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制定实施控制程序

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制定实施控制程序

2024-07-11 阅读 9314

1目的

制定和实施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是对重要环境因素、主要能源使用、高风险性危险源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实现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的重要措施。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控制。

3主要相关过程

a)4.2.3文件控制

b)4.2.4记录控制

c)5.4.1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d)5.4.2.3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e)5.5.3信息交流与协商沟通

f)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g)8.5.2纠正措施

h)8.5.3预防措施

4支持性文件

a)*F/M004-01-2013《文件控制程序》

b)*F/M004-02-2013《记录控制程序》

c)*F/M004-03-2013《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

d)*F/M004-04-2013《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

e)*F/M004-28-2013《能源评审控制程序》

f)*F/M004-05-201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控制程序》

g)*F/M004-27-2013《能源基准、参数、能源目标控制程序》

h)*F/M004-07-2013《信息交流与协商沟通程序》

i)*F/M004-26-2013《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5适用的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f)《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实施细则》

g)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GB892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j)《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h)《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6职责

6.1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责任部门编制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并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实施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6.2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人员对每个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进行审核,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6.3总经理负责批准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并为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实施提供所需的资源。

7程序

7.1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统称管理方案)的制定

7.1.1管理方案制定的策划

7.1.1.1行政人事部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之前必须按照*F/M004-03-2013《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F/M004-28-2013《能源评审控制程序》和*F/M004-04-2013《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的规定,识别和确定本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主要能源使用、不可接受风险。

7.1.1.2针对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主要能源使用、不可接受风险和方针、目标的要求,由行政人事部和职责部门对拟要制定的管理方案进行分析,收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相关方的意见,以及有关技术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7.1.1.3职责部门应提出具体的技术方案或方法。方案或方法应包括:

a)职责部门及相关部门;

b)具体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绩效改进方案、实现目标的时间;

c)所需的资源;

d)验证改进能源绩效的方法和验证结果的方法等。

7.1.1.4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的复杂程度,应根据实现目标指标的难易程度,应根据重要环境因素、主要能源使用、风险控制难易程度确定,并与之要达到的目标、指标相适应,要与公司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7.1.1.5较大型或难度较大的技术方案,行政人事部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技术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评价:

a)技术的可行性,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合理性、成熟性;

b)投资的合理性、投资应与治理的项目相匹配,不能超出公司的能力;

c)管理的复杂性,是否便于管理、易于操作,以及对人员技能素质的要求;

d)运行的风险性及效果,是否能够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7.1.1.6经论证,技术方案、方法可行时,应将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信息资料作为管理方案的输入。

7.1.2管理方案的制定

7.1.2.1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要达到的目标指标、法律法规要求、重要环境、主要能源使用、可行的绩效改进方案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方案。

7.1.2.2管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a)将目标、指标纳入管理实施方案中;

b)规定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

c)实现目标、指标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绩效改进方案;

d)所需的资源;

e)实施步骤和完成期限;

f)验证绩效改进方法;

g)验证结果的方法。

7.1.2.3管理方案应形成文件,管理方案经管理者代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7.2管理方案的实施

7.2.1行政人事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实施进行策划和准备,包括:

a)按照*F/M004-01-2013《文件控制程序》的规定准备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或引用管理体系的文件。

b)按照*F/M004-02-2013《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准备管理方案实施过程所需记录的表格。

c)按照手册“6.2人力资源”的规定配备所需的人员,必要时按照*F/M004-11-2013《员工培训程序》对有关人员实施培训。

d)按照*F/M004-12-2013《采购控制程序》的规定评价和选择合格的材料供方,必要时包括对外包方的评价和选择。

e)确定管理方案实施过程有关参数、指标的监测项目、频次、方法等,并确定所需的监视测量装置和控制的要求等。

7.2.2管理者代表应检查方案实施的策划和准备工作,以确保管理方案能够顺利实施。

7.2.3管理方案实施的控制

7.2.3.1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策划的结果实施管理方案。并对以下方面实施控制:

a)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或作业;

b)管理方案的实施所需的资源(包括资金)的落实和时间进度进行控制;

c)在适当的阶段对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的监测;

d)做好管理方案实施过程适当记录;

