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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2024-07-11 阅读 2483

1、目的

为了加强放射源的管理,预防放射源泄漏、丢失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控制措施和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放射源运输、管理时发生泄漏、丢失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4、事故救援指挥部

4.1总指挥:***

4.2副总指挥:***

4.3成员单位:安全环保部、装备能源部、保卫部、经营管理部

5、指挥部职责

5.1总指挥

5.1.1应急事故的最高指挥,负责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2副总指挥

5.2.1协助总指挥进行应急救援指挥。

5.3安全环保部

5.3.1负责组织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放射源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危险隐患和抓好安全措施的落实。

5.3.2负责放射源泄漏事故的调查和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考核。

5.3.3负责检查涉及放射源的各区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

5.4装备能源部

5.4.1负责技术、大修工程项目中放射源安全设施计划,任务的安排。

5.4.2对有关放射源点施工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4.3会同安全环保部做好放射源点安全设施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等工作。

5.4.4负责做好现场使用的放射源的检查巡视。

5.4.5负责源库的检查巡视,负责台账的建立并进行岗位责任制,台账的动态管理。

5.4.6负责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其它放射源及辅助设备的检查工作。

5.4.7负责本单位涉源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5.5保卫部

5.5.1负责在线放射源及源库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5.5.2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安全区域的建立及保卫工作。

5.5.3会同安全环保部、装备能源部做好应急事故的救援工作。

5.5.4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出、入厂区的检查、登记,防止放射源泄漏事故扩大。

5.6经营管理部

5.6.1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出、入库登记,做到账物相符,并对源库存物品备案。

5.6.2负责放射源库的日常管理,对放射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对出、入放射源库人员登记备案。

5.6.3负责放射性废源及放射性污染物的后续回收处置工作。

6、应急服务部门

安全环保部、装备能源部、保卫部。

7、放射源安全防护措施

7.1放射源库需设置24小时红外线监控设备,装备能源部,经营管理部每天对放射源库进行巡视检查。并在放射源库巡检记录上签字。装备能源部每天对在线放射源进行巡视检查,经现场人员签字并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对射线装置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放射源有泄漏或其它辐射现象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7.2各使用单位在装备能源部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在线同位素仪表的日常维护及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加强放射源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源泄漏,搞好安全监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装备能源部联系妥善解决。

7.3使用单位建立点巡检制度,岗位人员每班巡视一次,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发现放射源设备指示异常或标牌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装备能源部汇报,装备能源部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避免放射性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安全。

7.4在线放射源若遇大、中、小修或其他施工项目时,使用单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装备能源部,对在线放射源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妥善处理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7.5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7.6装备能源部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需持有放射工作证,佩带个人剂量计,有可能受较强外照射时,必须携带剂量检测仪或剂量报警仪。

7.7制定并落实放射源泄漏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源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7.8涉源工作单位,必须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身体检查。

7.9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工作时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监护,一人监护,一人作业。作业时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动作标准及管理规定进行防护、巡视、检查等。

8、放射源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1使用或维护单位发现盛装放射源的容器有破损或放射源已裸露在容器外面时,就可能发生泄漏事故(包括放射源库放射源泄漏及作业中放射源泄漏)。首先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悬挂明显的标志,划出禁区并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避免更多人员受大剂量照射。同时应立即通知装备能源部、生产调度室,调度应立即安排同位素技术人员进入现场。事故处理人员进入现场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佩带放射性同位素辐射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测定。

8.2如果事故现场有人员受大剂量射线照射,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急救。

8.3同位素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要检测放射源是否在原安装位置,如果不在原安装位置,使用辐射探测仪器,顺着辐射场升高的方向寻找放射源,直到找到放射源。找到放射源后,事故处理人员应尽快用现有的工具或屏蔽材料,迅速将其放回容器内。暂时无法放回容器内的放射源,要放在暂存罐内,并运往放射源源库内。如果属于现场容器有破损时,要立即更换容器。整个工作中要做好事故处理的剂量监测工作,以收集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评价事故后果的资料。

8.4使用及维护单位应尽快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此事进行妥善处理。

8.5成立由安全环保部、装备能源部、保卫部、使用单位组成的事故分析小组,对事故产生原因进行调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并杜绝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8.6装备能源部对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要详细记录,填写事故报告,建立档案。

8.7对事故责任者要给以处理。

9、附则

9.1本制度由经营管理部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9.2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篇2:放射性同位素作业安全规定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先将有关资料上报生技室,由生技室审核后上报安环部。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放射源的安装作业方案,必须按“三同时”的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卫生主管部门放射防护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监测,获得许可登记证才能实施。

2生产装置凡有安装放射性同位素射源的地方,必须按规定挂“放射源标志”,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射源,并安排人员进行定期巡检,确保放射性同位素(料位计)的安全使用。

3生产装置内的放射性同位素(射源)铅罐活门(闸门)的钥匙由射源维护单位的车间安全员或班长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放射性同位素活门(闸门)钥匙的管理和操作开关源室的安全措施。生产期间从事维护、检修放射性同位素仪表设备时,要穿戴射线防护用品,要尽量减少工作时间并尽量增大工作距离以减少照射剂量。

4生产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移动等工作,设备维护单位要根据拆装射源的具体情况,制订详细的操作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经生技室审核后报安环部审批,并且要有省射线防护所来人现场监测,才允许实施。

5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省射线卫生防护部门的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后要定期接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考核。

6参加放射性同位素作业人员(主要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才允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作业。在作业前,应组织多次模拟练习,至熟练符合要求为止。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射线防护用品和佩带射线剂量章。

7放射源取出生产设备期间,要装入专门用来盛射源用的铅罐内,要停放在专用源库,专用源库钥匙由专用源库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射源保管进、出库登记制度和指定专人定期进行巡检,并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以防被盗丢失。

8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要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具有以下情况者不宜从事放射卫生岗位工作,若已参加工作,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离岗,严重者要调离放射卫生岗位等处理。

8.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8.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8.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8.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8.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慢支、哮喘等)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浑浊或高度近视者。

8.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放射性同位素作业安全规定共2页第2页

8.7其它气质性或功能性疾患,由医疗卫生部门根据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确定。

9放射性同位素维护单位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源库要有专车运送,不准随身携带搬运或人与放射源混载运输(驾驶员除外),要制定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安全措施。

10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因放射源强度衰变减弱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需要更换放射源时,设备维修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必须将放射源的有关资料、实施方案等上报生技室,经生技室审核后报安环部。从生产设备上更换下来的“废源”不得自行处理,应由前来换放射源的厂家负责运走,因故不能运走的“废源”,必须妥善保管,并上报安环部等待处理。

11发生放射事故和丢失放射源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生技室和安环部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必须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1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工程项目或储存场所,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建,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并经放射防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13各生产装置内的放射性同位素(料位计),由设备维护车间负责日常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各车间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14生技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5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仪控中心放射性同位素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16本规定解释权归生技室。

篇3: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相关文件和术语

2.1?相关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术语

2.2.1?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职责

3.1?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设备科

a)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检查与考核

5.1?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记录

6.1?放射源登记表

6.2?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