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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钢模板安全锁扣使用技术交底

2024-07-11 阅读 9763

安全锁扣作为大模板安装、拆除过程中的重要安全保证,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给施工安全带来隐患。现对大模板锁扣使用做法进行统一,以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此试行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部所有大模板施工工程。

一、锁扣的设置

1)大模板安全锁扣在所有模板(包括有支腿模板和无支腿模板)上均需设置,设置数量不得少于1道,对于长度大于4.5m大模板锁扣设置数量不得少于2道。

2)安全锁扣采用直径不小于8mm钢丝绳和锁扣组成,钢丝绳一端固定在大模板吊环上,一端与锁扣连接,每端设置的紧固卡子数量不得少于3个,具体设置形式如下图。

二、墙体入模时锁扣使用

1)在墙体大模板入模时,安全锁扣必须在塔吊吊钩去除前设置到位,即模板入位后,先将模板安全锁扣与钢筋固定,在将塔吊吊钩去除。

2)对于角模等暗柱部位的模板,大钢模上口部分必须有不少于一道的暗柱箍筋,安全锁扣钢丝绳绕过暗柱主筋与箍筋交叉点后锁扣与模板吊环连接,钢丝绳绕过暗柱主筋的根数不等少于2根且必须同时绕过暗柱墙体两侧钢筋。

3)对于非暗柱部位的模板,大钢模上口部分必须设置有不少于一道的水平钢筋,锁扣安全绳绕过墙体纵横向钢筋交叉点后锁扣与模板吊环连接,钢丝绳绕过墙体立筋的根数不少于2根且必须同时绕过墙体两侧钢筋。

4)严禁出现将其中一块模板上的安全锁扣与对面模板的连接的情形。以防止在拆模过程中有锁扣模板出模后,无锁扣模板发生倾倒。

5)钢丝绳上部无论暗柱或墙体,必须设置不少于一道箍筋或水平筋,以保证在模板出现问题时,可以延缓模板倾倒时间.

三、墙体出模时锁扣使用

1)大模板安全锁扣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以及墙体螺栓去除时,必须保持与墙体钢筋有效连接,直到拟出模的模板与塔吊吊钩连接完成后,方可将安全锁扣去除。

2)不得出现安全锁扣在大模板紧固后或在模板穿墙螺栓去除后被拆除情况,以充分保证出模时发生模板碰撞时,模板不会倾覆。

3)不得出现已经起吊模板时,安全锁扣仍固定在墙体钢筋上的情况。

四、安全锁扣的日常维护

1)对于使用的安全锁扣,各项目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对于局部损坏的安全锁扣要及时更换配件,以保证锁扣的有效性。

2)安全锁扣上遗撒的混凝土要随时进行清理,防止锁扣被混凝土包裹,影响其使用。

篇2:大钢模板安全锁扣使用技术交底

安全锁扣作为大模板安装、拆除过程中的重要安全保证,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给施工安全带来隐患。现对大模板锁扣使用做法进行统一,以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此试行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部所有大模板施工工程。

一、锁扣的设置

1)大模板安全锁扣在所有模板(包括有支腿模板和无支腿模板)上均需设置,设置数量不得少于1道,对于长度大于4.5m大模板锁扣设置数量不得少于2道。

2)安全锁扣采用直径不小于8mm钢丝绳和锁扣组成,钢丝绳一端固定在大模板吊环上,一端与锁扣连接,每端设置的紧固卡子数量不得少于3个,具体设置形式如下图。

二、墙体入模时锁扣使用

1)在墙体大模板入模时,安全锁扣必须在塔吊吊钩去除前设置到位,即模板入位后,先将模板安全锁扣与钢筋固定,在将塔吊吊钩去除。

2)对于角模等暗柱部位的模板,大钢模上口部分必须有不少于一道的暗柱箍筋,安全锁扣钢丝绳绕过暗柱主筋与箍筋交叉点后锁扣与模板吊环连接,钢丝绳绕过暗柱主筋的根数不等少于2根且必须同时绕过暗柱墙体两侧钢筋。

3)对于非暗柱部位的模板,大钢模上口部分必须设置有不少于一道的水平钢筋,锁扣安全绳绕过墙体纵横向钢筋交叉点后锁扣与模板吊环连接,钢丝绳绕过墙体立筋的根数不少于2根且必须同时绕过墙体两侧钢筋。

4)严禁出现将其中一块模板上的安全锁扣与对面模板的连接的情形。以防止在拆模过程中有锁扣模板出模后,无锁扣模板发生倾倒。

5)钢丝绳上部无论暗柱或墙体,必须设置不少于一道箍筋或水平筋,以保证在模板出现问题时,可以延缓模板倾倒时间.