7.3管理方案的更改

7.3.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对管理方案进行更改

a)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更改或更换时;

b)本公司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发生了变化;

c)重要环境因素、主要能源使用、不可接受风险发生了变化;

d)相关方或其他要求发生变化;

e)对目标、指标作了调整;

f)方案本身存在缺陷或难以实施时。

7.3.2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对管理方案的修改,并将修改结果报管理者代表审核和总经理批准。

7.4管理方案实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4.1管理方案实施过程或实施后,按照管理方案中的时间安排,由行政人事部或有关部门对管理方案实施结果是否达到规定的目标、指标进行监视和测量,并将监测的结果(必要时应形成报告)报总经理、公司领导和管理者代表,并传递到有关部门。

7.4.2必要时,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对管理方案实施的结果进行评价,若未能达到或实现规定的目标和指标,应按照*F/M004-26-2013《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的规定,分析原因进行整改。

8记录和报告

篇2:煤气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煤气安全管理流程、煤气管理要求、煤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管理、煤气日常安全管理、停、送、带煤气危险作业管理、煤气事故处理管理、煤气安全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八钢公司各相关单位。

2术语?

2.1可靠隔断装置:系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这类装置有眼镜阀、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

2.2煤气:在炼焦、炼铁、炼钢、发生炉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多种气体成分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

2.3煤气系统分为生产回收系统、输送储存系统、使用系统。

3管理职责

3.1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煤气生产回收、输送储存、使用单位煤气设施、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参与煤气设施、设备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

3.2设工部负责煤气设施、设备设计的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煤气工程施工管理,组织竣工验收管理。

3.3保卫部负责煤气设施、设备设计消防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

3.4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煤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管理。

3.5炼铁分公司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的带煤气作业监护检查管理。

3.6能源中心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以及煤气使用单位带煤气作业的监护检查管理(炼铁分公司除外)。

3.7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管理程序

4.1煤气安全管理流程见附件。

4.2煤气管理要求

各煤气生产回收、输送储存、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完善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4.3煤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管理

4.3.1“新建、改建、扩建”的煤气设施、设备及其附件,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4.3.2在煤气区域或设施附近施工的项目,必须经煤气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应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3.3煤气设施、设备施工要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4.3.4煤气“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经由设计、施工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环保管理、消防管理、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检查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规程,验收签字后,才能投入运行。

4.4煤气日常安全管理

4.4.1煤气用户应安装与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联系的直拨电话,并确保完好、通畅。

4.4.2煤气指挥调度系统,应有完善的指挥程序、明确的职责范围,以保证煤气合理调度,保持系统压力稳定。

4.4.3煤气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切断、吹扫装置。

4.4.4各单位按煤气管网管辖范围划分,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4.5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4.6各煤气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制度操作,确保系统压力稳定、运行安全。

4.4.7能源中心根据用户的需求,对各煤气用户(炼铁分公司除外)的带煤气作业的监护和许可,负责煤气紧急事故的救护工作。

4.4.8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4.9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4.10各煤气用户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4.11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吹扫、置换确认,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4.12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4.13制定煤气系统巡检制度,加强巡检维护,确保所有泄爆阀(膜)、监测监控仪表、水封等安全设施及附件安全、灵敏可靠。

4.4.14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要设置警示标识,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4.15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

4.4.16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要定期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具体执行《煤气监测测量及防护设备管理程序》。

