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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房地产物品采购验收领用管理办法

2024-07-11 阅读 7169

房地产公司物品采购、验收、领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品管理,加强物品采购价格监督管理,降低物品采购成本,降低库存,增加企业效益,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购买原材料、辅料、零部件、保洁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其他物品等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领用监督、财务核算等行为。

第三条物品采购要树立采购经济批量观念,物品验收要坚持独立原则,物品的领用要树立需用原则。

第二章物品采购的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每月应根据部门需要,编制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一式两份,部门一份,仓库保管员一份,见表一),经各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报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部)。综合部每月(25日前)应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及现物品库存状况编制"采购计划汇总表"(一式两份,综合管理部一份,仓库保管员一份,见表二),采购计划汇总表后附各部门所需物品明细。"采购计划汇总表"必须经仓库保管员、物业公司经理确认后,审批方可生效。对采购计划外的物质需求,必须填写"用品特批单"(见表三),经上述人员确认同意,财务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每月应编制采购计划,并建立采购明细台帐(保存期限为二年),接受主管领导检查,定期和财务进行核对。采购计划应以合理的库存和经济批量为前提,坚持"先利库,后采购"的工作程序,谁提供采购依据,谁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每半年需对重要、主要物品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于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予以淘汰,补充新的合格供应商。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库仓的冷、背、残、次物品。

第三章物品验收的管理

第八条所采购的货品到达公司前,采购人员应事先通知库仓人员做好验收准备。

第九条采购的物品到达公司后,必须由采购人员、负责检验人员(使用部门、工程部技术人员)和仓库人员一起根据供货方发货单(或发票)上所列物品进行逐一验收。

第十条采购物品的入库验收包括数量(直观上物品的完好度)、质量(规格、型号、产地等)、价格三个方面。数量和价格验收由仓管人员负责,质量验收由使用部门(或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或仓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公司所采购的物品到达后,应在当日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和财务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购进物品,经验收合格后,仓管人员必须及时填制有编号的入库单,一式三联。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仓管员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员办理换货或退货;对入库后发现不合格的,仓管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办理换货或退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仓管人员填写入库单,应以独立保管的实体作为入库单位。

第十三条物品入库后,应当按照种类分区摆放整齐,按种类设置货物标识,严禁将不同种类的货物混放。

第十四条付款时必须持合同、入库单、发票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手续不全财务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章物资领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领用物品的人员、部门,必须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领料单"及"采购计划明细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领用人持"领料单""采购计划明细表"到仓库领料,领料单的有效期限为3天。保洁用品,办公用品等日常使用频繁的物品,由各部门凭"领料单"、"采购计划明细表"按月一次领出。

第十六条仓管人员根据完备、有效、准确的领料单填写一式四联出库单,按照出库单上的项目逐一发放,并在各部门"采购计划明细表"上盖"已领用"章,定期将出库单传递给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保洁班月领料计划应由保洁部主管按掌握的日常消耗所需量严格编制,并经主管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批。由月领料计划分解产生的旬计划、日计划由其主管审批后连同物业经理审批过的月领料计划应于计划月上月末送至仓库管理员,仓管人员严格按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要求发料。

第十八条每月末,由仓库管理员对保洁部领用物料汇总,与月领料计划进行核对,若有差异报其物业经理并责成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工程部主管根据历史数据、经验,编制维修用料月计划,对于经常使用的替换配件、物品、维修材料等,由工程部主管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并经物业经理审核批准后,可实行定额备用量,一般保证7天的库存量。根据批准后的申请填写"领料单"(见表四),一次领出备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月末工程部应将库存量结出,报仓管人员核对,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领用、库存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不经常使用的物料,凭完备、有效的手续领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维修的客户或公司部门,工程部必须根据客服中心填制的"报修单"(一式三联,财务、工程、客服各一联,见表五)进行维修,所需更换的物料或所需工费必须经客户或报修部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月末客服中心应将报修单汇总后交仓管部门、财务部进行核对、核算。对于虚假的报修,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工程部主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行"以旧换新"领用物料的部门或人员,必须持旧物料和完备、有效的"领料单",到仓库更换。仓管人员应在领料单备注栏中注明"以旧换新"字样,对回收废旧物料有变卖价值的,仓管人员应归类存放,无使用价值的,也应独立存放,定期按程序由综合管理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采购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验收和保管,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价格、合同、程序等),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同时将此作为部门及个人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与此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篇2:运输特殊材料领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提升运输的安全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石窟煤业运输专业特制定钢丝绳、连接器(件)、钢轨、轨道夹板等提升运输用特殊材料的领用管理制度,

一、责任界定

1、机电科运输组对特殊材料进货、发放、使用和报废,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控制,并建立管理档案。

2、供应部门应按照供应科仓库提交的材料计划,及时供货避免因材料不到位影响生产现象的发生。

3、机电机运队负责特殊材料的入库验收、发放和试验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管理档案,并按《规程》要求进行检测。