三、墙体出模时锁扣使用

1)大模板安全锁扣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以及墙体螺栓去除时,必须保持与墙体钢筋有效连接,直到拟出模的模板与塔吊吊钩连接完成后,方可将安全锁扣去除。

2)不得出现安全锁扣在大模板紧固后或在模板穿墙螺栓去除后被拆除情况,以充分保证出模时发生模板碰撞时,模板不会倾覆。

3)不得出现已经起吊模板时,安全锁扣仍固定在墙体钢筋上的情况。

四、安全锁扣的日常维护

1)对于使用的安全锁扣,各项目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对于局部损坏的安全锁扣要及时更换配件,以保证锁扣的有效性。

2)安全锁扣上遗撒的混凝土要随时进行清理,防止锁扣被混凝土包裹,影响其使用。

篇3: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在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以钢代木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组合钢模板,切实加强对组合钢模板的技术管理,加速模板的周转使用,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工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所用的组合钢模板的设计、制作、施工和技术管理,对于其他构造形式相似的组合模板,均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0.3条本规范所指的组合钢模板,系按模数制设计,钢模板经压轧成型,并有较完整的配套使用的配件,能组合拼装成不同大小尺寸的板面和整体模架,利于现场机械化施工的组合钢模板。

第1.0.4条组合钢模板的模数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相一致,设计单位在结构设计时,应与施工相结合,以利于组合钢模板的推广使用。

第1.0.5条凡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组合钢模板的组成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组合钢模板设计应按标准荷载和容许应力进计算。容许应力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容许应力乘以1.25的提高系数。

第2.1.2条钢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平面模板在规定荷载作用下的刚度和强度应符合表3.3.4的要求。其截面特征应符合附录三的要求。

第2.1.3条钢模板应接缝严密,装拆灵活,搬运方便。

第2.1.4条钢模板纵、横肋的孔距与模板的模数应一致,模板横竖都可以拼装。

第2.1.5条根据工程特点的需要,可增加其他专用模板,但其模数应与本规范钢模板的模数相一致。

第二节组成和要求

第2.2.1条组合钢模板由钢模板和配件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钢模板包括平面模板、阴角模板、阳角模板、联接角模等通用模板和倒棱模板、梁腋模板、柔性模板、搭接模板、可调模板及嵌补模板等专用模板。配件的连接件包括U形卡、L形插销、钩头螺栓、紧固螺栓、对拉螺栓、扣件等;配件的支承件包括钢楞、柱箍、钢支柱、斜撑、组合支柱、扣件、钢管支架、门式支架、梁卡具、圈梁卡和桁架等。

第2.2.2条钢模板采用模数制设计,通用模板的宽度模数以50mm进级,长度模数以150mm进级,钢模板的规格应符合表2.2.2和附表2.1的要求。

第2.2.3条连接件应符合配套使用、装拆方便、操作安全的要求,连接件的规格应符合表2.2.3的要求。

第2.2.4条支承件均应设计成工具式,其规格应符合表2.2.4的要求。

第三章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及检验

第一节材料

第3.1.1条组合钢模板的各类材料,其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3.1.2条组合钢模板钢材的品种和规格应符合表3.1.2的要求,制作前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照复查其出厂材质证明,对有疑问或无出厂材质证明的钢材,应按国家有关现行检验标准进行复检,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节制作

第3.2.1条钢模板及配件应按国家标准设计《组合钢模板》制作。

第3.2.2条钢模板的槽板制作宜采用冷轧冲压整体成型的生产工艺,沿槽板纵向两侧的凸棱倾角,应严格按标准图尺寸控制。

第3.2.3条钢模板槽板边肋上的U形卡孔和凸鼓,宜采用一次冲孔和压鼓成型的生产工艺。

第3.2.4条钢模板的组装焊接,宜采用组装胎具定位及合理的焊接顺序。

第3.2.5条钢模板组装焊接后,对模板的变形处理,宜采用模板整形机校正,当采用手工校正时,不得碰伤模板棱角,且板面不得留有锤痕。

第3.2.6条钢模板及配件的焊接,当采用手工电弧焊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焊缝外形应光滑、均匀、不得有漏焊、焊穿、裂纹等缺陷:并不宜产生咬肉、夹渣、气孔等缺陷。