4.4.17增设煤气管网等煤气设施防撞、挂装置,加强机动车辆管理,严防机动车辆撞、挂煤气管网等煤气设施。

4.4.18严禁煤气用户(包括生活煤气用户)乱改煤气管路等煤气设施,确实需要改动必须进行设计变更。

4.4.19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按照《动火安全控制程序》执行。

4.5停、送、带煤气危险作业管理

实施单位制定完备、切实可行的作业方案及严密的安全措施。

4.5.1“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是能源中心与煤气用户之间在煤气停、送时,要开启或关闭用户前端或末端阀(眼睛阀、加装盲板)的确认凭证。煤气用户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统一下达“动力调度通知书”。

4.5.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4.5.3带煤气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a)煤气压力要求:高炉煤气带气作业压力≤4500Pa;焦炉煤气带气作业压力≤3500Pa;混合煤气带气作业压力≤4000Pa(上述压力为松动眼镜阀、法兰螺栓泄压时的瞬间压力);生活区民用煤气管道带气作业压力:100Pa≤P≤500Pa,(P为用户灶前压力,此压力为松开法兰螺栓泄压时的瞬间压力)。

受工艺限制,超过上述压力要求范围的带煤气作业,优先在同步检修煤气系统停运时进行,否则应将煤气压力降至工艺允许的下限,按煤气专业工程师制定的作业安全方案进行作业。

b)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c)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氧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d)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e)距作业场点40米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带。

f)作业区域所用光源均为防爆冷光源,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

g)所有直接参与带煤气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服,内衣裤袜均为棉布,严禁穿化纤布料服装,严禁穿带钉鞋。

h)所有未佩戴呼吸器的作业人员应站在煤气区域上风口。

i)带煤气作业所用工具为铜质工具,特殊情况下,可用涂抹黄油的铁质工具。

j)所需设备、物料、监护、消防、急救等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

4.5.4带煤气翻转眼镜阀的具体安全要求

a)在中压煤气管道翻转眼镜阀前,应检查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的完好性。在作业前,应在周围40米内设置安全警戒带。

b)在翻转眼镜阀前,应关闭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并开启眼镜阀与蝶阀(或闸阀)之间的放散阀,通过取样管确认蝶阀(或闸阀)是否关严,如没有放散装置进行确认,应至少关闭前端两道蝶阀或闸阀。

c)在无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放散阀的煤气管道上翻转眼镜阀作业,应先松动眼镜阀螺栓,确认煤气压力降至煤气范围以内(如有压力表接头,应安装压力表确认)后,才能进行作业。

4.5.5带煤气抽堵盲板的具体安全要求

a)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严禁在室内进行带煤气抽盲板。

b)室外抽堵盲板,应提前搭建好脚手架,架设吊盲板用的起重桅杆或提前联系好吊车。

c)抽堵盲板作业前,对卸不动的螺栓可在正压情况下动火割掉,换上新螺栓并拧紧,但禁止同时割掉两个以上螺栓。在煤气管道上焊接撑铁、割螺栓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d)抽堵盲板作业区内严禁行人通过,40米以内禁止存在火源及高温热源,如作业区域附近有裸露高温管道,则应在作业前将该管道作绝热处理。对拉运红钢车辆严禁通行,在出铁口、出焦车、拉铁水罐车周围40米以内,带煤气抽堵盲板应制定专项防护措施,经分公司(中心)安全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

e)一般情况下,应在确认前端眼镜阀或蝶阀关闭后,再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凡不能可靠切断煤气,应与煤调联系,确认压力降至可允许的工作条件后,再进行作业。

f)在煤气管道有预留取样管、压力管接头时,应在有煤气的一侧管端安装压力表,如有蒸汽吹扫接头,应接蒸汽吹扫软管,以备急用。

g)抽堵盲板作业时,法兰上所有螺栓应全部更新并保证灵活可靠。

h)煤气燃烧炉前煤气管道带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应将管道内通入蒸汽(氮气)以保持正压,防止回火、爆炸。

