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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2024-07-11 阅读 2176

房地产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签署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章程等均适用于本规定。公司办公室与公司计划合约部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分管不同类别的公司合同。

(一)、合同的分类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合同分为四类进行管理

1、采购合同

指公司根据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而购买,签订的购销合同。如办公用品的采购,职工福利用品的采购。

2、租赁服务合同

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花卉租赁及修理有偿服务类合同。

3、劳动合同

公司与聘用员工签订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4、工程、广告等经营性业务合同

公司项目运营活动中,与其他组织发生劳动、经济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二)、合同的审批程序

1、采购和租赁服务类合同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办公室按计划,报相应级别的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执行。

2、劳动合同,公司办公室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3、工程、广告等经营性业务合同的审批程序

(1)、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公司计划合约部负责确定签约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并起草合同文本;

(2)、主管副总审查;

(3)、公司律师审查;

(4)、总经理或授权人签署;(重大合同需要报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批准,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以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办公会决议形式批准)

(5)、办公室用印,并对审批程序进行确认;

(6)、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式合同文本,可不经律师审查。

(三)、合同的执行

合同签署后,报批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合同的履行部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约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财务部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和提示责任。

(四)、合同的归档管理

所有合同,公司保留一式两份,在签署合同一周内,其中第(一)、(二)、(三)类合同,一份由办公室归档,一份由财务部门保管;第(四)类合同,一份由计划合约部归档,一份由财务部门保管。合同经办部门保留合同复印件。

篇2: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以降低经营风险,防止损失,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合同订立前的审批、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以及合同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类合法有效的对外经济合同及协议(以下统称合同),与合同事宜有关的往来信件、电报、电话记录、图表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合同、废旧物资出售合同、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外加工合同、技术、劳务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合同等,但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经济责任制合同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合同管理职责

4.1法定代表人职责

4.1.1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1.2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对外订立的合同,指导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4.1.3授权委托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4.1.4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

4.2法律事务部职责

4.2.1制订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4.2.2制订集团的标准合同文本。

4.2.3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核。

4.2.4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

4.2.5参与重大合同谈判。

4.2.6参与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4.3合同订立单位职责

4.3.1起草合同并按程序报审批。

4.3.2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属本单位负责的合同。

4.3.3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3.4做好合同的台帐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4.3.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3.6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索赔、更改、调解,协助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

4.3.7按期统计、汇总本单位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领导汇报。

4.4财务部门职责

4.4.1审核财务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4.4.2严格执行合同中的付款、收款规定。

4.4.3加强与合同订立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4.4.4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4.5印章管理部门职责

4.5.1对经过了审核、批准的合同盖章,对违反审核、批准程序的合同一律不得盖章。

4.5.2做好合同用印登记。

5、合同审批权限

5.1集团本部各类对外经济合同按照附表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5.2根据公司章程需要报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5.3对于只有单价没有总额的合同,一律由集团分管领导及以上领导审批。

5.4各审批权限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合同提交上级领导审核,但不是将自己的权限再向下授权。

5.5为规避审批而拆分合同金额的,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5.6各子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按照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5.7本规定明确的是合同签定文本的审批权限,对于合同涉及的具体业务是否开展、如何开展等事项仍按原相关制度执行。

6、合同管理基本原则

6.1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2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业务部门(包括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得以本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6.3除下列业务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严格禁止不签书面合同就支付预付款:

6.3.1先收钱后发货的销售业务,但该业务需经审批权限者签字审批同意。

6.3.2生产、办公所需即时、零星采购(5000元人民币以内)。

6.4书面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禁止合同上加盖部门印章。

6.5禁止签订虚假业务内容的合同。

7、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

7.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销售、供应、基建规划部等单位的中层及以上领导,或业务员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无权或超越权限对外签订合同,作为违纪行为处理;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7.2在对外经济合同签订前,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

7.3合同文本必须参照法律事务部制作的各类合同的范本起草。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条款必须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计量单位、付款方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对合同范本更改的内容、补充协议的内容涉及集团公司责任承担等法律风险的,须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确认后执行。

7.4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必须按顺序编号,防止漏失。

7.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7.6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7.7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须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8、合同订立前的审核、审批

8.1按照合同金额大小,集团公司合同分为10万元以下合同、10万元以上合同两类。

8.2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国内

销售合同金额50万以下)合同的审批流程如下:

填写合同

审批单

领导审批

审批

起草合同

8.3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国内销售合同金额50万以上)合同审批流程如下:

起草合同

填写合同

审批单

法务审核

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合同如果使用集团合同文本签订且对其内容未进行删改的,也可不经法务审核直接送领导审批。

8.4法律事务部主要对合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准确性;

2)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条款;

3)其它存在法律风险的条款。

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员应当在正式签约前报法务审核,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核。

8.5业务部门认为合同不能按照法务审核意见修改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纳法务意见进行修改。

9、合同签署、用印及归档

9.1合同代理人必须在合同尾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非经分管领导批准,业务员不得携带空白盖章合同书或公章(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9.2合同凭审批后的合同审批单申请用印。