第3.2.7条选用焊条的材质、性能及直径的大小,应与被焊物的材质、性能及厚度相适应。

第3.2.8条U型卡应采用冷作工艺成型,其卡口弹性夹紧力不应小于1500N。

第3.2.9条U形卡、L形插销等配件的圆弧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且不得出现非圆弧形的折角皱纹。

第3.2.10条各种螺栓连接件的加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第3.2.11条连接件应采用镀锌表面处理,镀锌层厚度应为0.05~0.08mm,镀层厚度和色彩应均匀,表面光亮细致,不得有漏镀缺陷。

第三节检验

第3.3.1条为确保组合钢模板的制作质量,成品必须经检验被评定为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并附说明书方准出厂。

第3.3.2条生产厂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机构,认真做好班组自检、车间抽检和厂级质检部门终检原始记录,根据抽样检验的数据,评定出合格品、一等品和优质品。

第3.3.3条生产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设备和量具,必须符合国家三级及其以上计量标准要求。

第3.3.4条钢模板在工厂成批生产前和生产过程中都应进行荷载试验,检验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当模板的材质或生产工艺等有较大变动时,都应抽样进行荷载试验。

荷载试验标准应符合表3.3.4的要求,荷载试验方法应符合附录五的要求。抽样方法应按附录九的附表9.5执行。

第3.3.5条钢模板成品的质量检验,包括单件检验和组装检验,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3.3.5-1和表3.3.5-2的规定。

第3.3.6条钢模板样本的合格品应按附录六来判定。产品抽样方法和批合格判定应按附录九执行。

第3.3.7条配件的强度、刚度及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应在成批制作前和生产过程中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荷载试验。当配件的材质或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动时,也应进行荷载试验。其中U形卡、钢支柱的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附录七、八的要求。

第3.3.8条配件合格品应符合表3.3.8所示的要求,产品抽样方法应按附录九执行。

第3.3.9条钢模板及配件的表面必须先除油、除锈、再按表3.3.9的要求作防锈处理。

第3.3.10条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按上列有关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进行复检。

第四节标志与包装

第3.4.1条钢模板的背面应标志厂名、商标、批号等。

第3.4.2条根据运输及装卸条件,组合钢模板应采用捆扎或包装。

第四章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模板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结构施工图,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现场条件,编制模板工程施工设计,列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4.1.2条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绘制配板设计图、连接件和支承系统布置图、细部结构和异型模板详图及特殊部位详图;

二、根据结构构造型式和施工条件确定模板荷载。对模板和支承系统作力学验算;

三、编制钢模板与配件的规格、品种与数量明细表;

四、制定技术及安全措施,包括:模板结构安装及拆卸的程序,特殊部位、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的处理方法,必要的加热、保温或隔热措施,安全措施等等;

五、制定钢模板及配件的周转使用方式与计划;

六、编写模板工程施工说明书。

第4.1.3条简单的模板工程可按预先编制的模板荷载等级和部件规格间距选用图表,绘制模板排列图及连接件与支承件布置图,并对关键的部位作力学验算。

第4.1.4条为加快组合钢模板的周转使用,宜选取下列措施:

一、分层分段流水作业;

二、竖向结构与横向结构分开施工;

三、充分利用有一定强度的混凝土结构支承上部模板结构;

四、采用预先组装大片模板的方式整体装拆;

五、采用各种可以重复使用的整体模架。

第二节荷载及容许应力

第4.2.1条组合钢模板承受的荷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组合。

第4.2.2条组成模板结构的钢模板、楞条和支柱应采用组合荷载验算其刚度,其容许挠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第4.2.3条组合钢模板所用材料的容许应力,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取用。并应根据组合钢模板的新旧程度、荷载性质和结构不同部位,乘以系数1.0~1.25。

第4.2.4条钢楞所用矩形钢管与内卷边槽钢的容许应力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取用;容许应力值不应提高。

第4.2.5条当验算模板及支承系统在自重与风荷载作用下抗倾倒的稳定性时,抗倾倒系数不小于1.15。风荷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有关规定取用。