i)管道法兰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抽堵焦炉煤气盲板应接地线。

j)抽、堵盲板作业中,盲板应涂黄油,一切吊具铁质相互接触处均应涂黄油,防止磨擦产生火花。

4.5.6生活区管道带煤气作业的具体安全要求

a)作业前,应通过调压站或关管道前端闸阀降低煤气压力至规定范围。

b)作业前,应安排专人到管道未端用户,通过U形压力计测量压力,并通过对讲机向作业现场指挥人员汇报。

c)作业区域应开阔,并保证有两条以上的逃生通道,紧急情况下,能保证作业人员、煤气防护人员逃离危险。

d)严禁在已砌筑的井内和没有逃离路线的坑道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e)带煤气翻转眼镜阀、抽堵盲板执行4.5.4和4.5.5条。

f)以氧割、钢剧、切割机等方式切断煤气管道或开孔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用冷水降温,作业时必须要有干粉消防车监护。

g)在煤气管道或盲板等设施上动火开孔,干粉消防车必须到现场,并将喷头直对动火点。直接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内外服装均应为防火服、防静电服。在动火时,应通过湿毛毯等防火材料进行隔火、隔热。

4.5.7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6煤气事故处理管理

4.6.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煤气泄漏事故,按照规定要求启动相应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6.2发生煤气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4.6.3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修、抢险必须做好个体防护。

4.7煤气安全教育管理

4.7.1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4.7.2对煤气作业及管理人员要进行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教育;煤气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煤气安全技术教育;煤气防护、救护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煤气事故案例教育等。

4.7.3煤气安全教育计划的提出以及实施,按照《八钢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4.8安环部对煤气管理制度建立、煤气安全管理及危险作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3: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控制程序范本

1目的

为确保在施工程作业中的危害因素被有效控制,确保员工健康安全、财产不受损失。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工程处所有在施工和生产加工场所的现场作业安全监督。

3职责

3.1技术发展科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审核。

3.2质量安全科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3.3生产经营科负责外埠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3.4人力资源科负责外埠施工队伍人员的教育培训。

3.5项目经理部负责制定本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落实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4工作程序

4.1安全资质管理

4.1.1为确定承建者的安全生产能力,保证施工过程安全并符合法律要求,开工前或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前必须进行资质审核。

4.1.2项目经理部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必须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体系。独立工程分包人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并配备具有安全员证书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4.1.3外埠施工队应有《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许可证》及劳务用工注册手续。

4.1.4分包方、机械设备租赁方及配套服务提供方须有相应从业资质。

4.2文明施工

项目经理部入场后首先按要求进行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并根据现场进度设置各种现场标识。

4.2.1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设置以下施工标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标志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牌、消防保卫制度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牌、外施队管理制度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牌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牌。

4.2.2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门楼、门标、围墙的设置,符合工程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要求。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各项规定。

4.2.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情况、工程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及《安全色》、《安全标志》标准,对场区内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出入口等周边醒目位置配备警示、提示、禁止指令标志。

4.2.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项目经理部应立即组织整改。

4.3施工现场的要求

4.3.1项目经理部依据《能力、意识和培训控制程序》组织对新入场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施工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始工作,项目经理部做好教育考试的记录。

4.3.2质量安全科负责对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4.3.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须佩带安全帽,高出作业面2米以上无法做可靠防护的作业人员依据国标《安全带》(GB6095-85)要求,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施工现场安全员、工长及班组长负责监督。

4.3.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女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工作。

4.3.5施工人员退场必须经项目经理部登记,重新返场须重新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

4.3.6施工人员转岗必须经过相应安全培训方可上岗。

4.3.7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防护设施经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员、主管工长、使用班组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3.8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防护设施严禁私自拆改。如需要拆改须由项目经理部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主管工长与安全员共同确认,并作记录。

4.4现场机电安全管理

依照《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程序》进行。

4.5土方工程安全管理

4.5.1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现场和邻近区域内的地表排水系统、地下管网分布及邻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基坑深度超过5米,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编制施工专项技术方案,上报工程处技术发展科。

4.5.2项目经理部按方案进行施工,方案更改须及时上报审批。

4.5.3人工挖基坑,严禁采用掏挖。

4.5.4基坑周边防水埝、排水沟的设置,临边防护,安全警示标志、标志灯.

