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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2024-07-11 阅读 8487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人力顾问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加快公司资金周转速度,规范公司借款审批手续,督促借款及时归还,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三、借款原则

1、5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事宜,采用直接报销形式。

2、凡有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再行借款。

3、普通员工当日单笔现金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2千元,2千元以上的需由本部门负责人办理借款。

4、严禁多头借支、多头报销。

5、同一事项借款不得拆分借款。

四、借款方式

1、借款按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借款与支票借款。

2、现金借款的支出范围限差旅费、劳务费。大额现金借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均需提前1天与财务部联系,以便财务人员事先从银行提取所需款项。

3、支票借款主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印刷费、物流费、房租、物业、水电费等商务性借支行为。

4、为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支出,除了必须使用现金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项均需采取支票转帐方式支付。

五、还款规定

1、劳务费、差旅费之外的借款。借款人须在自借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还清。

2、差旅费借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A、借款人当月返回公司的,必须在返回公司后当月内销帐。

B、当月不能返回公司的,借款人须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财务部说明理由,并于返回公司后及时销帐。

C、公司派出的长期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的,每月将报销单据寄回公司,委托部门相关人员办理手续。

3、如借款确需延长还款周期,应提出说明并由主管副总裁批准并送交财务部方可。

六、还款方式

1、直接报销冲帐。借款人用报销款直接冲抵欠款。

2、现金还款。借款人报销冲帐后仍未还清欠款的,以现金将余额部分还清,并由财务人员开具收据结清借款人的欠款。

七、未及时还款处理方式

财务部门每月出具欠款统计表,对欠款长达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发送欠款催缴通知书,催促欠款人在规定时间内(7日之内)还清欠款;限期内未归还者,由财务部通知人力资源部执行扣款对定,将于当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八、审批人责任

借款审批人对每一笔借款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并配合财务部对未按时归还的借款进行追缴。

九、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司有关借款的管理规定废止.

篇3: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借款对象仅限于本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严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

第二条借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借款。

第三条借款额度:单笔借款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条借款期限: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五条资金占用费率:参照最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六条借款程序:

1、申请借款的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室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资金用途、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资金占用费率、到期归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额等内容,并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借款申请书需经借款公司第一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副总经理受理借款申请书并提出意见,经班子会议审议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最终意见。

3、对最终通过的借款申请,由集团公司财务处办理借款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借款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借款账户,在专户内专款专用。在借款期间内,借款公司向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借款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条借款公司应在借款到期日向集团公司财务处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同时缴纳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借款公司如需展期,应在到期前五日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展期申请,展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且每笔借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对于在借款到期日或超过到期日提出的展期申请不予受理。

展期申请中应写明展期原因、需展期的借款额、展期期限、资金占用费率、到期归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额等内容,并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展期申请书需要借款公司第一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借款展期的审批程序与借款程序相同。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予以借款:

1、借款公司发生逾期未还款的记录。

2、借款公司曾有一次将借款资金挪做他用的记录,并且该次挪用在借款期间内未能更正或者发现于还款之后。

3、集团公司的资金状况不允许。

4、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不予借款的情况。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1、借款公司逾期未还款,按月计收1‰逾期利息。

2、借款公司将借款资金挪做他用,要追究借款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