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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实验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12 阅读 7488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中馈电开关检漏继电器,为使其使用正常,动作灵敏可靠,保证供电安全。依据煤炭部制定的《煤矿井下检漏器安装、维护与检修细则》中第十八条规定,每月至少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因我矿是高瓦斯、双突出矿井,为保证试验安全,特编制本措施如下:

一、试验时间:每月内对井下所用的馈电开关检漏继电器逐台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二、试验人员组织:电管组、机电部维修工、被试验项目部维修工、瓦斯检查员各一人。

三、试验方法:在最远端的真空磁力起动器中的负荷侧按电压等级接入试验电阻(660V用11千欧10W电阻),接真空开关时,试验电阻的一端接在电机综保器的一项螺栓上,另一端接在接地螺栓上,然后盖上外盖,送电。观察馈电开关是否跳闸,如立即跳闸,说明检漏器动作可靠,试验完毕后,要拆除试验电阻,盖好外盖,恢复正常供电。

四、技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

1、试验人员在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前,应对馈电开关检漏器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试验,并作好记录,检查试验内容:

⑴、观察欧姆表指示是否正常。当网络绝缘660V低于30千欧,机电部修工和相关项目部维修工应检查供电网络电缆及设备有无漏电现象及时采取措施,以提高网络绝缘电阻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⑵、变电所及掘进工作面上的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应安设良好,符合要求。

⑶、检查各处导线绝缘有无破损,各处接头,接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或烧坏现象。

⑷、内部元件,熔断器、三相电抗器、指示灯及馈电开关的线圈有无损坏。

⑸、用试验按钮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2、试验点及所属范围内通风必须正常,并经瓦斯检查员测量瓦斯浓度,其浓度不得超过0.1%,否则不得试验。

3、对于通风专用线路的馈电开关检漏继电器,在试验前应提前请示通防处和调度室,得到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试验。

4、该项试验以电管组为主,每次试验前组织参加人员学习本措施,并在施工中统一指挥。

5、在试验时如发现检漏继电器误动作或失灵,应在现场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后再做试验。故障无法现场排除时应向机电部值班员汇报,机电部值班员再向调度室汇报。在试验过程中,派一名维修工在变电所等候观察,试验点派专人与变电所联系试验情况。当漏电试验跳闸后应马上联系好恢复正常供电。并填写详细记录。报机电部和相关项目部各一份存档备查。

6、在最远点的真空开关中接入试验电阻试验时,应注意,试验电阻的引线与各相导线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弧光短路。

7、试验人员要携带一只干粉灭火器。

8、在调试及排除故障时,应严格执行停电三保险及停送电制度。

9、试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电气操作规程规定。

篇2:漏电保护检查试验制度

一、对进行使用的检漏继电器,必须设置专人进行维护、检修。

二、检漏继电器在入井前由机厂检修电工进行检查、试验,符合要求方可下井使用,试验内容:

⑴检查爆炸外壳是否符合要求;

⑵检查内部接线、元件是否正确完好;

⑶检验检漏的绝缘阻值是否符合规定;

⑷做交流耐压试验;

⑸做模拟网络补偿电容电流效果的测定。

三、运转值班员每天应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并做好记录。

四、运转电工班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至少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篇3:采矿场所漏电保护器安全规定

采矿场所漏电保护器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食品加工、酿造等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食堂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四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五条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第六条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八条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第九条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第十条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了故障,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十一条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二条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动作特性、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