第三节配板设计

第4.3.1条配板时,宜选用大规格的钢模板为主板,其他规格的钢模板作补充。

第4.3.2条绘制配板图时,应标出钢模板的位置、规格型号和数量。对于预组装的大模板,应标绘出其分界线。有特殊构造时,应加以标明。

第4.3.3条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位置,应在配板图上标明,并注明其固定方法。

第4.3.4条钢模板的配板,应根据配模面的形状和几何尺寸,以及支撑形式而决定。

第4.3.5条钢模板长向接缝宜采用错开布置,以增加模板面积的整体刚度。

第4.3.6条为设置对拉螺栓或其他拉筋,需要在钢模板上钻孔时,应使钻孔的模板能多次周转使用。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和避免在钢模板上钻孔。

第四节支承系统的布置

第4.4.1条模板的支承系统应根据模板的荷载和部件的刚度进行布置。内钢楞的配置方向应与钢模板的长度方向相垂直,直接承受钢模板传递的荷载,其间距按荷载数值和钢模板的力学性能计算确定。外钢楞承受内钢楞传递的荷载或用以加强钢模板结构的整体刚度和调整平直度。

第4.4.2条内钢楞悬挑部分的端部挠度应与跨中挠度大致相等,悬挑长度不宜大于400mm,支柱应着力在外钢楞上。

第4.4.3条对于一般柱、梁模板,宜采用柱箍和梁卡具作支承件;对于断面较大的柱、梁,宜用对拉螺栓和钢楞。

第4.4.4条模板端缝齐平布置时,一般每块钢模板应有两个支承点,错开布置时,其间距可不受端缝位置的限制。

第4.4.5条对于在同一工程中可多次使用的预组装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和支承系统连成整体的模架。整体模架可随结构部位及施工方式而采取不同的构造型式。

第4.4.6条支承系统应经过设计计算,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当支柱或其节间的长细比大于110时,应按临界荷载进行核算,安全系数可取3~3.5。

第4.4.7条支承系统中,对连续形式和排架形式的支柱应适当配置水平撑与剪力撑,保证其稳定性。

第五章模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一节施工准备

第5.1.1条组合钢模板安装前应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有关施工及操作人员应熟悉施工图及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

第5.1.2条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能满足模板安装和检查需用的测量控制点。

第5.1.3条现场使用的模板及配件应按规格和数量逐项清点和检查,未经修复的部件不得使用。

第5.1.4条采用预组装模板施工时,模板的预组装应在组装平台或经平整处理过的场地上进行。组装完毕后应予编号,并应按表5.1.4的组装质量标准逐块检验后进行试吊,试吊完毕后应进行复查,并再检查配件的数量、位置和紧固情况。

第5.1.5条经检查合格的组装模板,应按照安装程序进行堆放或装车。平行叠放时应稳当妥贴,避免碰撞,每层之间应加垫木,模板与垫木均应上下对齐,底层模板应垫离地面不小于10cm。立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倾倒并保证稳定,平装运输时,应整堆捆紧,防止摇晃摩擦。

第5.1.6条钢模板安装前,应涂刷脱模剂,表面需作处理的工程,严禁在模板上涂刷废机油。

第5.1.7条模板安装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梁和楼板模板的支柱支设在土壤地面时,应将地面事先整平夯实,根据土质情况考虑排水或防水措施,并准备柱底垫板;

二、竖向模板的安装底面应平整坚实,并采取可靠的定位措施;

三、竖向模板应按施工设计要求预埋支承锚固件。

第二节安装及拆除

第5.2.1条现场安装组合钢模板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配板图与施工说明书循序拼装,保证模板系统的整体稳定;

二、配件必须装插牢固。支柱和斜撑下的支承面应平整垫实,并有足够的受压面积。支撑件应着力于外钢楞;

三、预埋件与预留孔洞必须位置准确,安设牢固;

四、基础模板必须支拉牢固,防止变形,侧模斜撑的底部、应加设垫木;

五、墙和柱子模板的底面应找平,下端应与事先做好的定位基准靠紧垫平,在墙、柱上继续安装模板时,模板应有可靠的支承点,其平直度应进行校正;

六、预组装墙模板吊装就位后,下端应垫平,紧靠定位基准;两侧模板均应利用斜撑调整和固定其垂直度;

七、支柱在高度方向所设的水平撑与剪力撑,应按构造与整体稳定性布置;

八、多层及高层建筑中,上下层对应的模板支柱应设置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5.2.2条模板工程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条拼缝上的U形卡不宜向同一方向卡紧;

