定的绿化面积。酒店的更衣室除了要考虑防滑、私密性等要求外还要考虑客人的年龄、身高等特点。

商务中心和其他营业性服务设施

在国际/商务酒店中,商务中心十分重要。商务中心要为客人提供打字、复印、文件装订、出租电脑的服务,办理电传、传真、国际长途电话、国内行李托运的服务,代售邮票、代发信件、代购交通票务和代购影剧、参观等票务服务。要有坐式的服务台、封闭式的电话间洽谈室。位置可设在—层大堂附近,也可以设在会议区内。商店的大小要根据周围环境确定,如饭店附近有大的商店,则饭店内不要再设大的商店,可设一个规模不大的精品店和小商店,小商店出售旅游者需要的生活用品和有本地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商店的位置最好设在一层,与大堂相通,但不要放在大堂内。

小型书店也是不可少的,以为客人提供购买报刊杂志和一些图书的方便。位置最好设在大堂通往餐厅和客房动线流程的附近,便于客人顺道选购。

在国际/商务酒店中鲜花店也是很受客人欢迎的,位置最好设在大堂靠近门口的地方。

行政和职工用房

行政用房包括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会、共青团办公室及财务、人事、保卫等非营业部门的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应设在便于与客人接触的地方。财务办公室最好设在与营业部门相近的地方。党团工会和人事部门的办公室最好设在便于与饭店职工联系的地方。

职工用房包括职工食堂和厨房、职工更衣、洗浴室、职工培训室、文体活动室、倒班宿舍等。这些职工用房最好集中在一个区域内,一般设在地下一层和地上与主楼相通的裙楼或配楼中。行政用房和职工用房的面积一般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4%至6%之间。

篇2: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规范

1目的范围

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AQ1082)

《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3)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3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设计必备条件

3.1.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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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3.2井位布置

3.2.1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3.2.2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防火间距:

(一)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倍杆高,距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20米;

(二)距100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25米;

(三)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20米,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15米,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米,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10米;

(四)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20米。

3.2.3煤层气井位布置应考虑煤矿井下巷道布置和生产安全,不应布置在煤矿井下硐室、井底车场等主要设施附近。

3.3煤层气井

3.3.1井场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排水沉淀池应布置在围栏范围内。

3.3.2围栏上应悬挂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3.3.3需要设置放空火炬的煤层气井,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放空火炬距井口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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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小于10米。

3.3.4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3.3.5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

3.4管线集输

3.4.1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

(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3.4.2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

(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四)穿越环境及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时,应采用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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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管线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里程桩可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

3.4.4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3.4.5裸露或架空的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3.4.6所有管线必须经吹扫、试压合格,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3.4.7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防火标志。

3.5阀组

3.5.1阀组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米。

3.5.2阀组应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5.3阀组应设置放空火炬,放空火炬与阀组的距离应大于10米。

3.6中心处理站

3.6.1选址及布局

3.6.1.1中心处理站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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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

3.6.1.2放空管应当位于中心处理站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中心处理站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放空管应装置防雷设备。

3.6.2设备

3.6.2.1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满足接地电阻要求,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试。输气管线少于五根螺栓的法兰连接处,设有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3.6.2.2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玻璃液体温度计和压力表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定期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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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安全阀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3.6.2.4在中心处理站的进口处应设置防静电球以及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中心处理站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

3.6.2.5中心处理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中心处理站内应放置防火灭火器材。中心处理站内管汇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6.2.6中心处理站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

3.6.2.7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测,避免沟内窜气。

3.6.2.8中心处理站内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并设防雷接地。

3.6.2.9中心处理站应有通讯设备,且满足中心处理站间、中心处理站与中控室、生产调度之间通讯畅通。

3.6.2.10中心处理站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相对封闭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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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应派专人24小时值守中心处理站。

3.7压缩站

3.7.1压缩站厂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二)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

(三)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必须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四)压缩机房应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五)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7.2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

(四)煤层气压缩机单排布置;

(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

(六)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7.3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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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定;

(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

(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

(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7.4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3.7.5压缩煤层气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3.7.6压缩站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7.7压缩站内应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配备消防消防设施。

3.8安全管理与培训

3.8.1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8.2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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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4.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4.1.1地面煤层气开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1.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1.3主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4.2井位布置

井位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3煤层气井

4.3.1围栏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沉淀池无法布置在排采井场围栏内的情况,必须设置独立围栏和门锁。

4.3.2围栏上必须安装“严禁烟火”、“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报警电话牌,并应悬挂牢固。

4.3.3抽油机驴头、曲柄末梢、配重末梢等对人体易产生碰伤、挤伤或其它伤害的危险物体必须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戒。

4.3.4井场放空火炬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3.5输气管线应当安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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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排采设备控制柜的防护措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管线

4.4.1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2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3管线沿线应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4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要求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5裸露或者架空的管线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采取保温和防水措施。