9.3合同签订后,我方必须至少持有1份合同原件。通过传真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要求对方将合同原件邮寄给我方。年度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

9.4业务部门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的整理归档。合同管理员须收集和归档各种有关的合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合同正副文本及附件;

2)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

3)对方的名片、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通讯工具号码等;

4)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5)合同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6)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7)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函电)等,均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10、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0.1合同付款依据必须具备品质确认,数量准确,付款凭证合法,验收通过,使用单位无异证明。

10.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验收、入库验收、内部项目验收等制度及合同规定,做好有关验收工作,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咨询,还是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

10.3合同执行中,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或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10.4我方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10.5合同过程中,我方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包括有关技术部门)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10.6我方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10.7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以按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从先协商,后诉讼的程序予以处理。

11、附录

11.1合同文本审批权限表

11.2本制度自2012年3月25日起实施。法律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篇3:供电公司经济合同审计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本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经济合同审计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本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经济合同审计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12-131993-09-02修订

《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1995-07-07

3职责

3.1职能与分工

3.1.1纪委是龙海市供电公司经济合同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3.1.2企划部、财务部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配合部门。负责经济合同审计的配合工作。

3.1.3企划部、生技部、乡村电管部、实业总公司、章源电力有限公司是经济合同的被审和执行部门。

3.2责任与权限

3.2.1纪委

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不出具审计报告。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

3.2.2企划部

3.2.2.1负责提供经济合同涉及项目的计划和批复文件。

3.2.2.2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审核工作。

3.2.3财务部

负责监督经济合同涉及项目的资金使用。

3.2.4企划部、生技部、乡村电管部、实业总公司、章源电力有限公司。

3.2.4.1负责向纪委提供经济合同草本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2.4.2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审计程序

4.1.1合同签订前经办单位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准备材料和《审签申请表》送交纪委,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签约前经办部门应通知纪委有关人员参加谈判。

经办部门送纪委资料应包括:

4.1.1.1数额较大的购货合同,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和两个以上供方单位的报价单。

4.1.1.2建筑安装承发包合同,提供施工(或监理)方的资质证书;工程概(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近期完成相应工程质量状况证明,以及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等。采取招标议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应通知纪委派人参加招标、议标工作。承包外单位的工程合同,应提交审查发包方的资信材料,批准开工文件及开工许可证等。

4.1.2纪委应于合同草本送达审计后七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4.1.3经办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结算预付款手续。

4.1.4经济合同审计应编写工作底稿,遇有重大问题应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整理审计档案。

4.2经济合同的审计方法

4.2.1审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已有、占有或掌握的合同资料、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复算;认真分析,找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注意的问题和事项。

4.2.2审计人员应该采用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根据不同类经济合同的审计特点,有条件的可将要点标准化,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性审计。

4.2.3发现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利用签订合同之际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时,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进行实际查阅,现场观察,询问分析等,可以采用抄录、复印、照相等办法取得审计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4.3审计内容与范围

4.3.1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电力行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所签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必要时上级审计机构可直接对下属单位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4.3.2对经济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4.3.2.1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有效的委托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是否与所签合同的内容相一致。

4.3.2.2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计划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一致,防止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等价有偿。

4.3.2.3形式是否合法。所签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格式应采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统一格式文本。

4.3.2.4程序是否合法,订约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4.3.3对经济合同条款完整性的审查。

4.3.3.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4.3.3.2合同标的数量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4.3.3.3合同价款或酬金是否准确具体、合规合法。

4.3.3.4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可行,是否准确。

4.3.3.5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具体。

4.3.3.6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及该条款的有效性。

4.3.4审查合同的严密性

审查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签证、公证等手续。

4.4合同审计要点

4.4.1购销合同审计要点

4.4.1.1产品名称:应署全名,注明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及包装标准等。

4.4.1.2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标准的编号、代号。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经济合同中应规定抽样标准、比例、方法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条件和时间。

4.4.1.3产品质量按法定计划标准执行,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运输损耗,应按有关要求明确规定。

4.4.1.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经济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4.4.1.5验收方法,可采用数目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

4.4.1.6产品价格,有物资部门管理的从其规定,其他的双方按市场价协商定货。

4.4.1.7结算方式,按银行结算办法签约。

4.4.1.8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4.4.2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计要点:

4.4.2.1建筑安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否已由主管部门批准。

4.4.2.2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物资是否落实,按规定应纳入国家计划的,是否已列入国家计划。

4.4.2.3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应具备:

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承包方式、建筑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竣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设备、材料的供应和进场期限,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奖励办法、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4.4.2.4在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时,经办单位应提供施工方的资质证书、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施工单位近期完成相应工程质量状况的证明。

4.4.2.5承包外单位工程的合同、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发包质信材料,开工许可证文件等,审查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

4.4.3供用电合同的审计要点:

4.4.3.1供用电合同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有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

4.4.3.2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4.4.3.3供用电合同的期限。

4.4.3.4用电方是否提供了担保措施。

4.4.3.5电价及电费条款。

4.5审计原则

4.5.1经济合同的审计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