4.5.6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根据季节对基坑护坡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4.5.7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对土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按《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

4.6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随工程的进行项目经理部应不断完善现场的各项防护设施。对出现的危险源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进行辨识,评价和控制,

4.6.1临边、洞口、高处作业、交叉作业、料具码放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按《项目经理部现场文明施工标准》、《项目经理部施工生产安全设施标准》的要求在施工方案中应进行描述,要措施到位、方案合理。

4.6.2项目经理部依据方案进行施工,各项防护措施应与施工进度相适应。

4.6.3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经理部现场文明施工标准》、《项目经理部施工生产安全设施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现场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根据问题性质,责成责任部门按《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改进。

4.7脚手架管理

4.7.1随工程结构施工进度,项目经理部应按方案进行外防护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

4.7.2脚手架类型:一般脚手架、高大脚手架、异型脚手架、外挂承重架、吊篮脚手架、插口架子、桥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其它脚手架。所有脚手架和承重平台,项目经理部都要编制搭设(拆除)方案。

4.7.3一般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由项目经理部编制,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项目安保部备案;高大、异型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总工审批。

4.7.4一般脚手架的搭设(拆除)由项目经理组织总工程师、搭设(拆除)负责人、使用负责人、安全员验收;高大、异型脚手架搭设(拆除)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工程技术部门、安保部、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搭设(拆除)负责人、使用负责人联合验收。

4.7.5脚手架一经使用严禁私自拆改。如需要拆改必须由项目经理部生产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工长和安全员共同确认,并作记录。

4.7.6项目经理部安全员、作业班组长及主管工长负责对脚手架进行日常检查,雨、雪、大风后必须对脚手架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如发现问题,按《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4.8现场消防管理

现场的消防管理详见《消防管理程序》。

4.9水上作业安全管理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

4.10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管理

4.10.1起重吊装前必须制定方案,并进行安全交底。

4.10.2起重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和专门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操作,信号指挥员不得兼职,挂钩人员要相对稳定。

4.10.3吊索工具应配套检查,符合规程要求,在吊装中应正确使用,并经常检查,用毕妥善保管。

4.10.4塔吊等机械的运输、拆、装应有方案,有详细交底、有检查,有专人指挥,有明确分工并组织从事作业人员学习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

4.10.5吊装构件,模板等设备时应按设计规定吊点进行吊装,对无设计规定的,应按方案进行试吊,高度不超过20至30公分,确认无问题时,再行起吊。

4.10.6各种起重机操作人中必须遵守《公路工程安全操作工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11季节性施工管理

4.11.1项目经理部在雨季和冬季安排施工时要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4.11.2季节性施工方案内容

a)天气异常变化后,对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施、临时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现象,及时加固处理。

b)机械、电气设备有防雨防潮措施,塔吊要有固定措施,原料、成品、半成品有防雨措施。

c)雨季现场道路加强维护,马道应有防滑措施,做好现场排水工作。

d)冬季施工做好防火、防寒、防煤气中毒、防滑、防爆等工作。

e)高出建筑物的塔吊、外梯、脚手架等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

f)夏季要采取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等措施。

4.11.3季节性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技术部门、安保部进行审批后执行。

4.11.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4.12分承包方、机械设备租赁方及配套服务提供方,在施工和服务中,都应满足工程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4.13监督检查

每季度由质量安全科组织有关部室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检查。以《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现场文明施工标准》、《项目经理部施工生产安全设施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对检查出的不符合、隐患,按照《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相关/支持文件

5.1《项目经理部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5.2《项目经理部施工生产安全设施标准》

5.3《能力、意识和培训控制程序》

5.4《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5.5《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5.6《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控制程序》

5.7《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8《安全生产、环保、交通安全》现行规章制度汇编

5.9《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手册》

6记录

6.1《安全教育记录卡》(C*-22-1)

6.2《检查记录表》(C*-11-8)