4.4.6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有防火警示标志。

4.5阀组

4.5.1阀组的选址及布局、阀组的布置以及阀组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5.2阀组周围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悬挂安全警示牌。

4.5.3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阀组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中心处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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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选址及布局

4.6.1.1中心处理站的选址、布局以及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1.2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中心处理站的安全距离、防雷装置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2设备

4.6.2.1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按照安全设计安装防静电、防雷装置,在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以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4.6.2.2中心处理站内调节阀、减压阀、高(低)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设备运转正常,温度计、压力表等主要仪表设备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

4.6.2.3中心处理站应设置防静电球、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逃生路线图、防火灭火器材以及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设立醒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牌。

4.6.2.4中心处理站相对封闭区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应设置风向标、防雷装置、通讯装置。

4.6.2.5中心处理站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措施、变电站所设置的围栏、站内供电、电设备设置及走向、导体选择、配电室设置等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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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压缩站

4.7.1压缩站厂房、压缩机和储气设备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2压缩站厂房、储罐区、机房和调配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当心爆炸”等安全警示标志。

4.7.3压缩站内必须有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封闭式厂房必须设置煤层气泄露报警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4.7.4应当在压缩站内设置风向标。

4.7.5压缩机的吸入口应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

4.7.6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必须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4.7.7煤层气储罐、气柜必须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4.7.8进站管线上必须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4.7.9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4.7.10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二)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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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四)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五)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

(六)应急照明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4.7.11压缩站内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12进人压缩机房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穿防静电服方可入内。

篇3:某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0.1(1)井口应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并不应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2.0.2(1)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2.0.2(2)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2.0.6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除应遵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外,井筒的上、下部及各水平甩车场交叉点上方,必须设置自动常闭的跑车防护装置。

2.0.7(2)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3.1.2采用串车、箕斗、卡轨车、齿轨车或胶套轮机车提升运输的井筒,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侧从道床顶面其1.6m的铅垂高度内,必须留有0.8m(综合机械化才矿井为1.0m)以上的人行道。

2非人行测的高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矿井为0.5m)。

3采用双钩提升的井筒,两相对运行的提升原属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0m。

4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处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1.3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的井筒,应设可靠检修设施道及人行道,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内设检修道并靠井壁设人行道时,检修道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带式输送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人行道的宽度,从道床顶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0.8m。

2井筒内设检修道并在其与带式输送机之间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8m;检修道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精通内不设检修道时,从井筒底板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人行道的宽的不得小于1.0m。

4非人行测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5带式输送机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部输送带至井筒顶部的垂距,在行驶段内不得小于1.0m;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不得小于1.4m,其中上、下人平台部分不得小于1.8m。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0m。

7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的斜井井筒中,在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上行带上、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0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应设有栏杆。

3.1.4(1)人行道的宽度,从井筒地版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1.0m。

3.1.4(2)两相对运行的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1.4(3)非行人侧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3.1.4(4)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3.1.5(1)人行道的宽度,从井筒底板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1.2m。

(2)双车道布置时,两相对运行的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非人行侧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4)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3.1.6斜井井筒兼作矿井主要进、回风通道时,其断面应按风速校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只用于升降物料时,风速不得超过12m/s;用于升降物料和人员或升降物料兼作安全出口时,风速不得超过8m/s。

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中,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不应兼作风井。低瓦斯矿井中,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兼作风井时,除应遵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外,其风速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箕斗提升的斜井井筒兼作回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8m/s;兼作进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6m/s。

2)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兼作回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6m/s;兼作进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4m/s。

3)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机车或无硅胶轮车提升运输的斜井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3.1.7斜风井井筒净断面应根据前后期所通过的风量和允许的风速确定,其风速除应遵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无提升设备又不作安全出口时,不得超过15m/s。

2当无提升设备但兼作安全出口时,不得超过8m/s。

3.2.3(2)斜井井口至坚硬岩层之间,必须采用砌碹支护,且碹体向坚硬岩层内延深5m。

(3)在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斜井井口至坚硬岩层之间,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且碹体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伸5m。

4.1.8(3)运送人员的井筒,严禁布置3根轨。

4.3.1作为安全出口的斜井井筒,当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在其中设置人行道。

4.3.3作为安全出口的斜井井筒,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

4.5.1作为人员上下的斜井,垂深超过50m时,应装备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

4.5.3(2)蹬座中心与井筒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5.3.1(1)斜井兼作提升和人行通道时,在人行道一侧必须设躲避硐。躲避硐的间距不得大于40m。

5.3.2躲避硐的净宽不得小于1.2m,净高不得小于1.8m,净深不得小于0.7m。

5.4.1(2)设备与懂事壁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4)硐室对外通道不应少于2个,硐室必须有新鲜风流通过,温度不得超过30℃。

5.4.2(3)电器硐室与驱动装置硐室之间及电器硐室的对外通道中,应设防火栅栏门。硐室温度不得超过30℃.

5.8.1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必须在井筒上、下部及各水平甩车场交岔点上方布置斜井跑车防护装置硐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