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客户认定分单原则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客户认定分单原则

2024-07-11 阅读 4717

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客户认定及分单原则

第一条、抢单或为抢单有意欺骗同事、客户的,经查实,销售经理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接待权利三至十五天,并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总部交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二条、若当值置业顾问未经请示而不站排则被跳过,由下一置业顾问接待,跳过后不得补接(除置业顾问被委派办理公事外)。较长时间离岗须向销售主管或销售经理请示。除事先向销售主管或销售经理请假,无故不得故意轮空,否则将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10-50元),同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日期的停盘处理。

第三条、已被接待的未成交客户未离开现场前,当值置业顾问未经销售经理、销售主管许可,不得接待新客户。

第四条、置业顾问接待客户期间,如有未成交老客户到访,当事置业顾问可指定他人代接老客户,无指定则由销售组长安排义务置业顾问(当前轮值排序末位置业顾问)接待。义务置业顾问若被轮过则优先补接。

第五条、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须先问清楚客户是否首次来、是否打过电话咨询(询问时要大声,让其他同事听到),如发现该客户为同事的未成交老客户,须第一时间通知该同事并交由该同事接待。如该同事休息,应电话通知,由其指定置业顾问接待;联系不到,则组长或主管安排由义务置业顾问接待,若义务置业轮过可优先补接。

第六条、如客户记不起上次接待置业顾问的名字,则由轮序置业顾问继续接待,并做客户登记(以方便确认),如未距上次客户来访未超过15天则当天成交分半;如未成交则属正常接待,不得补接,客户资源归原置业顾问;如距上次来访已过15天,无论当天成交与否该客户均归属轮序置业顾问。

第七条、客户进门未表明身份,在接待当中置业顾问发现客户不是购房,都算接待名额(包括参观的发展商及同行、租房及跟楼盘相关的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接待。本公司人员市调或考察不计接待名次。

第八条、客户进售楼处在未进入模型区域主动表明身份是装修、推销、记者(非购房目的)可不计接待名次(客户表明身份时要让其他同事听到),由义务置业顾问接待;其他情况一律计接待名次。假如一再追问客户身份而引起争议或遭到客户投诉则后果由置业顾问自行承担。

第九条、来访客户必须留下登记(可只留姓不留名,但电话必须清楚、真实),并经置业顾问签名,才视为有效客户登记;客户登记不得涂改、空行或销毁,所有客户归属权问题,均按以下原则:

1.以有效客户登记的前后秩序确定其归属权。客户登记有效期自最后一次来访日算起15天(含),如超出15天则视为归属权遗失;

2.同电话不同姓名,则视乎是否直属亲属关系(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男女朋友除外;

3.如置业顾问接待的客户是帮朋友看房并留下朋友姓及电话,再次来访时若未指定找原置业顾问,而原置业顾问尚未过跟踪期的,则成交由原置业顾问与本次接待的置业顾问分半;

4.客户成交后的归属权追溯期以签订认购书三天为准,自认购当天算起,如有争议三天之内须向经理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5.成交客户姓名与登记姓名不同,以是否直系亲属关系为判定依据。

第十条、未成交老客户带新客户到现场指明找**置业顾问,新客户当由其指定置业顾问接待;如老客户未指明就由轮序置业顾问接待,新客户归属轮序置业顾问;如当天老客户与带来的新客同时成交,则新客户成交归属轮序置业顾问,但老客户须依照《客户登记本》判定其归属权,如距老客户上次来访未超过15日则由轮序置业顾问与原置业顾问的分半,如已超过15日,则新老客户均归属轮序接待置业顾问。

第十一条、如老业主再次购买,不论是由谁接待,任归原置业顾问。

第十二条、凡置业顾问成交分单的均执行业绩、佣金各半的原则。

第十三条、置业顾问欲成交前必须向内勤或销售经理核对销控,以免一房多售。

第十四条、客户如要求额外优惠须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定夺是否能报发展商报审批。置业顾问不得直接打电话给公司领导。违者将直接辞退。

第十五条、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及对上司有不敬的言行举止者,销售经理有权给予其停盘一至三天反省的处罚及相应的经济处罚(50-100元)。

第十六条、若发展商保留房号指明给某客户的,原则上成交后属于原接待过的置业顾问。但若最终认购方是以其他人的名义购买而该人又被其他置业顾问接待过且尚未过跟踪期,则归属新置业顾问。

第十七条、如置业顾问接待过的客户再次来访,进门指明找其他置业顾问的,则由被指明的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归属被指明的置业顾问,与原置业顾问无关。

第十八条、客户在已有置业顾问接待的情况下,其他置业顾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主动认客户,若经查实该客户确曾来过,如未过跟踪期,当天成交则轮序置业顾问与原置业顾问分半。如未成交则仍属原置业顾问。

第十九条、凡置业顾问发生客户归属争议需要裁决或本条例未尽事宜,则由销售经理做出合理解决。

编制审核批准

日期日期日期

篇2:市民医院医疗差错事故认定

市人民医院医疗差错事故认定

一、凡属医疗事故均必须经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未经过医学会组织鉴定的不得随意称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鉴定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医疗护理错误、延长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轻微痛苦,但无不良反应后果者应认定为严重差错,未给病人造成痛苦者为一般差错。

四、医疗差错事故的性质、责任程度,由医院医疗损害事件处理委员会讨论确认。

五、差错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医师开错医嘱,护士未发现而出现的差错,医师应负主要责任,护士负次要责任;医师在非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交代不清,护士在执行中出现的差错,医师、护士均应负同等责任。

(二)由于药房发错药,护士又未查对发生差错者,发药人应负主要责任,护士负次要责任。

(三)内脏手术中遗留异物者:如手术者询问器械护士计数有无不对,若回答无误而遗留者,器械护士应负主要责任;如经器械护士清点不符,而术者自行缝合遗留异物者应由术者负主要责任;而术者不询问器械护理,器械护士亦不主动清理并提醒术者,术后有遗留者,双方负同等责任。

(四)术前备皮中部位错误:如医嘱无误者应由护士负责,医嘱错误者应由医师负责,术中病人体位摆错发生手术错误者应由术者负责。

(五)验错血型,虽经护士查对仍发生错误者,检验人员负责,如血型检验及交叉配血无误而由护土输错血者应由护士负责。

(六)实习医师(士)、实习护士发生的差错事故:如事先未经请示自行处置的实习人员,负主要责任,指导医师亦负重要责任;如实习人员已经请示或由指导医师指示执行而发生的差错事故,指导医师负主要责任。

(七)配输液中发生的差错:如液体混浊、沉淀、霉变、变色等配制及输液者都发现,双方都负同等责任;如经输液者发现未输者由配制者负责;在配制中将药液配错,由配制者负责,配制无误而输液者输错病人者由输液者负责。

六、差错的认定:

(一)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凡未直接发生在病人身上或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为差;凡发生在病人身上,未造成病人痛苦而有经济损失的为错。

(二)在执行医嘱中对一般病人延误治疗时间4小时应为错;在4小时内挽救者为差;对重要药物,治疗护理措施虽未超过4小时亦应认为错;对危重病人,虽未超过4小时亦应认为错。

篇3: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

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回风井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

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有严重水患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队伍、配备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7.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五)其它方面

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3.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4.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