二、墙两侧模板的对拉螺栓孔应平直相对,穿插螺栓时不得斜拉硬顶。钻孔应采用机具,严禁用电、气焊灼孔;

三、钢楞宜取用整根杆件,接头应错开设置,搭接长度不应少于200mm;

第5.2.3条对于模板安装的起拱,支模的方法,焊接钢筋骨架的安装、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预组装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以及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等事项均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办理。

第5.2.4条曲面结构可用双曲可调模板,采用平面模板组装时,应使模板面与设计曲面的最大差值不超过设计的允许值。

第5.2.5条模板工程安装完毕,必须经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混凝土的浇筑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5.2.6条拆除模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5.2.7条模板工程拆除时,应将支承件和连接件逐件拆卸,模板应逐块拆卸传递,拆除时不得损伤模板和混凝土。

第5.2.8条拆下的模板和配件均应分类堆放整齐。

第三节安全要求

第5.3.1条在组合钢模板上架设的电线和使用的电动工具,应采用36V的低压电源成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5.3.2条登高作业时,连接件必须放在箱盒或工具袋中,严禁放在模板或脚手板上,扳手等各类工具必须系挂在身上或置放于工具袋内不得掉落。

第5.3.3条钢模板用于高耸建筑施工时,应有防雷击措施。

第5.3.4条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钢模板应随装拆随转运,不得堆放在脚手板上,严禁抛掷踩撞,若中途停歇,必须把活动部件固定牢靠。

第5.3.5条装拆模板,必须有稳固的登高工具或脚手架,高度超过3.5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装拆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下面不得站人,高处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挂上安全带。

第5.3.6条安装墙、柱模板时,应随时支撑固定,防止倾覆。

第5.3.7条安装预组装成片模板时,应边就位,边校正和安设连接件,并加设临时支撑稳固。

第5.3.8条预组装模板装拆时,垂直吊运应采取两个以上的吊点,水平吊运应采取四个吊点,吊点应合理布置并作受力计算。

第5.3.9条预组装模板拆除时,宜整体拆除,并应先挂好吊索,然后拆除支撑及拼接两片模板的配件,待模板离开结构表面后再起吊,吊钩不得脱钩。

第5.3.10条拆除承重模板时,为避免突然整块坍落,必要时应先设立临时支撑,然后进行拆卸。

第四节检查验收

第5.4.1条组合钢模板工程安装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5.4.2条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质量检查,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扣件规格与对拉螺栓、钢楞的配套和紧固情况;

二、支柱、斜撑的数量和着力点;

三、对拉螺栓、钢楞与支柱的间距;

四、各种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固定情况;

五、模板结构的整体稳定;

六、有关安全措施。

第5.4.3条模板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或有关模板排列图和支承系统布置图;

二、模板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记录;

三、模板工程支模的重大问题及处理记录。

第六章组合钢模板的运输、维修与保管

第一节运输

第6.1.1条钢模板运输时,不同规格的模板不得混装,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模板滑动。

第6.1.2条长途运输时,钢模板应用简易集装,支承件应捆扎,连接件应分类装箱。

第6.1.3条预组装模板运输时,应分隔垫实,支捆牢固,防止松动变形。

第6.1.4条装卸模板和配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并应防止碰撞损坏。

第二节维修与保管

第6.2.1条钢模板和配件拆除后,应及时清除粘结的灰浆,对变形及损坏的钢模板及配件,应按表6.2.1的要求及时修理校正,并宜采用机械整形和清理。

第6.2.2条对暂不使用的钢模板,板面应涂刷脱模剂或防锈油,背面油漆脱落处,应补涂防锈漆,并按规格分类堆放。

第6.2.3条维修质量不合格的钢模板和配件不得发放使用。

第6.2.4条钢模板宜放在室内或敞棚内。模板的底面应垫离地面100mm以上,露天堆放时,地面应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两支点离模板两端的距离不大于模板长度的1/6。

第6.2.5条配件入库保存时,小件要装箱入袋,大件要整数成垛。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

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

冶金部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

煤炭部建筑安装公司科研所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能源部长江葛洲坝工程局

能源部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总厂

中建二局建筑工程机械厂

主要起草人:糜嘉平、陈宗严、惠茂亭、潘鼐、孙德义、于吉祥、陶茂华、赵毓环、张家齐、何之纲、李魁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