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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2024-07-12 阅读 6096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跟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过鉴定的;获得发明专利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用户认可的;有正式技术引进合同的)。

(四)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

(五)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六)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合格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即行废止。

篇2: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办法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予科[1998]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件)内的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

A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B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

三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应有出口合同;

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工程化、标准化、商品化程度。

4、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

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1、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地科委、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

3、经审核合格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七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被认定的A、B类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省级新产品免税名单的,给予两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A类高新技术产品,还可通过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依上述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定仍有困难,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产品,由省科委严格审核确认并列出清单、送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要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不定期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及标准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委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篇3: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跟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过鉴定的;获得发明专利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用户认可的;有正式技术引进合同的)。

(四)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

(五)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六)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合格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