4、各特殊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使用档案,加强对使用中设施及器材的领用验收和日常检查,并按规定做好记录。严格根据供应科仓库的要求及时提交材料计划和试验计划。

二、具体规定

1、供应科仓库

1.1根据特殊材料库存及各单位提交的需求情况向供应部门提出月度进货计划。

1.2根据进货情况进行验货,所领产品必须“三证一标”齐全,并建立入库档案。

1.3特殊材料入库前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使用中的器材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倾斜井巷使用的连接器(包括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插销等)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拉力做试验的规定,做定期计划性试验。

1.4供应科仓库特殊材料的发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a、经试验部门试验合格,出据试验报告后方准发放。b、各单位领用材料必须经运输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c、各单位领用销、环及马蹬等器件必须以旧换新;钢丝绳的发放领用后,5天内将旧绳回收入库;初次投用材料必须由机电科运输组审批后,方可发放。D、特殊材料发放应连同材料“三证一标志”复印件交与使用单位。

2、供应科仓库必须按时发放钢轨,同时通知机电科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

3、回收的旧钢轨必须经供应科仓库维修后发放,各使用单位严禁私自转用钢轨。

4、各单位对钢丝绳、联接销、环及马蹬、钢轨、轨道夹板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1加强对特殊材料的领用验收及日常检查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提交需求计划,并根据综合服务队提出的定期试验要求组织配合好试验工作。

4.2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钢丝绳、斜巷连接装置(三环链、多环链、马蹬)必须指定专人每半月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磨损、焊缝、裂纹、锈蚀、变形、变音等,并将检查数据登记入卡。临时使用的长绳套,每三天检查一次,坚持每月更换一次。滑头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凡发现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禁止使用。

4.3检查人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及工区值班人签字,检查记录一式两联,一联工区留存,一联每日下午17点前交机电科运输组和安全监察处存档。

4.4机电科、安全监察处负责对斜巷钢丝绳、连接装置及检查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与使用单位检查不相符的将严肃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4.5日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钢丝绳、连接器件、钢轨及轨道夹板,应立即停止使用报机电科运输组验收,落帐存档后回收、报废并领取新材料。

三、考核规定

1、机电科应严格对钢丝绳、斜巷连接装置、钢轨、轨道夹板、领用、检查、试验及报废工作进行检查控制,做到“帐、物、卡”三对口,安全科负责以上材料的现场检查,避免运输事故的发生。

2、因供应进货不及时影响使用,每出现一次对其罚款500元。

3、供应科仓库严格把关钢丝绳、斜巷连接装置、钢轨、轨道夹板入库、试验、发放规定要求,每出现一次违规操作,罚款500元并联责负责人罚款200元。钢丝绳、连接装置到货时,必须同时提供有资质鉴定单位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4、各单位不按时检查、弄虚作假及上交检查记录不及时的每次对队组罚款500元,分管运输副队长200元。

5、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连接器、钢轨、轨道夹板等已经发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联责单位领导和检查人员罚款各200元。

6、私自转用钢轨的单位,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主管按50元/根进行罚款

7、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专业严格组织落实考核。

篇3: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保管领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防止化学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根据国务院《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铜、苯、乙醇、丁醇、销化钠、赛珞珞、磷、钾、钠、电石、氢气、乙炔、氧气、煤气、氯酸钾、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化学毒品指:四氯化碳、硫硝酸铵、叠氮化钠、氢氧化钠、氯化钡、冰乙酸、乙酸铅、氢氟酸、销硫铅、二甲亚风、邻苯二胺、氰化钾、甲酸、苯、各类有毒农药-----等。

第二章、运输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采购必须按公司计划执行。

第四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须严密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运至公司时,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须尽速处理。

第六条: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载在同一个车厢或船舱。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与钢铁器材混合装载。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应该有防水设备。

第七条:搬运易燃易爆物品,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和摩擦。

第八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显标志,都应该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保持有效。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该交通工具。

第九条:化学毒品做到专人采购、押运和专人运输。途中丢失,必须立即设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必须专人保管,有专门仓库贮存,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该采取隔离封闭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该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仓库必须符合摬挚夥阑规则和防盗要求。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的外部应该贴明显警告标志。注明物品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放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化学毒品应该分类堆放。以上物品必须严格保管,防止被窃和丢失。

第十五条: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地方,必要时必须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的易燃易爆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自爆。检查情况应做记录。

第十八条:不准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第十九条: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该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第四章、领用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必须根据公司总计划按月订出各自领用计划,报公司综合部、业务部。

第二十一条: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量写出报告,按规定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时必须作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处所、用量、使用过程中有无不良情况发生----等。记录由车间、部门保存,公司检查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煤气保管领用制度见《液化石油气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